① 退休了上班摔傷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不算,按人身損害賠償。達到退休年齡,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就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② 過了退休年齡發生「工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在工作中受到工傷,繼續按勞動關系處理,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③ 過了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認定工傷么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到的職業傷害能否認定工傷,在實務和理論方面都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是否認定工傷的實質焦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職業傷害應可以認定為工傷,否則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認定為工傷(本文不討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勞動關系的人事關系工傷認定情形),應該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等渠道解決傷害賠償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本文僅探討因年齡問題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問題,對於其他影響勞動關系成立的要素不在探討之列。事實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某些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延長退休年齡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存續,社會保險關系亦存續,發生職業傷害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對此,沒有爭議。但對於那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又未有延長退休年齡審批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觀點卻是對立的。
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後的勞動者受到職業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必然與《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和精神存在沖突。事實上,是否被認定為工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不應該區分農民工還是非農民工,也不應該區分是否享受退休待遇,但必須考慮受到職業傷害時是否存在勞動人事法律關系基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④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算不算工傷
這個提問是有爭議的問題,現行司法政策明晰的答案如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為工傷;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
⑤ 已達退休年齡是否構成工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年滿六十周歲,特殊工種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特殊工種四十五周歲。因此,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屬於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企業建立的不屬勞動關系,在遭遇工傷事故時不能得到工傷賠償,因為工傷賠償是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據此,可以認定已達退休年齡的職工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亦即僱傭關系。如果是在工作時因工受傷,且與勞動強度及工作環境有關,用工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雙方協商不成,傷者本人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