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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社保退休後如何賠償

發布時間:2022-12-16 16:14:07

① 未繳納社保如何賠償

單位未繳納社保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應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將用人單位應當繳給社保部門,納入保險基金的養老保險費直接判給勞動者,不符合社會保險法規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而獲利益可作賠償標准。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法院應當受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② 沒有交社保公司怎麼賠償

沒有交社保公司賠償標准如下:
1、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2、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3、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4、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等。
交社保需要哪些材料
交社保需要以下材料:
1、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企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
4、托收社保費的開戶銀行印鑒卡及復印件或開戶銀行證明;
5、首次參保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③ 不買社保可以要求現金補償

1、因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醫療保險,造成勞動者無法報銷醫療保險費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3、因用人單位不繳納失業保險,造成勞動者失業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4、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造成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退休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一、繳納社保的方法:
1、社保局自繳:對於本地人來說,是可以直接到社保局去辦理的,可以交城鎮職工社保,也可以交城鎮居民社保。
2、中介代繳:選擇一個合適的社保代理機構代為繳納,是最直接最省心的補救辦法,但繳納的數額會搞,我們需要支付的費用不僅有社保必須的費用,還有社保代理機構的服務費。
3、後續補繳:養老和醫療保險的年限都是可以累計的,如果斷繳了只要後面補繳夠年限就可以。所以我們也可以選擇在今後的某個時間補繳,小編建議最好在退休前補交滿15年。
二、繳納社保所需要的材料為:
1、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企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3、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4、托收社保費的開戶銀行印鑒卡及復印件或開戶銀行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④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由於單位沒有辦理社保,無法退休該如何賠償呢

針對達到退休年齡時,由於用人單位因素,用人公司理應為員工交養老保險,沒有交養老保險的,依照社保法的相關規定,假如參保人員做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養老服務保險繳費年限不夠15年,還可以繼續交費,直至交費至滿15年才行。這一交費必要條件便是參保人員已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以前參與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只不過都還沒交費至滿15年,因此這樣的情況下,只需法院判決書用人公司補交,這也是能夠補交的,依照社保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再次交費至滿15年。

總的來說,依照人民法院勞務糾紛表述三的相關規定,職工以用人公司未依規為其辦理社保辦理手續,且社會保險機構無法辦理補領造成享受不到社會保險待遇為理由,需要用人公司損失賠償而出現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審理。對於人民法院審理以後怎麼裁定賠付事項,因為全國各地的相關規定不一樣,或是只有依照法院裁定去執行。

⑤ 單位無法補繳社保的賠償辦法

單位無法補繳社保的賠償包括三個部分:勞動者退休時當地退休職工社會平均養老金標准;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中75周歲這一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標准;社保繳費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比例份額。
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社保費可按規定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補繳申請經社保部門審核通過後,依法補繳。
未繳社保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由用人單位賠償。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二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可繼續繳納至滿15年。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對因用人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所造成的延遲退休相應時段的養老金,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給職工。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⑥ 用人單位沒交社保如何賠償

一、用人單位沒交 社保 如何賠償? 根據 勞動法 和 社會保險法 律 法規 的規定,應當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養老保險 費應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將用人單位應當繳給社保部門,納入保險基金的養老保險費直接判給勞動者,不符合社會保險法規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而獲利益可作 賠償標准 。 二、社會保險損失賠償案件的受理 我國 勞動合同法 將社會保險納入到 勞動合同 的條款而成為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並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即為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利益受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實際的 債權債務 關系,由此引發的爭議屬於「因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應具有可訴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者 退休 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 養老金 、 醫療費 、 工傷保險 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法院應當受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將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納入 訴訟 解決,並將適用主體擴大到在職的勞動者,適用時間不限於勞動者退休後。 因此,對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屬於社會保險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社會保險損失賠償案件的裁判規則 1. 舉證責任 的承擔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 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 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第一個條件,應由勞動者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系有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未給辦理。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否補辦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為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若能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補辦,只有在社保機構明確表示不能補辦,且經法院確認社保機構確實不應補辦時,才能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也即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否補辦上必須由法院作出確認,這是為了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如果經確認社保機構可以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法院應駁回勞動者賠償請求,並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尋求解決,由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 工傷 、失業和 生育保險 而遭受的損失是即時損失,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是累計損失,延遲損失。但需確定損失的具體范圍以確定賠償的標准,勞動者社會保險損失的確定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2.賠償標準的確定 根據 侵權責任法 的基本原則,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即 侵權行為 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但鑒於社會保險損失核算的復雜性以及損失的不確定性,《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並未明確損失的確定標准和具體賠償標准,如何確定勞動者的全部損失給司法實踐帶來巨大挑戰。 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合法義務,勞動者理應從法律角度出發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常常因為在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用人單位有些不合理的條款規定對於勞動者來說為了保住飯碗,也是敢怒不敢言的局面。針對勞動法,勞動者做到心中有數就行。

⑦ 退休後發現單位未交和未足額交社保應如何賠償

這個事情比較麻煩首先單位勞動工資科幫您證明的確少交社保的證明,還有您自己也最好搜集證明,再到社保中心申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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