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提前退休和正常退休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的區別
1、你這種情況,具體應該咨詢當地社保部門,因為各個地區的繳費基數都是不一樣的,還有1998年前是沒有各人賬戶的,這種情況應該補繳多少,各地都有不同政策的。
2、退休金不同的,因為1998年後實行個人賬戶後,你繳納的越多,以後退休金也就越多,你多交4年社保,退休工資當然會多點。
3、國家標準是女的50周歲退休,男的60周歲退休,除非從事的那種高空作業、高溫等特殊工作,允許提前5年退休。現在退休,對於企業事業單位國家都有不同的規定,如果你屬於企業退休,國家政策說可以漲工資,就可以漲。養老金和你繳納的年數和數額由關,和退休年齡無關。
4、所謂提前退休,是指職工在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情形。目前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原則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實踐中的提前退休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符合法定提前退休條件的,主要是指特殊工種以及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按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二是依照國家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政策而提前退休的,主要是指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
三是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
5、由於提前退休會導致職工縮短繳費年限並延長養老金領取年限,對養老保險制度整體影響較大,因此,國家對提前退休實行嚴格控制,男職工年滿60歲、女幹部年滿55歲、女工人年滿50歲退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地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6、2002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對職工由於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後,於法定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作出判定結論提供准則和依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
退休(retire),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1)提前退休的工資待遇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金是指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願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
其來源是由職工所在企業以及職工在職時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納的,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與專門機構管理。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1)喪葬費(2)一次性撫恤費(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
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
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㈡ 人社部政策文件,關於公務員三十年工年齡退休工資待遇政策文件
一、公務員提前退休條件
1、 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
2、 喪失工作能力;
滿足以上2點的公務員,可申請提前退休。同時,若達不到以上兩點,滿足以下幾點的公務員也可提前退休:
1、工作滿三十年:從進國家單位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務員一共在機關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
2、 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工作滿20年的公務員,若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3、從事特殊崗位的公務員:某些公務員公務可能對身體存在損害,允許這些崗位的公務員提前退休。如從事核試驗、野外作業以及工作過程中會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公務員,可以按照規定提前退休。
二、提前退休後公務員退休待遇是多少?
對於提前退休的公務員,其退休待遇是不變的。提前退休公務員的退休待遇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其計發辦法為:
1、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2、地區津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
4、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5、住房待遇:
(一)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准全額發給。
(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88%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計發。
通過了解可知,在中國退休年齡,一般情況下男的是55歲,女的是50歲,公務員工齡滿30年可以申請退休,工資按照做滿30年的工齡進行計算,並可以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另外退休工資即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賬戶養老金等構成。
㈢ 提前退休工資待遇
公務員提前退休叫內退,一般是這樣:工作年限滿30年的退休比例為85%(含級別工資、職務工資、艱苦地區津貼),不含地方性津補貼。如果是獨生子女的話再加上5%,共計發90%。
㈣ 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日期滯後,在崗工資與退休待遇是否能夠同時發放,依據是什麼
不可以,如果以後退休金補下來,工資就應該退回單位。
㈤ 年提前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怎麼理解
一、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二、住房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准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一)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准全額發給。
(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88%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計發。
以下是相關法律: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
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
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
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
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
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
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
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
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
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 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採用
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
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
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
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
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
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
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
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
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
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
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
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
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
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
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
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
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
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
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
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
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
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 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
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
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
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
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
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
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
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
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
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
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
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
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
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
許可權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
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 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
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
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 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
依據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
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
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
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
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
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
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照規定
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
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
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
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
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
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
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
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
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
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
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
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
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
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
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
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
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
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
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
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
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
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
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
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
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
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
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
務院規定。
㈥ 因病提前退休的工資待遇與正常到期退休有什麼區別
計算養老金的方法是一樣的,不同的是因提前退休,繳費年限比正常退休的要少,待遇相應的比正常退休的人員要稍低些。
㈦ 2020年事業單位工人工齡25年年齡27歲申請提前退休工資怎麼計算
1、建議帶上相關個人證件,去當地社保中心窗口查詢;
2、退休人員的工資待遇享受條件、計算,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和其他養老保險待遇是當地社保局職能。
㈧ 公務員提前退休的待遇有哪些規定
我國的公務員退休制度既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事管理工作中「進」、「管」、「出」三大環節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它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後的管理等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對於實現和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承前啟後,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
公務員提前退休最新消息 公務員提前退休養老金調節辦法
公務員提前退休最新消息:
提前退休是指員工在沒有達到國家或企業規定的年齡或服務期限時就退休的行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業提出來的,以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這是當今許多企業在面臨市場激烈競爭時,使自身重現活力而採取的用於管理員工流出的一種很流行的方法。提前退休叫就叫做內退。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
(1)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並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准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准。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公務員提前退休待遇2014 公務員提前退休待遇如何
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公務員提前退休待遇
住房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准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一)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准全額發給。
(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88%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計發。
提前退休的原因:
通過調查了解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職工方面的原因。職工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與其在效益不佳的企業被拖欠工資,還不如投靠社會保險這棵大樹旱澇保收。如果自己再有一技之長,退休後有了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再被其他企業所聘用。
2、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所致。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負擔沉重,千方百計地鑽提前退休的空子。為職工辦理了提前退休後,既減少了工資開支,又減少了保險福利費用,減員就成為他們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3、地方政府的助長行為。地方政府出於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穩定的局部利益考慮,遇到過不了的坎時,就會紛紛給勞動保障部門施壓,甚至以「摘帽子」相威脅,迫使批退,再加上現行政策缺乏有效的對地方政府責任的約束,必然助長了提前退休。
4、現行政策不夠完善。盡管國家對此三令五申,勞動保障部也多次對各部門「提前退休工種」進行了清理調整,但迄今為止尚未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具有權威性的相關具體政策或規定,而現行的政策都不夠嚴密,操作性都不強,致使勞動保障部門執行起來困難重重。
公務員提前退休工資待遇:
公務員工作工作年限滿30年的退休比例為85%(含級別工資、職務工資、艱苦地區津貼),不含地方性津補貼。如果是獨生子女的話再加上5%,共計發90%。
公務員提前退休工資待遇規定:
工作年限(注意是工作年限,不是工齡)滿35年以後的退休金都是按照退休前工資(職務加級別,工資不等於月薪,不包括統一補貼)的90%比例發給,年限再多到頂也是90%,即35年和40年沒區別,而如果工作年限為30年以上不足35年則按85%發給。此外,獨生子女加5%,省級以上獎勵可(注意是可,不是必須,需要人社局認定審批)加5%,因為退休金只是計算基本工資,實際上以目前的實際情況,一個普通公務員,5%相差不過幾十塊。
除了退休金外,退休人員還按各地的不同標准領取補貼,這補貼跟在職公務員的統一補貼不同,是地方自定標准,無法斷言高低。
退休後不存在繳納保險的問題。至於福利,就不知道你指什麼了。
實際上,如果不講求職務上的晉升的話,幾乎肯定的是退休比在職好的多,起碼你不用幹活。
離崗,或者也稱作內退,都不是正常的人事程序,是沒有相關依據的,都是內部行為,實際就是沒有辦理手續的退休,很多地方也在編辦備案消編,這樣單位就可以空出編制保證能補進工作人員保證工作。
提前退休就是退休,只是在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時候給出需要退休的人員一個可以退休的路徑,是人性化的規定,前提是個人主動申請。
我們認為你的問題涉及到一些地方性的政策,目前法律對這一問題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據我們了解,某些省對此類問題是這樣規定的:
一.退休時為公務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的60%發給生活費;退休時為機關工勤人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中固定部分的85%發給生活費。若按此標准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發放。退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增加退休費。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緩刑期滿後,應重新確定其退休費。
(一)對在職期間違法,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基本退休費的計發基數按以下辦法確定:職務工資(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事業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下同)以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為基礎,降低3個檔次,再降低3職職務(技術等級) 然後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職務工資標准重新確定。級別工資(機關工人的技術等級工資)、職崗津貼、省直規范補貼等按降低後的職務重新確定。對退休時職務不足以降低3職職務的,降至最低職務(技術等級)。
(二)對退休後違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先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費,然後再減發其降低後基本退休費的15%,同時降低其3職職務(技術等級)後享受相應的生活待遇。
三、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