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已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有效,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視為勞務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並不因簽訂的名字是勞動合同而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❷ 退休年齡後還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❸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復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制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❹ 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否還有效
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否還有效
法律分析:
有效,但是由於已經退休,這時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勞務合同,按照勞務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來適用法律。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❺ 已退休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有效,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視為勞務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並不因簽訂的名字是勞動合同而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❻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超過退休年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如下: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❼ 退休後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 退休 後簽的 勞動合同 有效嗎? 退休後簽的勞動合同還是有效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視為勞務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 勞務關系 ,並不因簽訂的名字是勞動合同而改變。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或領取 退休金 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三、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 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 社會保險 、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退休後簽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的規定而言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存在著 事實勞動關系 ,與退休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是 勞務合同 ,只要是內容合理,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要求的,就是合理的。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在 簽訂勞動合同 時一定要仔細閱讀相關的內容,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❽ 退休後再就業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退休後再就業簽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是勞務關系,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簽訂勞務合同,應當明確勞務關系存續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等權利和義務,更好的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❾ 50歲以後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超過五十歲可以簽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那麼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新入職,那麼也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具有以下特徵: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利的。一方的勞動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