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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二審

發布時間:2022-09-24 10:14:36

㈠ 北京一女員工50歲後「被退休」,公司被判賠16萬的根據是什麼呢

北京某旅遊公司和公司員工解除了合同,因為公司認為員工已經滿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女員工認為自己的職位是幹部,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於是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約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這個勞動糾紛經歷了仲裁、一審、二審,最後北京某旅遊公司敗訴,法院判處該公司支付這位女士16萬元。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對女幹部的退休年齡規定,以及用人單位和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時,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的判決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有些企業為了降低用人成本,不管員工是何種身份,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終止勞動關系,結果不但傷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同時公司的行為也違法了勞動法規定,需要為此支付一定的違約賠償金。

㈡ 社保局計發養老金錯誤,已過當時訴訟時效,屢次要求其糾錯,拒不糾錯,怎麼辦

摘要 證據充足但是過了訴訟時效的,很難取得勝訴權。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也就是說,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

㈢ 二審沒結果前到了退休年齡可以辦退休嗎

可以的,二審跟退休沒有關系,養老保險只要交滿15年,並且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了。

㈣ 個人跨地區就業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什麼方式領取

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 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 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作出明確規定。 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退休時, 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准和繳費年限, 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 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 由於無法轉移接續,跨地區就業勞動者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 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 企業也希望對轉移接續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經全國人大法律委同財經委、國務院法制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草案作了這樣的規定。

㈤ 二審法院判決現已七年為什麼還沒有查封和劃扣養老金

養老金作為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養命錢,是不能被扣劃來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的。可以強制執行退休金
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㈥ 私自侵佔老人去世撫恤金該如何處理



有這樣一個段子:
上海一位68歲已退休的大學教授,男,喪偶,因為沒人照顧,找了位46歲的阿姨做保姆,月工資8000。半年後,教授覺得阿姨人好,做事也干凈勤快,遂向阿姨提出不如二人結婚一起過日子。
本以為保姆肯定會同意,誰知道保姆想都沒想就拒絕了。保姆吐槽:現在我照顧他,他一個月要給我開8000,要是和他結婚了,我還是要照顧他,但是這8000他就不用給了,怎麼都是我吃虧啊。
現在,段子成了現實:
2022年5月,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月退休金一萬多的老人和年輕的保姆偷偷結婚,老人去世後,子女和保姆之間因為遺產的事打起了官司,不過這個保姆可沒吃虧。
本案判決書
案例
李某出生於1930年,退休前系新疆某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李某和周某於1960年登記結婚,婚後雙方並未生育子女,領養了一男一女兩個孩子,分別取名李一、李二。
1991年,61歲的李某離休。
2002年,72歲的李某和妻子周某因感情問題離婚,法院判決位於烏魯木齊市的一處房產歸李某所有,李某需補償周某15萬元。離婚後,老人的生活由其養子和養女照顧。
2015年,85歲的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時年55歲的女子趙某,二人相談甚歡。李某將趙某帶回家,告訴李一李二欲請趙某為保姆照顧自己,每個月給趙某3000元錢。李一李二認為父親年紀大了,確實需要保姆在身邊照顧,再加上當時李某的離退休工資每月一萬多元,足以支付聘請保姆的費用,也就沒反對。
老年人相親
讓李一李二沒料到的是,2016年3月,父親李某與保姆趙某偷偷登記結婚了。對於結婚的事,父親和趙某有意隱瞞,直到2017年6月李一、李二才知道,盡管他們認為保姆趙某和父親結婚可能有其他目的,但木已成舟,也只能默認。
2021年5月,91歲的李某去世,單位為其發放一次性撫恤金256036元、喪葬補助金11476元,合計267512元。該筆款項全部由趙某領取,另外趙某也佔有了李某名下位於烏魯木齊市中心的一套房產。
李一、李二認為房子趙某住著就住著,也沒辦法,但撫恤金和喪葬補助金26.7萬元不能讓趙某一個人拿,遂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辦理繼承。
一審
本院一審法院-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本案訴爭對象是李某的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
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是國家在相關人員死亡後,發給其親屬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的金錢支付,發放對象是死者近親屬。
主要目的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近親屬,以及對死者盡了主要義務或者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應屬於近親屬的共同財產。
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不是逝者的遺產,他們本身就是給逝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安慰或經濟補貼。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需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在司法實踐中,分割撫恤金根據實際情況,以照顧、救濟主要或者大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撫養的且目前生活困難的親屬為原則,由近親屬進行分割。
一審中,法院參照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認定由趙某、李一、李二3人平均分配該筆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除去趙某為辦理李某後事支出的2萬元,其餘24.7萬3人均分,要求趙某向李一、李二支付16.5萬元。
一審宣判後,趙某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
本案二審法院-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保姆趙某提出了2點理由,認為該26.7萬元應該全部給自己:
1、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不屬於李某的遺產,不能按照《民法典》1127條規定平均分配。死亡撫恤金的目的是撫慰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自己作為李某的合法妻子,為了照顧李某已經多年未工作,現在年紀大了也無收入來源,李一、李二作為李某的養子養女,但均已成年並成家,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不應該是撫恤對象,因此李某的死亡撫恤金應該全部給自己。
2、即便按照遺產來繼承,李一、李二作為李某的養子養女,在其父親在世時不僅未盡孝,反而未經過李某和自己的同意,擅自取走李某銀行卡上的70000元,李某去世後李一、李二也未支出任何喪葬費用,因此二人不應該分配遺產。
李一、李二則細數了趙某的種種行為,認為趙某存在騙婚的嫌疑,屬於詐騙。
1、趙某和自己父親結婚動機不純。趙某初到自己家是保姆身份,每月工資3000餘元,但二人於2016年3月登記結婚,雙方結婚時,父親已經86歲且身患疾病,趙某55歲,雙方年齡相差三十餘歲並無感情基礎;
二人結婚前未告知自己,婚後仍繼續隱瞞,直到一年後自己才知道。父親生前多次說過結婚是由趙某提出,並威脅若不結婚她就離開,當時父親在老家生活起居由趙某負責,若離開老人將會面臨無人照料的危險,趙某存在威脅老人的嫌疑。
2、趙某已經通過婚姻獲取大量財物。父親退休後每年的工資約13萬元,父親和趙某結婚5年來的退休金均由趙某掌控,數額約65萬元,而且父親與趙某結婚前有一定數額存款,也由趙某掌控。
趙某在和父親結婚前還存在借貸關系,但該筆費用自始至終未歸還父親,結婚後,趙某提出與父親各出10萬元在銀行購買理財,收益共享,父親將10萬元交於趙某處,該筆款項目前也不翼而飛。
3、趙某稱自己兄妹二人不孝純屬誣蔑。父親在和原配妻子離婚後,一直是自己兄妹二人照顧父親,該時間持續了25年,如果自己兄妹二人是不孝之人,又怎麼么會照顧父親長達25年?父親和趙某結婚的5年,自己也完全不存在對父親不管不問的情況,父親的後事自己兄妹二人都有參與,有相關票據為證。
4、自己兄妹二人也是合法的撫恤對象。自己兄妹二人目前均已50多歲,無固定職業,正因如此父親為照顧子女生活,提出給予一定生活補貼,在此情況下自己才從父親卡中支取7萬元,該事項趙某知曉,當時並未提出異議。
因此,趙某稱只有她生活困難是不對的,她手裡掌握著父親多年來的存款,還有一套房,另外趙某還有3個孩子,生活不困難,自己兄妹二人才比較困難。
李一、李二還提出,如果趙某認為該筆撫恤金歸她自己所有,那就提請法院對父親留下的房產按照繼承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自己兄妹二人應分得三分之二產權,趙某應分得三分之一產權,請趙某立即搬出該房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系死者死後形成的,由相應部門及單位給與死者近親屬的費用,享受該費用的直接權利人屬於死者近親屬,本案中趙某、李一、李二作為死者近親屬,均有權享受該費用,因此平均分配並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從本案可以得到哪些啟示?
1、李一李二本可以爭取更多遺產,卻放棄了。
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的人先繼承,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
本案中,李一、李二作為李某的養子養女,具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對於父親的遺產,二人和父親的配偶趙某具有同等的繼承權。因此,李一、李二有權起訴趙某,要求合理分配父親名下房產、銀行存款等遺產。
2、老人結婚不僅是感情問題,也是經濟問題。
近一段時間來,老年人相親的節目火爆網路,不僅老年人愛看,不少年輕人也愛看。大家愛看老年人相親節目有兩點原因:
一是老年人活了大半輩子,比較通透,知道婚姻中什麼最重要,什麼樣的人才是最適合自己的,這對年輕人是個啟示。
二是老年人相親不可避免會涉及到將來的死亡問題和遺產繼承問題,這個過程會產生很多有意思的矛盾,大家愛看這些矛盾。
老人相親熱鬧場面
實際上這些矛盾非常真實。就像本案一樣,李某的原配妻子和李某一起生活了42年,只得到了15萬的房屋補償款,而保姆趙某隻和李某一起生活了5年,卻得到了一套房子(李一、李二主動放棄繼承權),還有李某的存款。
這種分配方式從某種角度來說有失公平,但卻是合法的,因此盡管李某的養子養女有意見,卻也無可奈何。
3、結婚證很重要,它絕不僅僅是一張紙的問題。
在這個快節奏時代,不少年輕人認為兩個人只要相愛就好了,何必拘泥於結婚證這種形式上的東西?事實上結婚證是雙方關系的法律認定,如果沒辦證那彼此就是路人甲。
有了結婚證,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切收入,都是夫妻所共有的,也只有有了結婚證,一方才能在另一方去世後合法地繼承遺產。
對於老年人來說,領結婚證確實應該慎重。本文開頭段子中,保姆拒絕了教授的結婚邀請,顯然過於粗暴。
站在保姆的角度,她可以詢問教授,其名下是否有房,是否有存款,是否願意立下遺囑在死亡後這些遺產由自己繼承?
站在教授的角度,如何合理地分配自己的遺產,讓配偶滿意,讓子女滿意,避免百年後子女和老伴兒為遺產問題對簿公堂,也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站在子女的角度,首先應該支持喪偶父母追求自己的愛情,讓他們的老年生活更加充實,但也確實有必要提高警惕,避免老年人因為一時沖動被抱有不良目的的人所利用。
參考資料: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趙XX、李XX等所有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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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退休礦工爭討千萬股權15年案二審庭審:審判長望和解!為何持續了15年

退休礦工爭討千萬股權15年案在山西省人民法院二審,審判長向雙方表明希望和解。這個案件之所以持續了15年,是因為總共涉及了80餘名礦工,同時經過10年的訴訟才獲得相應的司法確認,在之後的5年又因為股權所佔比例從而上訴,這樣才能夠為自己討回相應的公道。而且二審整整持續了一整天的時間,審判長也是精疲力竭,表明希望大家能夠達成協議解決。

其實在生活當中有很多這樣的事件,都能夠證明公司並沒有將這些職工看在眼裡,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大家就只能不斷的收集證據來上訴,這樣才能夠讓涉事公司得到相應的懲罰以及判決。但是因為這起案件已經很長時間了,所以能夠達成和解是最好的,如果公司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不給予這些職工相應的分紅,那麼法院就會依法宣判,到時候公司也落不得一點好處。

㈧ 民法典1192條第二款的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 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 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2條關於個人勞務責任承擔的規定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更加註重公平與效率,其兼顧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的追償權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可接受勞務一方作為受益者,較提供勞務一方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這屬於公平原則在個人勞務中的體現

同樣是關於追償的規定,《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 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對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向雇員追償。」《民法典》第1192條,去掉了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強調接受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後, 向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二、第三人侵權造成提供勞務一方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 先擇向侵權人第三方主張侵權責任,也 選擇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補償,這里強調的是補償,因為這是第三人對提供勞務一方的實施了侵權,接受勞務一方並沒有實施侵權,所以是補償,不是賠償,這里接受勞務一方與第三方形成了不真正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1192條,「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 向第三人追償。」

三、《民法典》第1192條就「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點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但這里《民法典》沒有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採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很有可能導致對提供勞務一方的不公平對待,因為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對於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接受勞務一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最終是由提供勞務一方獨自承擔責任了。

案例一:

江某,為年近七十的男性,在工地打工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傷殘。江某主張工傷,勞動局最終認定工傷。單位按照工傷責任進行賠償。

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項明確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例二:

孫某,系單位退休返聘人員,某次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身受重傷,孫某無責。孫某向單位主張工傷,勞動仲裁委及法院均予以駁回,理由是,孫某已經領取退休金,與公司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地點並非在公司,也非接受僱主指派從事僱傭活動的范圍,因此,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孫某的死亡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孫某已享受社會保險退休養老待遇,其與公司形成的法律關系並非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僱傭關系)。

案例一、案例二有一個潛在的邏輯,即已經領取社保人員,因其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退休金對其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對於工傷的保障功能依賴性不是那麼強烈。而對於雖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沒有領取社保人員,需要單位給予其工傷待遇以保障其生活。這里的邏輯就是,單位從雇員的勞動中獲利,就要承擔獲利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對比於個人勞務也是一樣,接受勞務一方,作為從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作中獲益者,應該為提供勞務一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甚至是投保勞務險,才能起到工傷保障的效果,而不能簡單以接受勞務一方沒有過錯,就簡單免責。這樣看來,給個人提供勞務的,風險實在太大,很多時候付出與獲得嚴重不成正比。不利於個人勞務市場的良性發展。

案例三:

趙某系大貨車司機,受雇於車主王某,一次追尾事故,趙某所駕駛的車輛與前車追尾,事故致趙某死亡,趙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妻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判決,王某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法院的理由是:車輛嚴重超載並非趙某所致。車輛嚴重超載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被告王某對損害的發生亦具有過錯。個人勞務關系在民法上屬僱傭關系。在僱傭關系中,僱主通過雇員為自己服務,獲得雇員所創造的利益,但是雇員獲得的只是自己勞動換回的勞動報酬,而僱主卻獲得了大部分利潤。僱主 通過提高商品或服務價格、為雇員投保等方法分散風險。綜合考慮前述因素及趙某與王某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被告錢某某對孫某某死亡應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僱主過錯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類:一是勞務活動屬於非法活動;二是僱主存在對雇員的選任過錯;三是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雇員的過錯則主要表現為:一是明知自身不具備從事該勞務活動的能力而實施該行為;二是未能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致自身損害的。

案例四:

張某臨時受雇於某物流公司,在卸貨過程中,張某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一審認定張某與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僱傭關系,一審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物流公司承擔張某的全部損失。二審中,法院法院援引《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物流公司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對於張某的死亡沒有過錯。

需要注意的是,《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已經廢止不再適用,而《 侵權責任法》也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時廢止,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基本保留了《 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和立法精神——在僱傭、勞務關系等一般侵權案件中,受害一方因自己或第三人行為遭受損害的,原則上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僱主或第三人有錯才賠償,無錯不賠或只適當補償。

四、《民法典》第1192條,民法典擴大了接受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後享有追償權的案件范圍,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所確立的追償權至少在字面上僅適用於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他人人身權益受損的情形,並不包含其它情況。《民法典》擴大了追償權的范圍,將提供勞務一方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情形也納入了 追償的范圍,這必然減少實務審判中法官對於判決財產損害追償權的困惑。

五、《民法典》第1192條,雖只規定了個人勞務責任承擔問題,但是其屬於民事賠償中的僱主責任,個人受雇於單位的情形下,構成勞務關系的參照個人勞務的規定。

以上就是個人對於《民法典》1192條關於個人勞務責任的理解與看法,希望批評與指正,共同成長。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 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 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 向第三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㈨ 退休人員還在二審上訴期間就停發工資嗎

退休人員還在二審上訴期間不會停發工資,二審判決後被判實刑就停發退休金。
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㈩ 二審法院能否審理本院退休人員的刑事案件

二審法院不能審理本院退休人員的刑事案件。
(10)退休金二審擴展閱讀:
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庭審是需要該法官迴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本人審理案件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
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接觸上述人員並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及該案其他當事人合理懷疑的,應當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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