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檢察院公務員工資待遇
公務員裡面也有貧富差距,即使是在同一層級、同一地方,工資待遇也是不一樣的,有些行業公務員的工資比其他公務員的工資要高出很多。
第一名員額制檢察官:
關於員額制檢察官的工資不用多解釋,基本和員額製法官類似。同樣如此,不是員額制檢察官的其他檢察人員,工資也會高於其他公務員,但是會低於員額制的檢察官。因此,同樣是在法院、檢察院工作,收入的差距都是比較大的,並不是所有檢察人員、法院的人員都實行的是一個工資標准。
基本素質:
專業知識
公務員的知識分兩部分: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專業知識包括本專業的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識以及本專業的來龍去脈和前後動態。相關知識即指相近或交叉專業的有關知識,這些知識的了解有助於本職專業知識的深化和提高。
智力素質
智力是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務員對於問題的觀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思考力和想像力。普通人智商大體相當,只是不同的人對於智力的各個方面稍有側重,有人長於抽象邏輯思維,有人長於形象思維,有人長於觀察,有人敏於反應。
心理素質
公務員的心理素質指公務員在內部和外部環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緒和穩定性、團結協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獨創性、面對服務對象的謙和態度、心理的自我調適等。
身體素質
身體素質主要指公務員的體力和適應力,公務員必須具備連續作戰的精力,能夠適應外部環境的各種變化。
B. 員額法官退休待遇
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待遇的屬性
答:, 只會在整體上調的時候,退休金會提高,退休法官檢察官拿到的不是工資,而是退休金。
2.法檢已退休人員是否能享受改革中的增資待遇?
答:退休人員已經納入社保機構統一發放工資,實行正常的年增長機制,不屬於工資改革的范圍。
3.員額法官檢察官的退休政策和一般公務員有區別嗎?
答:沒有區別。統一適用人社部發〔2015〕2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4.司法改革中員額法官檢察官漲工資後退休還給嗎?
答:國家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實行繳納養老保險制度,今後的退休養老金,按照繳費計算,並不是按照本人工資計算,當然,本人由於增加了工資,必然繳費基數要高,計算退休金的數額也會高。
5.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怎麼算?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部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6.改革中和改革後的退休待遇怎麼計算?
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C. 員額檢察官退休待遇與退出員額退休有什麼區別
摘要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而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退休人員沒有的待遇。
D. 員額法官退額後的待遇問題
E. 人社部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2020)78號文件關於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工資待遇
摘要 你好,2020年6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於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實施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78號),對員額內法官、檢察官職務(職級)對應問題、視同繳費指數以及過渡期內發生等級升降的老辦法計發標准均予以明確。列入司法體制改革范圍的員額內法官、檢察官可按新職務(職級)計發養老金。本市遵照國家規定執行,其中8家試點法院、檢察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徐匯區人民法院、閔行區人民法院、寶山區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徐匯區人民檢察院、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寶山區人民檢察院)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其他法院、檢察院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並將對改革後相關退休人員的待遇進行清算。
F. 人社部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2020)78號文件關於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工資待遇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