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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

發布時間:2022-09-23 14:30:21

1. 到達退休年齡,是否就須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是解除),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如果繼續留用,那麼雙方屬於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2.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超過退休年齡後,員工就不是屬於勞動關系了,一般是屬於勞務關系的,不過作為公司是需要給員工說明問題的,要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不然還是屬於勞動關系。 超過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的定性是什麼」的內容?
一般來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一定享受基本勞動保險待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本條暗含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必然終止的意思。。實踐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未給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情形,如果絕對要求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終止勞動關系,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就會一直存在下去,顯然是不合理的。故此,我國相關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該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因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就自行終止。
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筆者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總結:綜上所述對於你提出的「超過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的定性是什麼」問題,勞動關系的定性是有兩種的,一種是已經和員工溝通好了終止勞動合同的,不過說員工不同意的話,建議是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的,所以要看員工自己的決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本條暗含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必然終止的意思。

3.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公司需要給員工辦理退休手續嗎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那麼你拿著有效的證件到你所在退休辦去辦理退休,不需要公司給你辦理,如果公司給你辦理的話那不是更好嗎,這樣你省了不少時間,少跑了不少道路,這就是公司對你的關愛,才幫你去辦理退休手續。

4. 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單位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單位還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繳納社會保險的意義何在?問題的關鍵是: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必須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單位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另簽勞動服務合同,工資報酬以應單獨計算,不能與退休金混為一談。

5.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終止合同,有沒有經濟補償

現有法律法規約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是如果公司延遲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致使達到退休年齡時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年限不夠而不能享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所以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一種情況是公司有按時依法繳納社保,退休時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合同算自然終止,就不需要給予補償。

6. 企業職工到了退休年齡,單位卻不給辦理,請問該怎麼辦

企業職工如果到了退休年齡,其實自己首先向單位申請,自己要到時要到齡退休,如果企業不給辦的話,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去看一下是否自己可以辦或者也可以去投訴啊。

7.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強行辭退可以嗎

法律分析:可以,到退休年齡公司辭退不需要賠償;因為到達退休年齡時,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不符合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或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 企業職工到了退休年齡,單位卻不給辦理

法律分析:位不給辦理退休手續的做法是不對的。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包括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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