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已經買了10年了,到退休年齡了,怎麼辦
已經到了退休年齡,也不能辦理退休,因為社保必須要交夠15年。這種情況只能接著再交,交夠15年,才能辦理退休。只能等待延遲退休,因為現在不讓一次性補齊。
② 社保交了一年到了退休年齡要怎麼辦
那隻能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和社保卡去繳費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社保窗口取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錢。
③ 交了一年的社保以後就沒交過,現在到了退休年齡還能一起補交嗎
社會保險原則上不允許個人補繳。
如果之前在該企業工作,但未繳納社保,可以由企業進行補繳。如果社保繳納不足十五年,辦理退休沒有意義。
④ 女的巳50歲了,可社保才買了一年應該怎麼辦
參保職工養老保險,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可以延長繳費年限至滿十五年再辦理退休手續。但是,延長繳費年限一般不能超過五年。
所以,你只交納一年的養老保險,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只能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清算個人帳戶余額。
或者你問問當地居民養老保險經辦部門,能否轉移並帳辦理居民養老保險。
⑤ 交了兩年老保 我現在到了退休年齡 我想問一聲怎麼辦
交了了交了兩年的社保,現在到了退休年齡。肯定不能給你退休,因為社保必須交滿15年以後。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才可以退休,你可以去。社保需執行一下,可不可以一次性補齊?
⑥ 交了5年社保到了退休年齡怎麼辦
法律分析:一、個人可以一次性或每月繼續繳納社保
繳納社保既可以讓單位代為繳納,也可以自己繳納,因此,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個人可以一次性繳付也可以按月進行繳付。
二、選擇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它最大的一個區別就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者相結合,凡是具有本縣農業戶口,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三、選擇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較為相似,其參保人員主要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選擇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若沒有能力繼續繳納社保的員工或選擇不願再繳納社保的員工,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是,這樣的後果是,之前單位繳納的社保將無法再享受相應的補貼,並且在發生相關的醫療疾病時,也無法獲得報銷等,相當於沒有繳納社保,而之前繳納社保的中個人賬戶的余額,將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⑦ 社保交了三年到退休年齡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本市戶口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個人延續繳費。延續繳費5年,還是不足的,辦理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非本市戶口的,可以辦理轉移回戶口地延續繳費。也可以退保。退保只退個人帳戶余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⑧ 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已經交了一年,可是已經到了退休年齡,該不該繼續交費
之前有交過社保嗎?滿十五年才能辦退休,建議結合已交期限和待交期限,考慮下。
如果之前交過社保,又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交了一年,沒幾年就可以滿十五年了,建議繼續交;
如果這是首次參保,才交了一年,財力又有限,建議把個人賬戶余額退出,不用辦退休了,太麻煩了;
建議咨詢下當地社保,還有沒有其他政策。
⑨ 社保交了一年到了退休年齡咋辦
法律分析:目前政策是達到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話,如果是本地戶籍人員可以再辦理繼續繳納,直至繳納滿15年辦理退休。非本市戶籍人員達到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有累計繳滿10年的話,可以在本地繼續繳納滿15年辦理退休,不足10年無法再本地辦理退休,只能夠轉移回戶籍原地辦理或者直接在本地辦理退社保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