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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間退休金怎樣計算

發布時間:2022-09-20 18:14:43

1. 當兵退休金

法律分析:退休金指的是一個人因為年齡或其他因素從某一工作退下來。公司或僱主必須給予的一次性較大額酬勞。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職業有不同的指定年齡或年資,超過此年歲的職員,被視作想再繼續工作也不合適,所以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繼續工作,此時僱主必須給予一筆大額金錢作為勞工勞苦一生的獎勵,並以此作為不工作後的養老生活費和醫療費來源。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准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2. 當兵十六年養老金每月多少錢

最新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新政策軍人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軍人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一次性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按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15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15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養老金標准規定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4、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五條 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退伍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的養老保險金如何計算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新規

明確從2018年10月1日起,軍人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軍人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一次性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計算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按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8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8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轉移

1、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交給本人。

2、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軍人退役後,由安置單位或本人持軍隊開具的轉移憑證,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為確保退役士兵養老保險待遇落實,《通知》規定,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直接向退役軍人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轉移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主動為退役軍人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待遇的貫徹落實。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總後勤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了《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員范圍、計算標准、轉移接續辦法等做出了規定。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按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8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8年10月1日以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准計算。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交給本人。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人退役後,由安置單位或本人持軍隊開具的轉移憑證,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為確保退役士兵養老保險待遇落實,《通知》規定,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直接向退役軍人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轉移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主動為退役軍人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4. 年輕時當過兵,如今年齡已滿60周歲,退休金該怎麼算

樓主你好,年輕的時候當過兵,如今年齡已經年滿60周歲。退休金該怎麼計算呢?如果我們曾經當過兵,那麼你當兵的這部分年限是可以認定成為視同工齡的。也就說比方說你當了兩年的兵,那麼這兩年都可以認定我們社保當中的視同工齡。以此類推,也就是說你當兵的年限越長,那麼你最終的視同工齡也就會更高一些。

所以對於曾經當過兵的個人來說,還是有一定的優勢。畢竟擁有的視同工齡,實際上比起他們的社保的實際繳費年限,還是要更加具備優勢。因為我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往往很多人在選擇參保繳費的過程中,平均繳費指數是比較低的。有的人僅僅只會選擇最低標准60%。但是視同工齡,很多地區的規定都是在100%以上,甚至最高的地區是可以達到140%的水平。那麼這樣一來的話,擁有視同工齡,實際上比起實際繳費年限更加具有優勢。

我們如果說達到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還要具備另外一個條件,就是你的實際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加上視同工齡一定要在15周年以上。這樣的話才可以正常的去申請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如果說你當兵退伍以後,沒有任何社保的參保經歷,也沒有任何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那麼很有可能是無法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所以我們保證15年以上的繳費年限是一個基礎,也是非常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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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齡與正式單位工作工齡相加,結算工齡侍等退休工資

恭喜你退休了!

軍齡等同工齡,1994年以前的工齡視同繳費,之後的看你繳費年限和多少,滿六十周歲正常辦理退休,別的就沒啥了,不要想那麼多。

軍齡算工齡,農齡都算,何止軍齡了。

服役年限計入工齡,其他好像沒啥。

軍齡算工齡。

軍齡等效工齡

上山下鄉,當兵都是算工齡的。

這個看個人情況和退休金計算規定。如單位退休就是就是軍齡和工齡一起算,如果農村退休軍齡好像可以計算在15年內,不足年限由自已買,是合理又合規,如果自己放異軍齡沒有買保險就享受退役軍人按部隊年限領補助。現在好像執行這個政策。

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十五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依據這一規定,如果今年滿60周歲,退休金的計算,就工齡而言,應該從應征入伍時日起到今年滿60周歲止,作為退休參加工作時間工齡。這是計算退休金和養老金的基礎條件之一;再加上各項應該計入的計算基礎條件項目,得出的就是你應得的退休金了。

5. 軍齡在退休後養老金怎麼計算

軍齡是可以作為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辦理退休時計算總繳費年限。

6. 軍齡在退休後養老金怎麼計算

參軍入伍保家衛國,是為國家做貢獻,退休時軍齡計算在工齡之內,也就是工齡加上軍齡,兩者一起計算退休金。

7. 軍人退休工資計算公式

軍隊人員抄退休,軍齡不滿20年的,按基本工資(職務,軍銜,軍齡)的85%發放,軍齡超過20年的,每多一年,增加一個百分點;榮立三等功、二等功和一等功的,分別增加5%、10%、20%,最多不超過100%。

從下達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發工作性補貼和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隨軍家屬停發「一補兩保」,從下年一月起,按退休前級別,增加工資檔次。

(7)服役期間退休金怎樣計算擴展閱讀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幹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費。

(一)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榮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立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二)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兩項同時具備的,提高部分可合並計算,但提高的結果,其總的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費的具體數額,由批准其退休的單位確定。

8. 部隊在編職工退休後的退休工資怎麼演算法如果有疑問去哪裡問

一、退休金

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

二、部隊退休工資怎麼計算

根據解放軍總政治部、民政部、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的《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實施辦法》,軍隊退休幹部退休費計算方法:

(一)退休幹部退休費是按照比例計發的,兵齡(工齡)不滿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資的85%計發,榮立過三等功的,增發5%,榮立過二等功的,增發10%,兵齡每增加一年,增發1%,最多不能超過100%。

(二)退休幹部工資項目:

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三)各項補助補貼標准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交通費。標准: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後,軍隊退休幹部個人用車自理。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退休幹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退休幹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6.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准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退休幹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後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退休幹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7.防暑降溫費: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年80元。

9. 逐月領取退役金計算標准

第一條為規范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退役軍士。

第三條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堅持突出服役貢獻、體現尊重優待、鼓勵就業創業、納入社會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國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安置計劃進行檔案審核和安置地審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服務管理、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扶持、退役金核准發放等工作。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統籌全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審核移交工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有關部門負責本單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檔案整理、服役情形認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安置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移交,並配合當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地有關部門、軍隊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安置對象和安置地

第五條大校以下軍官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官滿16年的;

(二)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

(三)服役滿20年的;

(四)直接選拔招錄軍官、特招入伍軍官晉升(授予)少校以上軍銜後達齡退役的。

第六條軍士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士滿16年的;

(二)服役滿18年的;

(三)晉升(授予)四級軍士長以上軍銜後,在本銜級服役滿6年且服役累計滿14年的。

第七條軍官、軍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過50周歲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傷殘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四)被開除黨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

第八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安置地:


(一)可以在配偶隨軍前、結婚時或者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無配偶的可以比照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在駐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離退休安置地安置;軍官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子女戶口所在地安置,軍官、軍士的子女為現役軍人且符合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隊駐地安置。其中,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須符合軍隊有關現役軍人結婚的規定。

(二)夫妻同為軍官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為軍官,另一方為當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養條件的軍士,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為軍士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隨軍條件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官,應當符合國家和軍隊關於退役軍官在該超大城市安置落戶的有關規定;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士,應當結婚滿2年且符合該超大城市關於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退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三章退役金發放與調整

第九條退役金區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後兩個階段發放。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按照規定逐月發放退役金;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等養老保險待遇,並繼續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發放終身。

第十條依據本辦法出台當年軍人工資、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綜合考慮軍官、軍士隊伍建設和退役軍人安置實際,確定退役金計發基數,具體標准見附表1。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退役金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參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和頻次,調整退役金。

第十二條退役金根據擔任軍官、軍士年限,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確定,具體計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擔任軍官滿16年或者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退役軍官,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6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二)擔任軍士滿16年的退役軍士,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5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第十三條對獲得軍隊功勛榮譽表彰,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增發退役金,具體增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服役期間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獲得四等戰功、三等戰功、二等戰功、一等戰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12%;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計發比例增加15%;獲得二級表彰並經批準的、一級表彰的,分別按照二等戰功、一等戰功標准增加退役金計發比例。多次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計發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過15%;同一等級功勛榮譽表彰累加的增發比例,不超過上一等級的增發比例;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功勛榮譽表彰的,增發比例就高執行。

(二)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超過10年的,在西藏自治區和六類、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每多1年計發比例分別再增加2%、1.5%、1.2%、0.8%、0.5%。在特類島、一類島、二類島服役,分別參照在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相關標准增加計發比例。同一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兩種增發情形的就高執行。

在上述地區服役增發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區外,累加比例不超過15%。

(三)在飛行、艦艇、涉核崗位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累計滿3年的退役軍官,計發比例增加2%。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退役金計發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第十五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安置在上述地區,且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發給地區補助,具體標准見附表2。地區補助標准隨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調整,其中西藏自治區補助標准按照六類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相應調整。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在上述地區無實際工作生活情形連續超過12個月,或者本人戶籍遷出上述地區的,自下月起停發地區補助。

第十六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保留當月退役金(含艱苦邊遠地區補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規定發放終身。其中,擔任軍官、軍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減少1%,保留比例不超過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服役且安置在該類地區的,在該類地區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過10%。

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整。

第十七條確定退役金計發比例以及相關待遇時,擔任軍官和軍士年限、服役年限,以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年限、特殊崗位服役年限等,不滿12個月的按月折算。年限起止時間按照任職命令確定。

本辦法關於軍官、軍士服役時間(含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時間),均不包含受刑事處罰服刑時間以及批准退役後滯留部隊時間。

第十八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其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轉移接續。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相關待遇保障

第十九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依據其軍銜等級、服役貢獻等享受著制式軍裝參加重大慶典活動,以及去世後根據條件安葬在軍人公墓等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政治待遇。

退役軍人黨員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補助,按照安置到企業的退役軍人辦法計算。保險關系、補助資金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轉移。退役後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就業的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退役時,醫療保險關系按照規定轉移至安置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服役期間個人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轉入本人新的賬戶。退役後因個人身心狀況、家庭實際困難等原因無法就業的,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當地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決;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標准,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明確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在其離隊時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一次性發給本人,也可以轉移接續到安置地。轉移接續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規定享受使用權益。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和教育培訓的各項優先優惠政策。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就業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就業指導等服務;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符合隨軍條件的退役軍士,其配偶子女隨調隨遷入學等,分別按照轉業軍官和安排工作退役軍士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去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其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軍人職業年金賬戶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六條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退役金、地區補助、教育培訓、服務管理經費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警官、退役警士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軍隊文職幹部。

在軍官制度改革中未參加等級轉換的退役軍官,參照本辦法執行。

新的士兵制度施行後,對應套改新軍銜後的軍士,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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