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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與原單位的社保糾紛

發布時間:2022-09-18 12:03:59

㈠ 五險一金糾紛的12個最高院裁判規則

法律分析:一、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社保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二、 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協議約定現金補償或其他規避繳納義務的均無效。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承諾也無效。三、住房公積金糾紛目前法院不予受理。四、勞動者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的案件不屬於法院的受理范圍。五、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後發生欠繳或拒繳的,不屬於法院管轄。六、勞動者對社保繳納基數、年限發生的爭議不屬於法院管轄。七、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勞動者要求現金補償的,不予支持。八、已經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九、職工代單位繳納保險費後可要求返還單位應繳納部分。十、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社保待遇的,與用人單位為勞動關系。十一、用人單位購買的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十二、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的受益人是員工時,不能抵償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㈡ 因為要辦理退休自己替單位墊付的社保補繳費用怎麼才能要回來

由於企業欠交社保和醫保,如今年紀到退休時間,必須一次性補繳個人和單位的前些年欠付的交費十萬左右才能夠正常的辦理退休。這些個扣費由自己向親屬借錢補交,退休手續已經辦完並領到了養老保險金。大家為基準補交的扣費要怎麼樣才可以討回家,必須通過什麼程序或是要請什麼單位?企業上年處理好一些機械設備有幾百萬元現錢,在財務會計那邊儲放著呢。從我描繪的客觀事實看來,現階段這樣的事情也會存在,並且也是非常多的,但糾紛的解決並不是一帆風順的。

總的來說,由於企業欠交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你為了辦退休,自身借款為基準補交了理應給自己補交的社會養老保險和養老保險費用。在補交進行並辦退休之後,你與部門的社保交費先從勞務糾紛成了債務糾紛,只有採用協商處理或者向法院起訴的方法處理。

㈢ 國企退休職工如原單位未足額交社保造成退休金減少的責任由誰負

目前,這個問題通常是員工自己的責任

但需要提醒的是,現任在職人員發現企業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應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投訴或反映,絕不等到退休後。退休後,時間久了可能解決不了。

㈣ 退休後社保工資還與原工作單位有關系嗎

退休後社保退休後社保工資還與原來工作單位有關系嗎?退休以後就沒有任何關系了,你原來的單位沒有任何關系。

㈤ 退休後社保工資還與原工作單位有關系嗎

摘要 親、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

㈥ 我到了退休年齡,因為與單位有經濟糾紛,單位不能按時給我辦理退休手續,我該怎麼辦

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職工,單位人事部門應該按相關政策為你辦理退休手續,存在經濟糾紛應該申請單位盡快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請求幫助協商

㈦ 退休2年多了,在原單位幹了15年,單位沒有給我交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社會保險問題產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在的單位都是私企。如果你沒有主動要求參加社保,單位是不會給你交社保的,雖然你在哪個單位幹了15年,可你已經退休了兩年了,申請勞動仲裁沒有用了。

㈧ 因單位少交保費員工退休後退休金少於其他員工是否法院受里范圍

遇到退休後才發現保險被用人單位少繳的情況,首先可以向社保機構舉報,由其責令用人單位補繳。如果不能補繳或不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5年,自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保之日起,應按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作為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設立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老年人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雖然屬於職工工資的一部分,但並不直接支付給職工,而是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代為繳納。勞動者在職期間應積極查詢自己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若發現單位未足額或未足月繳納的,應及時向社保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由社保管理部門進行追繳,以避免在退休後無法追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㈨ 退休時才發現與原事業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能要求單位補交社保嗎

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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