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雲南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額部分,每人每月增加59.5元。
2、掛鉤調整部分,根據個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50元。
法律依據:《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為職工參加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❷ 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❸ 雲南省養老金調整的具體辦法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 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標准,體現社會公平,每人每月增加53元。 2.掛鉤調整 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雲南方案該項計算比較簡單,沒有設置階梯式遞進增長。3.傾斜調整 對高齡退休人員傾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❹ 雲南省的基礎養老金是多少
從來沒有你說的政策。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養老金由2部分構成:一是基礎養老金(各地標准不同,一般不少於103元);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一生繳費+政府補貼+利息,除以139)
❺ 雲南省實施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用人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第三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省級統籌。第五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現低於或者高於本企業職工月工資總額20%的,應當逐步過渡到位,具體過渡比例和年限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現確定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並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過渡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僱主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負擔。雇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現確定為僱主繳納14%,雇員繳納4%,雇員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並相應降低僱主繳費比例的一個百分點,逐步過渡到僱主繳納10%,雇員繳納8%。
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的個人繳費比例,按當年個人繳費比例確定。
從業人員退休後,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六條用人單位在工商注冊登記後30日內,必須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如實申報從業人數和工資總額,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七條企業職工個人以全部月工資收入為基數繳費。企業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高於本、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低於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代為征繳,具體征管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和省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扣除。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條地、州、市應當從1997年12月31日前歷年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數人均140元一次性上繳省社會保險機構,作為省級統籌的啟動資金。第十一條省、地、縣三級財政對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的11%記入。具體記入下列內容: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四)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國家和省規定認可的視同繳費年限(連續工齡)。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失業或者服刑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正常計息;重新就業後,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四條從業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條件:
(一)達到下列退休年齡: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的年滿55周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崗位工作,累計工作年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由指定醫院提供診斷證明書,經縣(市)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第十五條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特殊工種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1995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照下列規定增加月過渡性養老金、月過渡性調節金:
1.月過渡性養老金=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2.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於1998年3月31日按省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的計發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三)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離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❻ 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算公式2022
按照政府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項目好幾項,其中第一項是: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 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方法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❼ 事業單位退休金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基本養老金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❽ 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遵循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障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省級社會統籌。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部分積累制建立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全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及其基金的服務管理工作。
財政、稅務、銀行、審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投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用人單位分立、合並、終止時清償的養老保險費;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投資獲得的收益;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七)其他來源。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布。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每月按規定的時間向政府指定的征繳部門繳納。第十條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可以開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留戶,優先保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特困企業和職工,其繳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數。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待遇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具體記入下列內容: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四)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國家和省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跨省轉移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轉入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第十四條從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依照有關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建立個人帳戶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二)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並於1998年4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退休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和月過渡性養老金組成。以上三項之和低於按原規定給付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對差額部分增發過渡性調節金。
(三)1998年4月1日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四)離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和月過渡性調節金的計發,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五條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企業從業人員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幅度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時間和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布。第十六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取完後,由社會保險機構繼續給予支付,直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