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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社保退休服務能力

發布時間:2022-09-17 17:06:31

A. 怎麼樣在退休時,能夠獲得更高的退休金

例一:一直留在戶籍地工作
養老金領取地:戶籍地
假如小甲大學畢業後,在戶籍地工作,若其一直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他的養老領取地為戶籍地。
例二:戶籍地繳5年,天津繳10年
養老金領取地:天津
假如小甲大學畢業後在戶籍地工作了5年,並在戶籍地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來到了天津,並將養老關系轉移到天津,且在天津累計繳費10年以上。
待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仍保留在天津,那他的養老金領取地為天津。
例三:戶籍地繳5年,北京繳10年,上海繳6年,天津繳10年
養老金領取地:天津
假如小甲大學畢業後,在戶籍地開立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累計繳費滿5年,之後開啟了「流浪」模式——
在北京繳費10年,在上海繳費6年,最後來到天津,並在天津繳費10年。
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於最後一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且繳滿10年的地方是天津,所以他領取養老金的地方是天津。
例四:戶籍地繳5年,北京繳4年,上海繳3年,天津繳8年,廣州繳6年
養老金領取地:戶籍地
假如小甲大學畢業後,在戶籍地開立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累計繳費滿5年,之後開啟了「流浪」模式——
在北京繳費4年,在上海繳費3年,又來到天津,並在天津繳費8年,最後來到廣州,並在廣州繳費6年。
因為在每個地方都沒呆夠10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他的養老金領取地為戶籍地。
小甲的例子告訴我們,如果你戶籍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沒有你工作過的地方高,而你又不斷地開啟「流浪」模式,那可能你在各個高收入城市繳的社保費真的不太劃算,最終只能拿戶籍地的養老金。
3個訣竅:牢牢記住才能多領取養老金!當你符合了能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到達退休年齡、累計繳滿15年社保),想要多領取養老金,你要做到這3點——
01.要確定一個工作過的地區累計滿10年
如果你在多個城市工作過,一定要確定其中有一個工作過的地區你累計繳滿了10年,而且,最好是工資更高的地方!
02.要記住繳費到基本養老賬戶
要記住繳費到基本養老賬戶,要是繳費到臨時養老賬戶的話,那繳費累計滿10年也沒有用。
值得注意的是,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就只能繳到臨時賬戶了,關於建立「臨時賬戶」天津是這樣規定的:津人社規字【2017】13號文件第四章
臨時賬戶
第十五條《暫行辦法》實施後,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下列外省市戶籍人員,應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賬戶」),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首次參保的人員;
(二)從外省市參保後流動到本市參保的人員。
在本市按規定應建立而未建立臨時賬戶的人員,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調整為臨時賬戶。
第十六條臨時賬戶轉移申請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執行。
第十七條建立臨時賬戶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臨時賬戶性質不改變。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在本市建立臨時賬戶期間,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封存臨時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統一歸集。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在本市建立臨時賬戶期間,遷入戶籍的,從遷入次月起將臨時賬戶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03.要及時咨詢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領取養老待遇前,具體情況建議咨詢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並以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信息為准。
(文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B. 全國社保退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其他略…………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社保卡具體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社會保障卡的作用有,保證人民群眾在就業服務、社保繳費與待遇領取、就醫購葯結算等方面方便快捷享受民生服務;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發揮互聯網融合發展的潛力,促進社會創新發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社保包括醫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保卡的作用為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享受喪葬費和撫恤費;失業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費可以享受補貼;發生工傷,可以支付治療費用、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和傷殘津貼;在生育時,可以享受產假、生育津貼。社保卡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領域的集成電路(IC)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D. 如何辦理社保退休手續社保要交多少年才能領退休金

如何辦理社保退休手續?

最先,在作業企業或本地社保局領取表格填寫相對應信息。報表有《XX市城鎮從業人員退休登記表》(一式三份)、填好完了由工作中單位蓋章。隨後提前准備以下資料:身份證原件、社保卡影印件、三張2寸免冠照照片直到社保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對話框來辦理。待審核根據並成功領取第一個月養老保險金後(養老保險金立即打進本人社保卡帳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當事人前到社保局照相並辦理退休證。

2、做為實名認證憑據

社保卡是實名制申辦,一人一卡,持卡人可以藉助社保卡申請辦理學生就業(下崗)備案、參保登記、工傷鑒定、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流程,而社保卡就做為持卡人參加這樣的活動及其有著一些技能真實身份憑據。

3、繳費和工資待遇領取

社保卡賬戶能夠實現各種繳費,例如交納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人事人才考試費用等;還可以領取各項費用,例如學生就業幫扶補助費、養老保險金、生育保險、報銷金額、重點企業拖欠工程款等。換句話說,不論是繳費或是領取,我都無需挨個兒金融機構走了。居民社保和城鎮社保都能夠,尤其是自由職業者在一些地方能夠領取補貼金。

4、金融支付作用

社保卡和儲蓄卡合二為一,也可以當銀行卡使用。全方位開通金融支付作用,利用其銀行帳戶能夠實現取款、轉帳、代收代繳等儲蓄卡作用,完成「一卡常用,終身有效」的便民總體目標。

5、紀錄信息

卡里紀錄各類持卡人用社保卡所進行的操控的信息及其持卡人個人的基本上信息等,它作為一個信息儲存站,也是一個電子版的信息備份數據。持卡人可以查看任何時刻操作信息,也不用再到每一次需要時四處尋找好多個月之前的紙版票據這種易丟失物品了。

6、自助服務

持卡人根據社保卡還可以在其自助機器或是官網上(或其它後台管理方式)查看自已的本人信息紀錄(查詢自身有關的利益及其辦理服務等),我再也不擔憂把重要信息和信息忘了,社保卡都幫你記著呢。

7、網上電子器件社保功能

社保卡能夠關聯多種多樣APP如安全,手機微信,支付寶錢包這些,先通過手機的使用社保卡,可以查看繳費,醫保使用紀錄,個人公積金繳費查看等,之後也有更多功能拓展。

E. 滄州社保卡到期是否影響領退休工資

法律分析:不影響。社保卡有社保(醫保)和金融兩個功能。社保(醫保)功能沒有有效期,不受卡片到期影響。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有十年的有效期,為了不影響持卡人正常用卡領取工資,社保卡各合作銀行目前正在積極採取延期措施,其中郵政儲蓄銀行、農業銀行發行的社保卡到期後並不影響金融功能的正常使用,無需換卡;其他發卡銀行也正在研究延期措施。滄州市已開啟第三代社保卡的發行工作,持卡群眾可自願選擇更換第三代社保卡。但需要注意的是:補換卡後應到銀行激活新卡的金融功能,退休人員還須到待遇發放部門登記賬戶變更,否則工資無法正常發放。某些市區所有工商銀行網點都配備了社保卡自助補卡機,都能進行補、換卡操作。想要更換第三代社保卡的市民,本人可攜帶身份證選擇就近的工商銀行網點進行換卡。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電子政務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辦公廳關於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做好社會保障卡應用推廣工作的通知 》 第二條第四款 大力推動一體化平台線上線下融合,提升政務服務效能。各地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基於一體化平台的基礎支撐,不斷完善社保卡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明確社保卡在政務服務事項中的應用范圍和作用,推動社保卡在就業創業、社會保障、勞動關系、職業培訓、人才人事、惠農惠民補貼發放、智慧城市、信用服務等政務服務領域中的應用,提升行政服務效能。

F. 北京社保退休政策

(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於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養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調整前月養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後(不含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調整金額),低於5711(5646+65)元的,補足到5711元。
(四)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調整後我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六)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照本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法律依據:
《北京市「十三五」時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 堅持重點突破,大力推進「醫養結合」、「互聯網+」養老服務、養老服務隊伍建設和老齡產業發展,破解養老體系建設難點問題。落實國務院及本市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加強頂層設計,建立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法規體系,構建養老、醫療、照護、康復、臨終關懷服務相互銜接的服務模式,實現醫療和養老資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1.形成醫療服務支持社區和居家養老格局
落實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意見,加強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出台激勵政策,穩定隊伍,充實力量,推動醫務人員為居家老年人開展健康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葯報銷政策和基層用葯制度,將老年人常見病醫保范圍內各類葯品納入社區衛生葯品目錄,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葯品配備,方便老年人就近取葯。拓展家庭病床的適應病症,穩定增加上門診療的內容,為老年人在社區或居家治療常見病、慢性病提供方便。研究康復醫院、護理院建設扶持政策,推動部分基層醫療機構向護理康復職能轉型。發揮中醫對健康養老養生的支持作用,鼓勵有條件的中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開展中醫健康養老服務,將中醫文化融入到老年人的健康教育、康復指導、疾病防治及家庭照料等方面。
2.提升養老機構醫療服務能力
鼓勵和支持養老機構與周邊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資源,為機構老年人就醫建立綠色通道,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制定養老機構配備醫護人員的標准,適度提高醫護人員薪酬待遇水平,建立養老機構護理人員和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學習交流機制。支持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滿足長期患病、術後照護、殘障等老年人的康復護理服務需求,逐步為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護理服務。推動建設臨終關懷服務醫院和護理院、康復院。鼓勵中醫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提供中醫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等綜合服務。
3.完善老年人護理服務體系
合理規劃居家社區、醫療康復、集中護理三大類護理設施,統籌家庭康復護理、居家專業護理、社區短期護理、養老機構護理、醫療機構護理等各類護理資源,構建養老護理完整鏈條。從資金支持、設施建設、人力資源服務、宣傳推介以及入戶服務補貼等方面,對養老護理服務企業予以扶持。對家庭成員、居家護理員和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護理人員的護理技能培訓給予政策支持。

G. [社保行]是如何創新代辦退休服務的

互聯網發展勢頭迅猛,其影響力幾乎顛覆了全世界的各個行業,處在互聯網大環境下的暴風中傳統,傳統行業開始蠢蠢欲動,探索創新服務的方式。
眾所周知,社保退休代理作為人事代理的一部分,是人事代理中 專業 復雜的核心部分,社保退休代理的細分化、專業化將直接影響一個企業的人事效率和成本。社保行業有著相對傳統的行業規則,創新服務難突破地域化障礙。社保行業服務地方,在互聯網上提供跨領域服務,工作效率如何保障,這些都是社保行業上網要面對的問題。
社保行在創新社保服務體系,建立一站式社保退休代理服務,其核心服務內容包括代辦正常退休、提前退休、超齡退休、疑難退休、社保代繳等。秉承傳統服務體系,融入互聯網思維,運用大數據分析,結合社會保險法及操作程序,建立並形成一套「1+2+3」服務體系,為企業客戶搭建高效的信息服務平台,為個人客戶縮減龐雜的辦事流程並大幅提升服務效率。
社保行抓住辦理人的需求,提供誠摯的服務的同時,針對參保個人和組織的情況做詳盡分析,量身定製社保退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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