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東省1989年3月至1996年1月的城鎮戶口臨時工可以補繳社保嗎
山東省1989年3月至1996年1月的城鎮戶口臨時工可以補繳社保
各地不得違反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如果說《社保法》出台是開始收緊社保補繳政策的信號,那麼人社部的這個《通知》,則明確要求各地關閉社保補繳的大門。
雖然社保補繳大門關閉了,但並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社保補繳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還是有社保補繳機會的。
⑵ 退休後還可以到老家補繳臨時工時的社保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退休後的戶籍所在地依然在老家處的話,繳納臨時工社保是需要回老家繳納的。
⑶ 在企業連續工作25年,前8年臨時工,現在退休可以要單位補繳社保么
可以讓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臨時工也屬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勞動者除了可以讓單位補繳社保外,還可以與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讓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規定,針對公司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利責令其限期繳納和不足,並自欠繳之日開始,按照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後仍然不進行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⑷ 87年臨時工需要補繳社保嗎
87年臨時工不需要補繳社保。如果你「事前」已參加「社會保險」,而後期斷欠繳費,目前已停止補繳費政策,等你退休時再根據所在地的社保政策,完善社保補繳費手續。
第一你沒有簽訂「勞動務工合同」,屬臨時工,計件工,小時工性質,勞動報酬已結算,所在地的人社局沒有你的「勞動合同」備案,也無底冊可查。
臨時用工合同可以補繳社保嗎?
臨時用工合同可以補繳社保嗎?臨時用工也合同可以補繳社保,臨時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公司需要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⑸ 在一事業單位做臨時工十幾年一這沒買社保已到退體年紀但還在做能要求一以性補交嗎
社保不能一次性補交,沒有社保無法退休領取退休金,有勞動合同可以單位協商補償,以後買居民醫保吧。
⑹ 80年代臨時工補繳社保
法律分析:有工作單位可以通過單位補交社保。如果是自由職業者就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局辦理補繳,帶上身份證去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到十五年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將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⑺ 我上了六年班都是臨時工單位沒給交過社保我53歲了還能補交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5
⑻ 已退休2年多,辦退休時,臨時工的時候沒有補繳社保可以重新辦理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可以重新辦理。
1、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2、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已退休2年多,辦退休時,臨時工的時候沒有補繳社保可以重新辦理。
⑼ 臨時工到退休年齡有補償嗎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結清工資即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要求補繳。不能補繳的,可以要求補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