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因人員流動性大 無法繳納社保情況說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於是未給該職工繳納社保費,但給其他職工都依法繳納了。後該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否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觀點一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理由《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參保的前提就是個人和單位共同繳費,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也就沒有辦法記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即應共同遵守履行,而勞動者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說明勞動者首先違法,而用人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雖也屬違法,但兩者違法有因果關系。職工若能獲得補償,有訛詐之嫌,頂多是各打五十大板。再就是職工若獲得補償,用人單位才是真正的弱勢群體。用人單位給其他職工都依法繳納了社保費,說明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管理中比較規范和遵紀守法。勞動者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表明其自願放棄此項權利。如將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之責歸於用人單位,確有欠妥之處,顯失公平。該職工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放棄此項權利在先,責任不在用人單位,現又以此為由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於情於理不符。在企業,個人自願不繳費有多種原因,如企業錄用的農民工,有的已參加新農保,政策的銜接還不盡完善。由於這部分人流動性強,不能及時轉接社會保險關系勢必影響員工的有序流動,在這種情況下,本人不願參保非企業行為,不能主張解除合同補償金。公平起見,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化解矛盾,補繳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律師點評上述意見忽視了在勞動關系中社保繳費(完全不同於靈活就業人員等個人繳費)的兩個特徵,一是,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任何單位及其職工均不得違反,即便職工提出不繳費,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的理由。二是,繳費的主動權完全在用人單位,職工即便有違法不繳費的意願,也無力實施,違法不繳費事實的形成,完全是用人單位選擇和決定的。勞動者自願不繳費與用人單位最終未繳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強制性法律關系中均如此,如勞動者要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用人單位真的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承擔法律責任的是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換句話說,勞動者對未繳費的違法行為並無責任。觀點二用人單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理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各自的范圍內履行繳費義務。《社會保險法》實施後,更是從法律的層面上對雙方共同繳納社保費給以明確,並且對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給以具體的處罰措施。這就說明,一旦勞動合同成立,雙方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本責任還是在用人單位。在現實中,許多企業千方百計尋找理由,不給單位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以便減輕負擔,減少生產成本,獲取最大利潤。而許多勞動者因為異地工作,或短期工作,對繳納社保費後能否享受待遇沒有信心,有的只是賺取基本生活費用,不願再支付其他費用。雙方對繳納社保費都不情願,對不繳社保費一拍即合,單位認為可以規避風險,減少費用,勞動者也認為可以取得更多的工資收入。於是,勞動者主動寫出書面情況自願放棄,或者單位要求勞動者寫出書面情況自願放棄,雙方互惠互利,各取所需,結局看似皆大歡喜。實際上,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分歧和糾紛更突出。勞動者在離開單位後因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無法享受失業待遇,即便沒有離開單位,因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出現工傷事故或巨額醫療費用,單位和個人出現更多的爭議,產生更深的矛盾,極不利於和諧社會的發展。我們出台《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初衷和目標,就是通過辦理社會保險,使人人盡享社保待遇,人人共享社會成果,促進社會穩定。有的勞動者因多種原因不願繳納社保費用,這本身就是違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也必須拒絕。但是有的單位心存僥幸,以為勞動者書面提出放棄或不願繳納社保費,單位就可以免除繳費義務。正是單位的這種想法,導致沒有參加社保的事實,所以本質上還是單位違背了法律的有關規定,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保障法不同於民法,不能完全實行平等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原則,不能隨意自行處理有關個人權利,而受制於國家強製法律的限制。從本質上講,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保費侵害了職工的社保權,無論勞動者個人是否願意,無論是否出具書面要求,侵權和違法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用人單位在能辦理社保的情況下沒有辦理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點評我們贊同這一意見。勞動者的不繳費要求是違法的,與用人單位不繳費違法行為之間不具有內在的因果聯系,其法律後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觀點三要根據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等因素確定用人單位應否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責任。理由從立法目的來看,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系主觀惡意而不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才是立法所規制的對象。對於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該公司舉證證明其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系不可歸責於公司,則勞動者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應支持;若無法證明,則應支持勞動者的該項請求。已參加新農保的農民工或破產企業繼續續保的下崗失業人員,自願不在現用人單位參保,用人單位取得勞動者在社保機構已參保的證明,且已支付勞動期間社保參保費用給勞動者的,應視同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參保和繳費,勞動者不能以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律師點評前一種情形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確實有一些道理。如用人單位因為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未及時給職工繳納社保費,勞動者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不宜支持。新農保是自願參加,職工則必須強制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加新農保不能免除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義務,當然,最合法的做法是,中斷新農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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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人停繳社保情況說明
法律分析:公司沒交社保,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C. 不繳納社保說明怎麼寫
可以填寫一份《不繳納社保申請書》具體內容如下:
D. 企業法人已退休,其社保繳納證明如何開
那就開退休證明了,呵呵
E. 投標時,法人已到達退休年齡,但標書需要提供法人社保證明該怎麼辦
提供退休證明。
社保證明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根據當地政策都會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大同小異。下面以南京市為例,給大家簡單介紹下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對象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信息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後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核同意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對象,實行跟蹤管理;
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
F. 法人不買社保,應怎麼寫情況說明書
xx市xx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我單位在收到建議書後非常重視此事,現就我單位職工社保情況作出如下說明......
......
......
此致!
xx市xx單位
xx年x月x
日
G. 法人不買社保,應怎麼寫情況說明書
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果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公司不需要為其繳交社會保險。如果公司與法定代表人存在勞動關系的,公司需要為法定代表人繳交社會保險。
H. 員工已到退休年齡無法投社保協議書
聘用已達退休年齡的工人,也可訂立勞動合同。無需為他參加社保。但需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I. 返聘退休人員,未上社會保險 如何寫說明
退休人員本來就不用繳納社保,可以出具他們的退休證,然後就寫這幾名是退休人員就行了,還要退休人員也要簽訂合同,是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