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5〕13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5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根據2013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麗水市12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准調整。
(二)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4年的,按2014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傾斜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5年2月6日
⑵ 2015年貴州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是怎樣的
3月31日,貴州省政府網站發布信息。從今年1月1日起,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待遇調整,將惠及我省87萬企業退休人員。據了解,這是我省連續11年進行養老金待遇調整,今年調整幅度為10.57%,略高於全國10%的平均水平。
符合條件,可以累加近日,我省下發了《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具體內容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在此基礎上再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予以增加,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規定退休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單獨予以調整,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段,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50元、530元、510元。
二、按照上述辦法調整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予以累加照顧: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每人每月增加7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對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比照退休人員的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四、對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5年按照《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從2015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對企業退休人員按《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達不到560元的,補足到560元。
對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按《通知》規定增加退職生活費後,退職生活費(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達不到535元的,補足到535元。最低可增加145元
據了解,這次養老金調整涉及面廣,而且每個人情況有別,導致累加的基本養老金也不一樣。
舉例:以2014年12月10日剛從企業退休的張先生為例: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他每月將增加110元,養老保險已繳費15年(按規定,養老保險至少繳納15年,並等到發定退休年齡後,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這個調整之規定,每繳費一年,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錢計算,那麼,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張先生最低得增加基本養老金162.5元(110元﹢15×3.5元)。
據了解,由於其他特殊原因,有的參保者只繳納了10年甚至不到10年的養老保險,而這次調整規定最低以10年計算。那麼,在憑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方面,每人每月最少還增加35元。
也就是說,這次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除去其他累加增加條件外,每人每月最少增加145元(110元﹢10×3.5元)。
⑶ 安徽企業退休退工2015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_工資改革方案_智坤教育手機版
自2011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仍按原安徽省勞動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4〕193號)規定,領取喪葬費、一次性困難補助。
關於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秘[2004]193號
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行業統籌單位:
為保障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
職工死亡時,其家庭成員中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無勞動能力,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對象:
1、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經地級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下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亡職工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無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
3、死亡職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職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職工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准
1、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 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 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今後隨死者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同步調整。
4、按上述規定執行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准,如低於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2000]311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可按311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今後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時沖減。
5、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後,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規定標准發給撫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無依靠孤獨供養直系親屬,除按規定標准發給撫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職工死亡撫恤費的支付
1、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3、對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參保企業,原由企業支付的撫恤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供養直系親屬的平均余命或供養年限計算一次性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仍應繼續發給的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和撫恤金發放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執行。
四、遺屬保險業務管理
1、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的政策執行和監督,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遺屬撫恤資格審查、驗證、撫恤金發放等日常管理。
2、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單位或死亡職工居住地社區的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依照政策規定向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撫恤金,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
3、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每年要對領取撫恤金的人員條件進行一次認證,並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認證情況,具體事宜由當地政府規定。
五、其他
1、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2、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或勞教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刑滿釋放或解教後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准恢復享受撫恤金。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遺屬和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准高於因病非因工死亡補助費和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各項補助費和撫恤金,低於標準的予以補齊或享受。
4、本通知從2004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撫恤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今後,國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⑷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有嗎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上漲了。4月14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今年1月1日起,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進行第11次調整。2015企業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多省上調企業退休養老金四類群體可享政策傾斜
按照中央規定,總體調整水平按照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提高10%確定,退休人員個人具體漲幅將和退休時間、繳費年限等因素掛鉤。詳情可查看>>>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多省上調企業退休養老金
http://tj.offcn.com/html/2015/04/39850.html?wt.mc_id=bd14672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⑸ 企業退休職工2015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 2015年如何調整
每年的年底年初,企業退休人員都十分關注養老金能否上調,截至今年,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已經連續十年上調,但是養老金上調同經濟發展,物價上漲水平,國家的財力有關。2015年養老金能否上調,有賴於國家的政策。在2000年初的一段時間,也有退休金好幾年不漲的情況。所以,養老金漲不漲還要看國家的政策。目前國家還沒有出台2015年企業退休職工工資調整方案。
⑹ 新人社發(2015)18號新疆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通知
文件全文沒有公布,主要內容為下:
、 今年調整主要採取普遍調整、傾斜調整以及與艱苦地區因素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為:
普調辦法和標准:
普遍調整體現公平,並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普調實行定額調整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掛鉤的辦法進行調整。
1、凡符合2015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在2014年末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40元。
2、按繳費年限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5元基本養老金。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7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3、按基本養老金水平進行調整。按退休人員2014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發(四捨五入到元)。
傾斜對象和標准
在普調的基礎上,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從2015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標准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截至2014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至79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對2015年1月1日以後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25元的標准發放,不再執行175元的標准;對2015年1月1日以後年滿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80元的標准發放,不再執行220元的標准。
2、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在普調的基礎上,分三個檔次標准予以傾斜。二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三至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40元;五至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3、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幹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其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計發。
同時符合上述1、2、3項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同時增加養老金。
⑺ 2015年安徽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多少
安徽省已啟動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將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25元。目前,人社和財政部門正在抓緊核對信息,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確保4月底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精神,經安徽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據悉,我省2015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為定額調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體現公平;
第二部分為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尾數不滿1年的按1年增加,體現激勵,鼓勵多繳多得;
第三部分為高齡傾斜部分,對2014年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自2006年以來因年滿70周歲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女性退休人員年滿60周歲)已享受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達不到此標準的,分別補齊到此標准)。對高齡的退休人員適當傾斜,體現了對退休早、基本養老金水平偏低的各類群體的統籌照顧。
此外,《通知》還明確,對於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將繼續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