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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權

發布時間:2020-12-07 22:17:51

㈠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退休金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退休金,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是不可以凍結的,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1)退休金權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㈡ 原單位有權停止退休人員養老金

一、如果是由於單位違法行為造成社保經辦機構無法給你發放退休費,你可以按專照以下屬辦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依據以上規定,你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方式之一依法處理: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三款規定的「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你有權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仲裁解決。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三款規定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你可以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來解決問題。此兩個方式都是直接要求給你發放退休費。
二、如果單位沒有違法行為,只是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違法不給你發放退休費,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行政案件,要求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履行給你發放退休費的法定職責。

㈢ 政府有權力扣罰退休工資

政府是沒有權利扣罰退休工資的除非是有特殊情況

㈣ 工人領取退休金屬於什麼權利

勞動保障權。

㈤ 原單位有權停止退休人員養老金嗎

過去因為個別企業效益不好,造成拖欠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也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正版是因為這個問題權的嚴重性,國家才開始實行養老金都由社會保險部門發放,和企業單位沒關系,不應該發生這樣的事情,你單位還負責發放職工的養老金嗎?如果依然由企業發放,則應該向上級反映,

㈥ 老人領取退休金是公民在行使什麼權利

1、老人領取退休金是公民在行使社會保障權利。

2、社會保障權又稱福利權,即公民要求國家通過立法來承擔和增進全體國民的基本生活水準的權利。具體而言,即政府和社會應保障個人和家庭在遭受工傷、職業病、失業、疾病和老年時期維持一定的固定收入並獲得其他各種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公民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城鎮離退休人員有權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農村孤寡老人可以享受「五保」供養;生活特別困難的老人可以享受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難救濟等。

(6)退休金權擴展閱讀:

在我國,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圍。公民應當珍惜並正確行使民主政治權利。每個公民應該樹立主人翁意識,珍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政治權利及自由。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憲法裡面寫了不能轉讓土地,你為什麼就不想想如果允許群眾轉讓土地,憲法裡面還寫這個幹嘛。現實中確實有些時候雖然可以啟動審批程序審批,但是結果不能稱呼為批准,國家為這個特殊情況作了一個例外。

至於為什麼非得稱呼為轉讓,就是法律專家們製造法律概念的事了,他們不製造,非得瞎亂乎,老百姓有什麼法。例如政府跨地區用地有可能不適合說是批准土地使用權。

㈦ 未到退休年齡已領取了養老金單位有權辭退嗎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㈧ 退休養老金每月被扣出2100元是那一級給的權力,我們的是莫名其妙被扣了

你的一個月退休金有多少錢?扣除你的錢是啥子錢?難道你不會直接去問社保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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