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工齡認定有異議該怎麼辦
1、爭議解決方式
退休職工對於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的連續工齡有異議的,因對工齡的認定屬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爭議解決的時間限制
①行政復議的期限:《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②行政訴訟的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退休職工如對自己的連續工齡認定有異議,請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相應的解決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職工退休為何要計算連續工齡
1、連續工齡的緣起
工齡最早出現於1951年2月2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動保險條例》,其中將工齡分為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並以此作為計發退休補助的標准。80年代中期,我國養老保險事業進入建國以來最活躍、改革力度的時期。經過逐步的變化,本企業工齡變更為連續工齡。
2、連續工齡的作用
①工齡是判斷職工退休的條件之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工齡的長短決定退休福利待遇的高低。
根據當時的養老政策,職工退休後,由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按月付給退職養老補助費,數額依據本人工資的百分比進行計發。
③連續工齡與現在養老待遇核算中的視同繳費年限有關。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四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貳』 退休職工對領取的退休金有異議怎麼辦
退休工資有異議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反饋,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辦理。
『叄』 對社保局答復退休年齡不服,如何提出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申請已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書面形式,升學宴在60日之內提出復議申請書。受敵。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條件,決定立案並准備省里的行為。省里。決定執行。
『肆』 對人社局退休人員認定屬於行政復議范圍嗎
不屬於
在市人社局辦理特殊工種退休人員未審核通過,可以走行政復議,人事部門對退休審核是屬於行政行為,所以當事人對退休審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范圍:(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伍』 在市人社局辦理特殊工種退休人員未審核通過如果走行政復議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2
『陸』 退休職工對領取的退休金有異議怎麼辦
首先,現在計算每個環節上卡的特別緊,大概也需要四到五個月的時間,對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來說,是按照你退休執行的那個月開始補發的,對於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話,是在前面正常的到賬劃賬之後,就進行待遇計算了,對於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還需要做一個職業年金虛賬坐實,因為這部分資金是只有退休人員退休的時候,單位有退休人員的時候,才能跟財政申請去撥付坐實的
其次,正常辦理完成退休以後,實際上真正發放退休金的這個時間是從第2個月開始才給你發,比如說你是從3月份辦理退休的,實際上你的養老金待遇是從4月份才開始領取,當月的這個退休金他不可能當月發放給你,所以說還要等到第2個月才能發放,也就是說你3月份退休,那麼你4月份才第1個月領取養老金,4月份的養老金可能就要等到5月份才能夠領取,而且很多地區在發放養老金的時候,都是在月底之前才會發放,也就是說在每個月30號之前才會發放到位,所以可能你的生日是每個月的上旬,那麼你在上旬就辦理退休了,到你現在為止可能已經過了兩個月沒有拿到退休金也是很正常的,可能再多等幾天到30號以後就發放到位了
『柒』 剛辦理完退休,但對單位繳的社保有異議,還能申請行政復議嗎
不包括工傷保險基金補償,但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應當包括在內。
勞動爭議仲裁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工傷保險基金應當賠償的金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一般都會依法支付,勞動爭議仲裁沒有管轄權。工傷職工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基金賠付金額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也由用人單位支付,領域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在申請仲裁時應當一並主張。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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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對社保局答復退休年齡不服,如何提出行政復議
對社保局答復退休年齡不服可到相關部門和檔案室去查查看看再想別的辦法。
『玖』 退休爭議申請行政復議部門
法律分析:人事部門對退休審核是屬於行政行為,所以當事人對退休審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