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昆明海關的機構職能
辦公時間:星期一 至 星期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政策研究室、秘書科、信息宣傳科、機要文檔科、政務信息化管理科、外事辦公室
主要職責:辦公室是關區政務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與總署辦公廳實行業務對口管理。主要負責關區業務綜合調研;協調關區內各部門的工作,建立關內外聯系;負責草擬總關工作總結、報告等綜合材料;負責總關文稿審核、總值班、催辦督辦、安排關級行政會議及政務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海關信息、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文電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掌管總關印章;歸口管理全關外事及口岸協調工作;辦理關領導交辦事務;同時承擔部分行政後勤管理職能。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法制與綜合科、貿易管制科
主要職責:負責關區業務綜合調研,研究關區海關業務方面的工作情況,並監督、檢查、指導、收集本關各業務職能部門、各隸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海關總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各項業務規定的情況;負責關區規范性文件審核、執行貿易管制措施、知識產權保護的職能管理;承擔行政復議、行政和民事訴訟、行政賠償、重要經濟合同的審核以及關區部分海關業務系統參數資料庫的下載和維護;參與大要案的審理,處理納稅爭議;對關區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咨詢與服務;組織海關政策理論研究和工作對策研究,開展重大業務改革的調研;負責政務公開工作,開展海關業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對外提供咨詢服務,管理對外公告;完成關領導和總署政策法規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審單組、業務綜合組、數據分析組
主要職責:負責按照各有關業務職能部門的管理規定和要求,組織開展電子審單、專業化集中審單和報關單的分類集中復核工作,管理和指導本關區各業務現場接單審核及稅費徵收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與申報管理、審單作業、接單審核、出證管理等相關的規章制度的實施,組織研究或制定具體操作規程;負責審單作業的通道管理及維護,組織開展對審單作業、現場接單審核和稅費徵收工作的績效分析評估,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措施;負責審單作業、現場接單審核和稅費徵收過程中疑難問題專業認定以及職能部門監控聯系事項的集中提交、分發處理與反饋管理,並根據職能部門的專業認定決定進行處置;負責開展審單作業過程中的風險分析及審單作業流程、報關單數據的監控分析,並按照規定要求提出處置意見;負責審單作業中刪改單、滯報金減免、非政策性退稅、補稅及擔保等特殊事務的管理和咨詢;參與涉及H2000審單作業系統的修改、測試、運行維護、應急處理;其它與審單作業職責和管理相關的工作。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減免稅審批與綜合科、價格與歸類管理科、加工貿易管理科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組織實施本關區年度稅收計劃,對本關區稅收征管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負責特定減免審批,辦理滯納金、監管手續費減免申請的審批或轉報手續,負責減免稅貨物的後續管理;實施關區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管理等工作;研究和執行加工貿易、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監管區域的發展與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關區加工貿易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和關內外協調;具體承辦關區有關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申請設立的審核、批准設立後的驗收等綜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保稅監管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出口監管倉庫的海關審批和進出口貨物保稅監管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監管區域及其保稅貨物的監管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加工貿易企業料件單耗、損耗標準的核定與管理;參與研究和提出加工貿易保證金台賬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加工貿易各種數據的平衡狀況進行動態監控和綜合統計分析等工作。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邊貿管理與綜合科、物流監控科、通關規范科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對海關監管場所、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的實際監控工作;負責對進出口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對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和其它海關監管場所的審批等工作;有關涉及通關作業改革項目業務和技術方案、通關方式、作業流程等的研究論證、組織協調、研發推廣等工作;監管方式、關區代碼的審核報批管理等工作;其它與通關管理職能相關的工作。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分析評估與綜合科、統計科
主要職責:負責實施海關統計制度,貿易統計和海關業務統計;管理和維護統計資料庫以及統計數據的質量監督管理;開展統計宏觀風險分析和執法評估以及海關業務運行動態的檢測和預警分析。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稽查一科、稽查二科、企業管理科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關區進出口貨物常規稽查、專項稽查和貿易調查、市場調查等項工作;組織實施本關區企業進出口行為規范和報關單位、報關員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本關區企業的分類管理和報關從業資格的處罰。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風險管理科、風險分析科、風險處置科
主要職責:負責指導、協調推動本關區的風險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關區的風險分析監控工作。 行政級別:副廳局級
內設處室:辦公室、政治處、偵查處、督察處、法制處、情報技術處、查私處、刑事技術鑒定中心、直屬隊、瑞麗海關緝私分局、孟定海關緝私分局、河口海關緝私分局、西雙版納海關緝私分局、天保海關緝私分局、騰沖海關緝私分局、大理海關緝私分局、思茅海關緝私分局、瑞麗緝毒犬基地
主要職責:按照海關總署緝私局、海口海關對緝私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負責對本關區走私犯罪案件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走私違規及其它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行使刑事、行政執法職能。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綜合業務科、通訊網路科、軟體科、計算機系統管理科、信息安全管理科
主要職責:技術處是關區科技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與總署通關管理司(科技司)實行業務對口管理。主要負責關區通關作業及海關其它業務工作所需的技術開發和技術保障工作;負責關區信息網路、計算機、通訊、防偽等工作及各項技術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機關財務科、基建與預算稽核科、稅費科、資產管理科、綜合稅費科
主要職責:財務處是關區財務工作和關產的職能管理部門,與總署財務裝備司實行業務對口管理。主要負責擬訂關區財務、基建和關產管理工作綜合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報關區各項經費預算、結算和會計報告;負責申領、分配、調度和管理各項經費;負責各項稅費、罰沒收入以及未結案變價款、保證金、抵押金、風險保證金、保釋金的財務管理、繳庫核銷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稅費會計統計及各項財務職能管理等工作。 行政級別:正處級
內設科室:幹部科、人事保衛與老幹部科、教育科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關區人事工作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監督、檢查、指導關區人事工作;負責關區海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分類管理、工作人員的錄用、考核、任免、升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離退休、人事爭議的復議、復核、工資福利、工勤人員管理、老幹部管理;負責安全保衛、幹部教育培訓以及企業報關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等工作。 行政級別:正處級
主要職責:政工辦(機關黨辦)是關區政治思想教育和黨務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與總署政工辦(機關黨辦)實行業務對口管理。主要負責貫徹落實黨的建設和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關區思想政治工作規劃、計劃,對一定時期關區的理論學習、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安排;組織關區評先推優,並抓好先進典型的培養、宣傳和推廣工作;對關區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作出規劃、計劃;健全並組織落實黨建工作各項制度;負責指導和協調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工作,發揮好群眾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負責對關區的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行政級別:正處級
主要職責:監察室是負責關區紀檢、監察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與駐署監察局實行業務對口管理。主要負責組織實施紀檢、監察的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指導關區廉政建設工作;依法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復審和復核等工作。 行政級別:正處級
主要職責:督察審計室是負責關區審計、執法檢查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與總署督察辦實行業務對口管理。主要負責研究制定關區督察審計工作計劃,監督、指導關區督察審計工作;審計關區海關經費、預算外資金、查私辦案費、稅費征管、罰沒收入、基建經費、維修經費、外匯等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負責離任審計、立項審核以及聯系、組織、協調接受外部審計事宜;承辦總署督察辦交辦的各類專項審計等工作。
『貳』 上海海關緝私局的國家公務員與上海市公務員(如上海市公安局民警)的區別
您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
您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詳情請見以下二表:表一:公務員職務對應級別及職務工資標准表職務對應級別工資標准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國家級正職 1國家級副職 2--4省部級正職 4--8 2510省部級副職 6--10 1900廳局級正職 8--13 1410 1290廳局級副職 10--15 1080 990縣處級正職 12--18 830 760縣處級副職 14--20 640 590鄉科級正職 16--22 510 480鄉科級副職 17--24 430 410科員 18--26 380辦事員 19--27 340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叄』 合肥海關的合關職能
正處級,下設法規室(副處級)、文秘科、辦公自動化管理科,履行綜合行政、政策法規、政務信息化等管理職能。
1.協助關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協調關內各部門工作;
2. 負責信訪綜合管理工作和重要接待事務的協調管理;
3. 總關機關值班工作及關區保密、安全、保衛的職能管理;
4. 歸口管理關區的外事工作,負責外事聯絡和外事接待工作,並負責辦理本關組團出國任務立項手續;
5. 負責關區政務信息工作及對外宣傳工作;
6.研究省內口岸開放、規劃管理工作,承辦省內非口岸區域臨時開放審批工作和口岸單位的聯系協調事務;
7. 監督、檢查和指導關區貫徹執行國家和海關總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各項業務規定的情況;
8. 負責重大行政行為的預審、備案、跟蹤與管理,就關區重大事項決策提供政策法律咨詢,協調處理對外法律事務和宣傳咨詢;
9. 負責行政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
10. 指導監督本關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承辦涉嫌侵權案件的調查處理以及侵權貨物的處置;
11. 組織貿易管制政策的執行及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貿易管制措施執行方面的風險分析工作;負責關區軍品出口的管理工作 正處級,下設關稅科、加工貿易管理科,履行關區稅收征管、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的管理職能。
(一)稅收征管
1.審價管理職能
制定和調整關區二級價格風險參數;辦理和上報價格專業認定;指導和服務各業務現場審價;實施對本關區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後續跟蹤核查。
2.歸類管理職能
組織實施總署歸類工作規章制度和歸類決定,就商品歸類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監督,研究處理商品歸類疑難問題,必要時實施專業認定;受理預歸類申請並作出預歸類決定。
3.原產地管理職能
研究組織協調關區內原產地標準的實施和專業認定。
4.減免稅管理職能
組織管理關區特定減免稅審批,承擔減免稅貨物的後續管理審批工作。
5.其他稅收征管職能
辦理滯納金減免申請的審批或轉報手續,辦理政策性退稅的復核和轉報手續;
負責本關區商品化驗送檢、鑒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反饋;
負責關區涉案走私、違規貨物偷漏稅款計核管理;
組織配合國務院整車特徵核定辦公室開展關區整車特徵核定;
負責關區稅款網上支付推廣實施工作;
負責進口軍品的審批管理工作。
(二)保稅監管部分
1. 組織對關區內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業務實施海關監管,並對監管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
2. 協調跨關區保稅監管業務;
3. 按規定核定和適時調整本關區內保稅加工企業料件單耗、損耗標准;
4. 負責指導保稅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區等特殊保稅監管區域或場所的設立、審核、變更及運行工作。 正處級,下設物流監控科、選擇查驗科,履行物流監控、查驗管理、通關管理和行郵物品監管的職能。
1.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有關進出口貨物監管查驗、通關管理、物流監控和行李郵遞物品監管等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工作,研究制定關區相關業務的具體操作規范;
2.負責關區口岸及監管場所的職能管理工作,組織對設立各類海關監管場所或在非口岸地點設立海關臨時監管點進行審核和驗收;參與口岸開放驗收;
3.負責關區進出口貨物查驗職能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監管場所、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實際查控和查驗工作;
4.開展關區通關監管風險分析預測;負責關區查驗查獲工作分析評估;
5.負責關區進出口貨物通關工作的職能管理;
6.負責關區實施便捷通關措施企業的審核報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敏感物項出口管制的快速查控及通關突發事件的處置;
7.負責關區轉關運輸及艙單的職能管理;
8.負責關區超期未報貨物、直接退運貨物和暫時進出口貨物的審核報批及職能管理工作;
9.負責關區監管設備的職能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監管技術設備需求的審核上報和總署下撥監管技術設備的使用管理;
10.負責關區進出境行李郵遞物品監管的職能管理工作;組織研究協調和監督指導關區行郵監管業務的開展;
11.負責關區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人員、外國駐華常駐商務機構和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車輛和公私用物品,中國駐外外交、商務機構及其人員和其他長期出國人員進出境車輛及公私用物品的審批及備案登記事項;
12.負責關區涉外展覽、演示、會議及文化、體育、科技交流等活動暫時進出境物品的審核報批管理;
13.負責關區進出口貨物監管通關和行郵物品監管工作的檢查、監督、指導;組織開展對有關作業的監控、審核和績效分析評估;
14.負責監管通關和行郵物品監管作業改革項目業務和技術方案、通關方式、作業流程等的研究論證、組織協調、研發推廣等工作;
15.負責辦理其它與進出口貨物監管通關和行郵物品監管職能相關的工作。 正處級,履行審單作業與審單職能管理職能。
1.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有關進出口貨物申報、審單作業、審單職能和單證管理等規章制度及相關行政許可項目在本關區的實施工作,研究制定本關區相關業務的具體操作規范;
2.負責審單作業的通道管理,對關區電子審單、相關輔助決策參數進行維護;
3. 負責進出口報關單申報職能管理,協助對報關員進行申報考核;組織實施報關單填制規范管理;
4. 負責審單作業、現場接單審核和稅費徵收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專業認定以及職能部門監控聯系事項的集中提交、分發處理與反饋管理,並根據職能部門的專業認定決定進行處理;
5. 負責關區滯報金、保證金、保函的職能管理,按照規定許可權辦理滯報金減免和保證金、保函申請審核、審批和轉報手續;負責受理、辦理關區非政策性退補稅的申請審核、審批和轉報手續;
6.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關區報關單證明聯等的出證管理;
7. 負責辦理其它與審單作業職責和管理相關的工作。 正處級,下設統計科,履行貿易統計、業務統計和統計分析監督職能。
1.執行海關統計制度和海關業務統計制度,編制本關區進出口貿易統計和海關業務統計;
2.負責關區統計資料庫數據審核、上報和維護、管理;
3. 匯總、審核、編制進出口貿易統計,開展海關業務統計分析,對本地區進出口運行狀況、重點敏感商品進出口動態、加工貿易和保稅倉庫進出口貨物流動情況及國家有關貿易管制措施的執行情況等進行動態監測及預警分析;
4. 實施統計監督,開展業務數據監控分析、宏觀風險分析和執法評估分析;
5. 管理和發布本地區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管理和提供海關統計咨詢服務;
6. 監測本省進出口貿易運行狀況,撰寫進出口統計分析報告和海關業務統計分析報告;
7.開展統計業務培訓。 正處級,下設一科、二科,履行稽查、企業管理職能。
(一)稽查工作
1.行使行政執法權,負責制定關區年度稽查工作重點和工作計劃,監督、檢查、指導關區稽查工作;
2.開展一般貿易貨物的稅後稽查、加工貿易貨物的核銷後稽查、減免稅貨物的審批後稽查工作;
3.開展以規范企業進出口行為為目的的常規稽查,引導企業守法自律;
4.負責組織和實施總署下達的專項和常規稽查任務;
5.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全關區的專項稽查工作及聯合行動;
(二)企業管理
1.負責對報關單位的登記注冊、異地備案、變更、注銷等工作的職能管理;
2.負責對報關員注冊、備案、變更、注銷、吊銷等日常工作的職能管理;
3.負責實施對報關員從業資格處罰的規章制度並檢查落實;
4.負責建立、維護關區信用企業檔案資料庫,對企業實行信用管理;
5.負責關區企業分類管理工作,承擔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6.負責實施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風險布控;
7.負責「信用安徽」建設海關有關工作。 正處級,下設風險管理科、風險分析科,履行風險分析、風險管理職能。
1.根據總署制訂的風險管理工作制度,制訂相關工作規范、細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關區風險管理工作開展;
2.承擔總關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研究制訂關區風險管理的工作規劃、管理辦法、工作制度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3.負責指導、檢查和協調關區風險信息工作,管理風險信息的發布;
4.負責關區風險管理平台管理、維護工作;
5.組織和協調開展風險分析監控與研究,提出階段性風險管理的工作重點和具體措施;
6.研究和組織開展企業或行業守法測量、商品風險測量,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針對特定企業的守法評估工作; 副廳級,下設辦公室(正處級)、政治處(正處級)、偵查處(正處級,下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查私科)、法制處(正處級,下設審理科)、情報技術處(正處級)、督察處(正處級)、蕪湖海關緝私分局(正處級,下設辦公室、偵查科、法制科),負責關區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和涉嫌走私犯罪案件、行政違法案件的辦理。 1.研究提出關區打擊走私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關區反走私形勢分析工作;
2.管理和指導關區刑事執法工作,查辦管轄范圍內的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導關區行政案件查處工作,查辦管轄范圍內的行政案件;辦理對緝私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訴案件;
4.受理管轄范圍內的刑事賠償案件、刑事申訴案件;管理、指導和辦理緝私部門治安處罰及其復議、應訴工作;
5.負責開展和歸口管理關區緝私情報工作;
6.負責關區緝私警察隊伍管理、裝備管理、警務督察、紀檢監察等工作;
7.承擔安徽省打私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關區反走私綜合治理日常工作;承擔對各地、各部門及海關系統反走私綜合治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推動與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大型企業簽訂反走私綜合治理合作諒解備忘錄工作;
8.負責關區禁毒、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知識產權除外)、掃黃打非、反假幣工作。 正處級,下設通關運行科、網路通信科,履行關區科技工作的管理職能。
1.負責通關作業及海關其他業務信息化管理系統、跨部門(關區)聯網項目的運行管理、技術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
2.保障網路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並實施安全管理;
3.負責關區科技項目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4. 負責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5.編制關區科技設備、科技經費需求計劃,制定設備采購及分配方案。 正處級,下設綜合科、經費管理科、稅費管理科,履行財務管理職能。
1.負責擬訂本關區經費(含緝私局經費)收支、稅費上繳、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以及罰沒物品管理的綜合規劃、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2.負責審核、編報和匯總關區各項經費預算、決算和會計報告;負責申報、分配、調度和管理各項經費預算;
3.負責各項稅費、罰沒收入以及未結案變價款、保證金、抵押金、風險保證金的財務管理、繳庫核銷和會計核算;負責關區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票據管理;
4.負責關區固定資產的計劃申報、分配和處置工作,並進行本級固定資產核算和固定資產的清查工作;
5.負責關區國庫集中支付工作;
6.負責本級緝私警察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7. 負責監督、檢查、指導隸屬海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
8. 負責本關罰沒財物的保管和關區罰沒財物的變賣、處置工作; 正處級,下設人事科、工資教育科,履行幹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管理職能。
(一)幹部人事管理職能
1. 負責貫徹實施海關系統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提出相應措施並組織實施;
2. 負責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選拔、考察、考核、任用各級領導幹部和非行政領導幹部事項;
3. 負責關區海關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
4. 負責編制年度公務員招錄和海關院校招生計劃,組織、實施公務員考錄工作;
5. 負責辦理各類人事調動、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及院校畢業生派遣手續;
6. 負責落實海關總署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辦法,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審推薦工作;
7.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海關總署有關工資福利政策;
8. 負責辦理海關公務員和工勤人員的離休、退休、退職等審批手續,負責合肥海關機關離退休幹部和職工的日常管理;
9. 負責海關工作人員因公、因私出國的政審、報批工作以及國家安全教育的相關工作;
10. 負責研究解釋有關幹部人事管理政策問題,接待和處理人事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
11. 負責受理公務員考核、升降、處分、辭退和勞動爭議的復議、復核事項;
12. 負責按照《海關關銜條例》,組織實施海關公務員關銜評定、報批、調整和授予工作;
13.負責與省及合肥市組織、人事部門的聯系溝通,負責合肥海關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二)教育培訓管理職能
1.負責研究制定教育培訓計劃,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2.負責組織關區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及報關員考前培訓工作,承擔報關員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
正處級,履行政治思想教育管理職能。 正處級,履行關區紀檢、監察、督察(審計)工作的管理職能,與駐署紀檢組、監察局、總署督察內審司對口。
(一)行政監察職責
1. 協助關黨組組織協調本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檢查、指導下級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2. 監督、檢查本關各單位、黨員和工作人員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情況;
3. 監督、檢查本關各單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關(警)務公開情況,以及黨員和工作人員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的情況;
4. 負責受理、初核涉及本關各級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政紀的舉報、投訴,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5. 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和廉政教育工作;
6. 負責糾正本關帶有海關行業特點的不正之風的工作;
7. 開展行政監察;
(二)督察(審計)職責
1. 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本關及隸屬海關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2. 對本關各部門及隸屬海關行政執法和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常規督察和專項督察並做出督察報告;
3. 對海關經費、預算外資金、查私辦案費、稅費征管、罰沒收入、基建、專項經費、外匯等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及專項審計調查,並做出審計報告;
4. 組織開展隸屬海關關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5. 聯系、組織、協調接受外部審計事宜,向上級督察部門報告外部審計情況,組織本關及隸屬海關落實執行審計署的《審計決定》。 正處級,下設綜合科、通關科、監管科、核銷科,負責辦理轄區(合肥、六安、淮南、巢湖、滁州)內進出口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轉關貨物的申報、驗放和實際監管手續,辦理加工貿易備案、核查、核銷業務,開展進出口減免稅備案、審批和後續管理,可開展屬地調查、稽查業務,辦理業務范圍和許可權與各隸屬海關基本一致。
1.負責對類海關監管場所進行實際監管;辦理轉關貨物報關、接單審核/徵收稅費、放行及核銷手續;
2.辦理企業加工貿易合同備案、中期核查、保稅貨物異地加工、結轉(調撥)審批手續、後期核銷等業務;
3. 辦理各類駐華機構和港澳台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公私物品、暫准進出境物品、友好往來贈送物品進出境審核、驗放手續;
4. 辦理進出境行李、郵遞物品和相關海關監管業務;受理免稅外匯商品經營單位進貨申請,並辦理物品入出庫監管和核銷手續;辦理出入境旅客在免稅商店購買物品的征、免稅驗放手續;
5. 受理轄區內企業、報關員海關注冊申請和審核;受理轄區內運輸企業承運海關監管貨物業務的申請和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負責日常管理;
6. 受理轄區內企業(單位)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並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7. 可開展屬地業務的調查和稽查;負責轄區內走私違規案件的稅款計核工作;
駐駱崗機場辦事處
正處級,負責合肥市駱崗機場的客、貨運海關監管業務。 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合肥分中心、合肥海關機關服務中心、合肥海關黃山教育培訓中心等合肥海關下屬事業單位的職責分工另行規定(見《合肥海關下屬事業單位職責分工規定》)。
安徽海關學會、安徽報關協會籌備組等合肥海關主管的社會團體的職責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並參照中國海關學會、中國報關協會的章程和相關規定,通過制定本會章程確定。
『肆』 連平縣財政局有幾個股室
連平縣財政局設19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承擔財政綜合改革任務。
(二)人事股: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青婦、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全縣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受理對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保障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權利。
(三)法規稅政股: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擬訂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組織實施稅制改革,構建地方稅體系;組織和承擔稅收調查有關工作。
(四)預算股:開展宏觀財政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財政政策建議,擬訂預算管理制度;匯編全縣匯總預算,承擔縣級收支預算執行、管理、調整方案擬訂以及監督、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縣級財力管理工作;擬訂縣對鎮財政體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省和市縣財政結算。承擔縣級中期財政規劃、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決算編制工作,代編全縣預算草案;擬訂預算編制制度及規程;承擔縣級部門預算支出標准體系建設工作,承擔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復、指導工作;承擔縣級項目庫管理及跨年度預算平衡工作。
(五)金融與政府債務管理股:承擔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擬訂、執行工作;承擔縣級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承擔涉外、地方金融財政政策擬訂和執行工作;擬訂開展PPP模式的相關政策制度;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縣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國債兌付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相關工作。
(六)國庫股:承擔縣級財政資金調度、資金存放及總預算會計工作;承擔縣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工作;承擔縣級財政賬戶及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工作;擬訂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匯總編制全縣財政總決算及財政收支報表,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承擔縣級部門決算批復和指導公開工作;指導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
(七)綜合股:參與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制訂;承擔交通公路部門預算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彩票市場和資金監管工作;參與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及緝私經費等資金監管;承擔縣直政府性基金預算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收支計劃編制及執行工作;承擔國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各項事務收支管理;擬訂全縣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全縣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承擔縣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
(八)行政政法股: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事業單位改革管理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准;承擔行政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管理工作;承擔行政部門日常行政運行及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會議定點管理工作;承擔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工作。承擔公安、司法、安全、戒毒等縣直單位的部門預算以及縣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其他經費管理和監督等有關工作;承擔政法轉移工作;承擔按規定由縣承擔的國防動員、武裝警察經費管理工作;擬訂縣政法部門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九)教科文股: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黨校、廣電出版、體育、檔案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黨校、廣電出版、體育、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的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擬訂和監管工作;承擔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單位保障機制改革和具體工作。
(十)工貿發展股:承擔工交、地質、安全生產、電力、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企業發展改革、節能環保、商貿流通等領域的財政政策、財務制度的擬訂實施及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承擔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擬訂及資金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和實施國有資本管理政策、規劃和制度;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承擔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
(十一)農業股:承擔農業、林業、畜牧、農機、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移民、民營企業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歸口預算管理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承擔農村綜合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農業補貼資金管理工作。
(十二)經濟建設股: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性資金計劃安排;負責對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承擔的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概算、預算、結算審核的監督管理;承擔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的審核和批復工作;承擔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擬定代建項目財務制度。
(十三)社會保障股: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衛生計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的擬訂和監管工作;負責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四)會計股:承擔全縣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管理改革工作;承擔會計人才培養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准工作;依法監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本縣境內的有關業務;承擔對外會計合作交流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
(十五)績效管理股:承擔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和會計決算工作,擬訂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准及業務規范;組織實施縣級財政支出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反饋應用;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指導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承擔公共資源資料庫建設及大數據戰略管理工作。
(十六)國有資產管理: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准,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劃;承擔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本級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縣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承擔縣級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七)農村財務管理股:指導、監督農村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會計委託代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十八)政府采購監管股:擬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參與審核縣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縣級政府采購方式;監督管理縣級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對縣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承擔全縣統一電子化政府采購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九)監督檢查辦公室:擬訂縣級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對財稅法規政策、財政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縣級財政收支、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財務會計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和問題。
『伍』 為什麼太原服裝城郝庄派出所這么牛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佔、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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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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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公布施行)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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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
公安部令第81號
頒布日期:20051206 實施日期:20060601 頒布單位:公安部
經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
第四條 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條 人民警察證發放范圍為公安機關在編、在職並已經評授警銜的職業制人民警察。
嚴禁向非發放范圍人員發放人民警察證。
第六條 人民警察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須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證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鏤刻警徽圖案、「人民警察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樣;內部上端鑲嵌警徽一枚和「公安」兩字,下端放置內卡。
人民警察證內卡正面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名稱和警號,背面印製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警銜、血型、人民警察證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監制」字樣。
第七條 人民警察證製作、發放實行分級管理。
公安部負責制定、發布證件式樣和技術標准,組織製作、發放證件皮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組織製作、發放本轄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內卡。
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負責人民警察證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人民警察證列入公安警用裝備管理。
第九條 人民警察證內卡記載主要內容發生變動、確需換發的,發證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換發。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其人民警察證並進行備案:
(一)離、退休;
(二)調離公安機關;
(三)辭去公職;
(四)因其他原因應當收回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被辭退、開除公職、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繳其人民警察證並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暫時收回其人民警察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被禁閉的;
(三)因其他原因應當暫時收回的。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證,防止遺失、被盜、被搶或者損壞。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發現人民警察證遺失、被盜、被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並申請補辦。
人民警察證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發證機關應當在辦理補辦手續時收回原證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不得塗改、損壞、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人民警察證,不得將人民警察證用於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證主管部門和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製作、發放人民警察證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證由公安部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技術標准》統一監制。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結合實際,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陸』 公務員待遇。台州高速交警待遇如何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二)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三) 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四) 參加培訓;(五) 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六) 提出申訴和控告;(七) 申請辭職;(八)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本條是關於公務員權利的規定。公務員權利的含義:一是公務員的權利以其身份為前提;二是國家規定公務員的權利,是為了使公務員有效地行使職權,執行公務;三是公務員權利的具體內容,就是公務員在履行公職的過程中,公務員本人可以為一定的行為,可以要求他人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四是公務員權利的具體內容是由國家明文規定,並且公務員權利的行使是由國家法律加以保障的。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公務員作為國家法律、政策的執行者,國家有權要求其盡職盡責,同時國家也要為公務員履行職責提供應有的工作條件保障。外國公務員法都有類似的規定。公務員享有的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的權利,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公務員有權獲得工作條件的保障;二是這種工作條件的保障是與公務員的職責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的保障是指公務員為了履行職責、執行公務、行使職權,有權要求一定的工作條件作保證。沒有一定的工作條件,公務員就無法很好地執行公務,完成其工作任務。良好的工作條件是公務員正常履行公職、完成工作任務的保證,也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效率、提高公務員的工作質量。工作條件主要包括辦公地點、辦公用品等等。公務員所需的工作條件也是隨著社會經濟與科學的進步而不斷更新的。公務員工作條件的保障應與公務員的職責相適應。公務員有權獲得的工作條件是公務員履行職責所應當具備的,其所應當獲得的工作條件以滿足履行職責為限。首先,公務員的工作條件應當是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即公務員如果沒有該工作條件就無法正常履行其職責。例如,從事海上緝私的公務員,其所必須的工作條件是需要一定馬力的緝私艇、可以保衛自身與打擊罪犯的武器、與陸地聯系的通訊器材等。如果沒有這些工具與器材,從事海上緝私的公務員就無法開展緝私活動。其次,公務員的工作條件不應超出履行職責所必須的范圍。再次,公務員的工作條件應當是公務員履行職責期間所需要的,即公務員只能夠在履行職責的期間內使用這些配備的工具、器材等。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公務員一經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這被稱為公務員的職務和身份保障權。規定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第一,這是保證公務員公正履行職責的需要。公務員在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有可能觸犯某些個人或集團的利益。這些個人或集團就有可能憑借權勢對公務員施加不正當的影響或壓力,甚至加以迫害,其結果就是公務員被非法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公務員正常有效地執行公務,公正無私地履行職責,法律就必須為公務員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公務員免受非法的懲處,能夠順利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這是保持公務員隊伍穩定的需要。現代社會經濟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各種新事物、新現象層出不窮。要維持國家機器的良好運轉、維護社會的穩定與持續發展,就需要有一大批有專業知識、素質較高的公務員從事國家管理與社會管理。公務員職務和身份有保障,不會無緣無故地被非法剝奪,就會使公務員有工作穩定感,有利於他們安心工作,把公務員工作當作終身職業,從而促使他們注意積累知識與經驗,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提高工作效能。公務員職務和身份保障權的內容包括:第一,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公務員免職的事由一般有:轉換職位;晉升或者降低職務;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等。公務員降職的事由一般有: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被調整降職的。公務員被辭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積超過三十天。公務員受處分的事由是違法違紀。第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法定程序是指國家規定的公務員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所必須經歷的全部法定過程。比如,給公務員處分,一般要經過批准立案、組織調查、聽取本人申辯、寫出調查材料和處分意見、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等程序。這些程序都要通過法律法規予以明確,並嚴格執行。只有嚴格程序才能盡量保證作出以上人事處理的正確,減少錯誤處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公務員的工作是國家和社會不可缺少的有效勞動,沒有公務員的辛勤勞動,就沒有國家正常的運行,經濟和社會活動將會陷於無序狀態。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屬於公務員的勞動報酬。獲得工資報酬權與享受福利保險待遇權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是公務員的經濟權利,也是公務員工作和生活的經濟保障。公務員應享有與其地位和作用相稱的經濟權利。同時,公務員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也是一種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促使其認真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激勵措施。公務員的勞動報酬,在我國一般表現為工資,是社會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給個人的消費品的貨幣表現形式。公務員的工資是公務員維持生活的必要條件,也是公務員在社會中地位和作用的一種反映。公務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的津貼包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的工資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需要指出的是:首先,除少量實行聘任制的公務員外,就主體隊伍而言,公務員雖然有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但是在工資報酬標准上,公務員沒有協商請求權和決策權,也即公務員不能與國家約定自己的工資標准,國家單方面確定公務員的工資報酬標准,公務員無權作意思表示,更無權與政府協議。其次,獲得工資報酬權意味著公務員的工資應按時足額發放,任何機關不得降低、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公務員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其內容是: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予以補休;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公務員的福利待遇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降低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四、參加培訓。公務員享有參加培訓的權利。首先,公務員參加培訓是憲法的要求。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權利同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具有一致性。或者說,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權利,是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在公務員身上的一種具體化。其次,公務員參加培訓是現代社會經濟科技發展對公務員提出的必然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國家需要管理的事務不斷增加,公務員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及工作環境也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公務員的工作越來越具有專業性、復雜性、科學性的特點,公務員只有接受終身教育,不斷充實、不斷提高,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要求。第三,參加培訓也是公務員自身發展的需要。公務員為了求得自身的發展,也要求有學習和培訓的機會,以補充更新知識、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挖掘自己的潛力,只有這樣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才能夠履行職責、勝任工作並創造性地執行公務。另外,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是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參加培訓也是公務員職務晉升的需要。為了保證公務員的培訓權,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的培訓任務。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要求,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設定公務員這項權利的直接依據。作為公民,可以根據這項權利向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作為公務員,更有權利向本機關或上級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公務員是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在國家管理活動中具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他們對於本機關和上級機關及其領導人的情況最了解,對於國家管理活動各個環節上的缺陷比較清楚。因此,強調公務員的這一權利,有利於各級機關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質量。任何機關的領導人都不能壓制公務員的批評和建議。所謂批評,即指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開展批評,是公務員責任心的體現。建議則是公務員對改進工作提出的意見,是公務員主動性的表現。公務員的批評建議權,包括幾層含義。一是提出批評建議的對象。公務員既可向本部門或有隸屬關系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也可以向其他部門或無隸屬關系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二是批評建議的內容。公務員既可就與自己工作、權益有關的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也可針對機關的工作程序、工作內容、領導人的工作方式和作風等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三是批評建議的形式。公務員可以用書面的或者口頭的形式,可以在有關會議上公開提出批評和建議,也可以通過個別談話方式提出。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公務員申訴權利,是指公務員如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包括處分的決定和被降職、被辭退的決定等)不服時,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同時有權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其中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公務員的控告權利,是指公務員對於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控告。規定公務員的申拆、控告權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允許公務員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有利於糾正公務員處分工作中的失誤和不當,保障與救濟公務員的權利,防止個別負責人對公務員打擊報復。其次,對於機關及其公務員來講,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是糾正機關及其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有效的監督機制,有利於國家管理活動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對於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盡職盡責,都有重要的意義。 七、申請辭職。公務員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願意繼續擔任公職時,國家允許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公務員可以辭職,賦予了公務員一定的選擇職業的權利。國家賦予公務員這一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調動、發揮公務員的積極性,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以增強人事管理的生機與活力。由於公務員的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與眾不同,其實現辭職權的方式和程序與一般公民的辭職權不同。公務員的辭職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進行。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另外,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還可以根據個人意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的申請。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公務員除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法律規定的一般公民的權利,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別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應享有的權利。規定公務員可以享受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體現了公務員權利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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