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幹部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我們國家歷年來,始終沒有對農村幹部有退休政策,也沒有退休金,因為農村幹部,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於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享受退休待遇,鑒於這種情況,有些省市地方政府,給予農村幹部一定的補貼,或者叫「退休金」。這個不是國家財政承擔,而是各個鄉鎮政府自籌資金發給。
村干不屬於國家行政機構,因此是沒有退休金的,但是根據去年的報告上指出,村干退休後會有補助金,但那不屬於退休後的工資,而是作為中央向地方的惠農項目,沒有在位時的工資高,也不能保證錢會順利到達。
村幹部如果按規定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退休工資。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就有退休工資,即基本養老金。該養老金可由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後依法按月進行領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工人職員退職養老時,應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退職養老補助費:本企業工齡已滿五年未滿十年者,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已滿十年未滿十五年者,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付至死亡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Ⅱ 村幹部退休有退休工資嗎
法律分析:沒有。村幹部不是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村民委員會,是農民的自治組織,不是國家政府和辦事機關,因此,國家對於村幹部,沒有退休政策,也不享受退休金。但是可以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Ⅲ 農村村主任退休工資
1.累計擔任村主要職務(書記或主任)10年以上,未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圍,正常離任,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離任村幹部,享受生活補貼,原則上以每滿10年為一個檔次,工齡滿10年以上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資為現任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資為現任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100%。補貼報酬由鎮財政和村集體負擔。
2.其它農村幹部符合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年齡達到男滿53周歲、女滿48周歲,支持村兩委工作,積極履行村民義務,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齡達到10—12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50%;
(2)折算工齡達到13—15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60%。
(3)折算工齡達到16—20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70%;
(4)折算工齡達到21—25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80%;
(5)折算工齡達到26—30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90%;
(6)折算工齡達到30年以上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100%。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Ⅳ 村幹部退休有工資嗎
法律分析:不同地區政策安排不同,以下為搜集整理的資料,僅供參考。1.安徽郎溪縣村幹部退休待遇新標准(1.1)補助對象建國以來累計在村任職3年以上(含3年)、正常離任且年滿60周歲(2014年為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後以此類推)的村「兩委」幹部。村「兩委」幹部主要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出台前在村一級工作,擔任職務且享受誤工補貼的村幹部,以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出台後村「兩委」成員,不包括鄉鎮(郎溪經濟開發區)和村自聘的工作人員。(1.2)補助標准累計在村任職滿3年,每人每月補助3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3年至滿6年的,每人每月補助6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6年至滿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9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9年至滿12年的,每人每月補助12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12年至滿15年的,每人每月補助15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15年至滿18年的,每人每月補助18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18年至滿21年的,每人每月補助21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21年至滿24年的,每人每月補助24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24年至滿27年的,每人每月補助27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27年至滿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300元;累計在村任職超過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330元。擔任過村「兩委」正職的,在執行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另計算擔任正職時間,每任正職滿1年,每人每月另行補助5元。2.湖南攸縣村幹部退休待遇新標准(2.1)按任職崗位計分參照當地有關文件對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其他核定職數的村幹部在職時享受基本報酬的比例(1:0.9:0.8),村幹部離任後根據此比例參數計算其每一個任職崗位的積分。每任村黨組織書記1年計10分,每任村委會主任1年計9分,每擔任村副職(其他「兩委」職務)1年計8分。(2.2)總分計算與兌換辦法每個正常離任的村幹部,先根據任職年限和類別確定其基礎積分,再加上按任職崗位和任職時間的累計積分,作為計算其享受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的總積分(累計任村正職滿30年及以上的,統一以最高積分800分計算)。然後,以每積1分兌換人民幣1元的辦法核算其每月享受離任生活補貼的標准。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Ⅳ 退休村幹部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1、連續擔任村幹部7—10年(包括10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下月起領取退休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領取1個月的支部書記工齡工資(按本村支部書記現行工資計算);
2、連續擔任村幹部11—15年(包括15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下月起領取退休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領取1.5個月的支部書記工齡工資(按本村支部書記現行工資計算);
3、連續擔任村幹部16—20年(包括20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下月起領取退休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領取2個月的支部書記工齡工資(按本村支部書記現行工資計算);
4、連續擔任村幹部21—25年(包括25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下月起領取退休金,其標准為每工作一年領取2.5個月的支部書記工齡工資(按本村支部書記現行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八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 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Ⅵ 村主任退休後有工資嗎
法律分析: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主任退休後是否有退休工資,應當由村民會議進行決議。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在退休後,是否存在退休工資,應當由村民會議進行確定,村民會議經過討論後,同意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擁有退休工資的,村主任退休後,可以擁有退休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Ⅶ 村委幹部退休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1.村幹部沒有退休金。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2.辦理養老退休范圍為任現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以及曾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10年以上,現任副書記或副主任的村幹部,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則上不再擔任村幹部,實行退職休養制度。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過相關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過相關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過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成立以後參加過相關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Ⅷ 當十年村書記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村幹部沒有退休金。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因工緻殘退休,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