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已到退休年齡,不願自動離職,公司該怎麼辦
每個人的生命都是有限的,而且我們在有限的生命裡面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到了退休的年紀卻還在做年輕人的事情,那可能就會得不償失。公司一方面也要委婉或者強有力的讓該退休的員工過上退休的生活,同時為公司注入新力量。
人要學會知足,不要總想著貪圖無厭,畢竟人生短暫,如果一輩子都在工作的話,那麼就沒有時間去享受其他快樂的人生。公司如果狠不下心來剔除一些已經對公司不太有利的人員,那麼也沒有太多發展的潛能。
B.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賴著不走,威脅領導怎麼辦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賴著不走,威脅領導可以這樣做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讓他們給處理此問題,謝謝望採納……
C. 有些老師到了退休年齡還不願意退休,這是為什麼呢
男教師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女教師為55歲。即使到了退休年齡,教師也完成了自己的職責。然而,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有許多不同的情況。城鄉學校具體條件不同,每個老師的身體條件也不同。有的老師想提前退休,有的老師想推遲退休。縣學校里有很多老師。如果身體條件不好,可能更容易請假,甚至退休。但是農村學校的老師更緊張。相比於縣城學校的老師,即使身體狀況不太好,只要不是卧床不起,也可能要帶病上班。作為一個在農村學校工作多年的老教師,筆者對此深有體會。有些老師到了退休年齡不想退休的原因有很多。我覺得退休後的工資應該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其次,有些老師一輩子都在學校工作。他們有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積累了扎實的專業知識。他們也喜歡和孩子在一起。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他們不想離開自己喜歡的工作。一方面,大部分老師,因為工作的原因,在學校有了一輩子的工作經驗,自己圈子裡的老師也就那麼幾個,其他方面的朋友更是少之又少。除了教書,他們的興趣愛好也很有限,退休後也沒有在學校過上充實的生活。
D. 工人到退休年齡不肯退怎麼辦若她跳_是否通知__局_停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要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都終止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是沒有包含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且根據法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理應退休,且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支付賠償金。
E. 員工已到退休年齡,不願自動離職怎麼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如果這時終止勞動合同,是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但是對於已經達到60歲的員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應當是是否為員工繳納應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為員工按時足額繳。
如果用人單位按照相關的規定,為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的,而且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以上的,用人單位有責任協助為員工辦理退休,辦理退休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對用人單位來講才算是依法辦事,遵紀守法;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但是用於員工的原因,在單位工作時間不長,雖然年滿了60周歲,但是養老保險不足15年,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做好該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終止勞動合同也是合法的,並幫助該員工辦理好社保關系的轉移或是徵求本人的意見,協助辦理退保等,做到仁盡義至,讓員工走的開心,走的歡心,同時也可以提高用人單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F.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賴著不走
法律分析:沒有合法理由不能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收集證據去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G. 員工已到退休年齡不願離職怎麼辦
呵呵,很簡單.把他們調離現在的崗位,做一些輔導工作,退居到後台,既不阻礙新人的發展,又不會被競爭對手挖走,又不用讓他們退
H. 國企女員工到了退休年齡賴著不走也不去勞動仲裁,公司應怎麼辦
過了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勞動合同關系是自動解除的,那麼既然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之後,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停止發放員工的工資待遇就可以了。一方面就是退休如果晚退休的話會少拿退休金的待遇,另一方面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之後,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不會發放任何的工資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I. 員工已到退休年齡,不願自動離職,該如何處理
員工不願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合同。
有一些老員工的工作能力跟不上時代的需求,但是又想通過這份工作來維持生活,這樣會讓公司的發展前景非常黯淡,公司的人員非常復雜,對公司的發展非常不利。如果有些老員工不想主動退休,我們也可以給他們做思想工作,把合同提出來作為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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