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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保人員退休工資待遇

發布時間:2022-08-30 16:27:38

1. 上海市協保人員怎麼辦理退休手續

協保人員應該不屬於公務員或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以應該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此法規定男性應該滿60歲女職工50歲女幹部55歲,累計繳費滿15年,醫療繳費男25年女20年,可在戶籍所在地申領養老保險待遇。這是基本的要求,如若不符合以上條件的,需按另外的方法。

2. 協保人員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單方面不再續約,可以得到經濟賠償金嗎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你能得到經濟賠償。

3. 企業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改制時是否需要安置

當然。安置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應給補償而不給我們,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請教指點!

4. 上海協保人員發生工傷已退休,工傷保險誰負責賠付,怎麼賠付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就醫原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往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工傷人員應當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葯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三條(住院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標准)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往外省市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第三十四條(輔助器具)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和輔助器具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生活護理待遇)
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條(致殘1—4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致殘5—6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2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條(致殘7—10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工傷復發)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5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領取養老金以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低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標準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關於繳費工資的特別規定)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
第四十三條(待遇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准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與其他賠償關系)
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期支付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第四十五條(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人員的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准,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待遇停止)
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七條(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八條(境外賠償)
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
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
(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准並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六章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費)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勞動報酬中支付給個人,由其本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自行繳費。
第五十一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工傷待遇)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並不得低於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
(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五十二條(協保人員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的,協保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協保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的浮動費率。
第五十三條(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工傷待遇)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在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其按照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登記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法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人員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市勞動保障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工傷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騙取基金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責令其限期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鑒定機構法律責任)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應參保未參保或者未按規定繳費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該期間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第五十九條(爭議處理)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關於適用范圍的特別規定)
國家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另行作出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調整。
第六十二條(聘用退休人員規定)
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三條(老工傷人員的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具體辦法未實施之前,本條前款規定的工傷人員有關工傷保險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辦法支付。
第六十四條(外來從業人員規定)
本市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按照《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暫不參加的規定)
本市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暫不參加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第六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辦理協保人員到退休年齡後怎樣計算退休工資

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


協保人員是指進入城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託管人員。我們通常說的「協保」,是指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人員同中心、原所在單位三方協商後,就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簽訂協議。這是再就業工程中,為幫助下崗人員走向勞動力市場採取的一項政策。


辦理協保的職工不解除勞動關系,由企業負責繳納社會保險費,待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後由企業負責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協保期間,企業實施改制的由改制企業履行代繳協議;企業實施破產的,企業應將履行的上述代繳費用從資產變現收入中給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組企業繼續履行代繳協議。


辦理協保的人員,參加的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 = 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計算。

以四川省為例: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計算系數)。

6. 協保人員到新單位簽字同工可否享受待遇養老金

單位必須買社保,如果社保買夠15年,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7. 有幼兒園中級職稱,企業協保人員,退休可否享受教師待遇

沒有必要了,你的原廠已倒閉了,那你的養老保險是自己交的,將來退休了,他們是按你的繳費基數及工齡計算與職稱沒有關系了。你是社會人了…… 補充答:那也沒用了,不妨你到社保去問,如果能考一個也不是不可以的,因為做為會計人員給別人打工,最好是有證的好。

8. 協保人員到底每個月補貼多少

上海協保人員領取靈活就業補貼的,都是每月480元,一直沒有變動過,這是市政府支付的經費。有些單位還另外給協保人員一定的生活補貼,這屬於企業的福利待遇,與政府無關。
協保人員在非公益性崗位就業的,除了有工資收入(最低960元)外,還可以同時領取480元的補貼。

9. 無錫市政府有關文件協保協議可以什麼時間交二份保險

社保斷繳,這些資格立即清零!9月起,企業這9種情況不要再有了!
社保斷繳,這些資格清零
社保斷繳了,會像傳言說的那樣,全部資格清零嗎?
其實,社保斷繳,部分資格會被清零,但重新繳納達到一定時間後就能恢復資格,但有些資格,中斷前後繳納過的都算,不存在清零或作廢。具體是如何區分的呢?
不清零項目
清零項目

但還是要提醒一下大家,社保最好不要斷繳,一旦斷了真的很麻煩~為什麼呢?
1、影響醫療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的作用就是報銷醫療費用,通常女性交夠20年、男性交夠2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終身,一旦斷繳,將無法享受報銷。
一般來說,醫保連續繳費時間越久,每年報銷上限就越高。
醫療保險自停交之日起有3個月緩沖期,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連續繳費年限要重新計算。
2、影響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退休了才能享受終身。一般來說,這15年是累計計算的,中間要是斷了,續上就好。
但是養老保險是繳費時間越長最後獲得的養老金就越多,如果斷繳會影響自己將來的養老金待遇。
3、影響生育保險待遇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是所在用人單位連續足額為該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1年及以上,如果在生育時,女方本人生育保險發生中斷,則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4、影響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險是即交即用,如果斷繳,即便你因公受傷,也無法享受相應補償。
5、影響失業保險待遇
想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則需在用之前交夠一年才行。
6、影響買房
如今,全國不少地方都將樓市調控提上議事日程。尤其是非本地戶籍想在當地買房,需要先繳足社保。
以北京為例:非北京市戶籍居民購房者,需社保或者(個人所得)納稅繳滿5年;所謂的繳滿5年是指在買房的當月往前推移5年,必須是連續繳納,中間斷了就需要重新開始計算連續繳納時間。
7、影響買車
不只是買房,買車搖號也跟社保繳納大有關系。
以北京為例:非北京戶籍人員參與購車搖號需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或者持有北京市有效暫住證且連續五年(含)以上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
離職或斷繳了社保該怎麼辦?
社保入稅
隨著2020年11月1日,北京、天津、上海、山東等15個地區社保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全國已基本實現社保入稅。
社保全面入稅後,監管力度勢必會加大!

社保入稅後,9種情況將被嚴懲!

社保入稅,5種避稅方法查到必罰!
1、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規避社保。

2、改變員工身份,讓「正式員工」變成「臨時工」。
3、降低月度工資發放,增加年度績效支付。
4、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
5、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
稅務處理
一、稅務處理
注意:
1、社保准予稅前扣除指的是單位繳費部分,對於公司替個人承擔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
2、企業所得稅上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社保及公積金。
二、會計處理
計提: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承擔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承擔部分)
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承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個人承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發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個人承擔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稅
銀行存款/現金(實收)
一些社保相關事項
一、注意:這6類人可以不交社保
第一類:在校生實習、勤工儉學
實習生與學校存在歸屬關系,企業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或者實習協議,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需要繳納社保。
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類:非全日制用工及靈活用工人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類:兼職人員
兼職人員,因本身就有所在單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所以僱用兼職的企業不需要再繳納社保。
第四類:返聘退休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所以,企業與退休人員簽訂為勞務合同,所以不需要為返聘的退休人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類:停薪留職及協保人員
停薪留職,是指職工離開單位,企業保留他的員工身份,依法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所以新的單位聘用停職留薪人員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所以可以不為其繳納社保。
協保人員是與原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簽訂保留社保關系三方協議的下崗職工。新單位招聘協保人員也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所以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
第六類:承包商派遣及勞務派遣人員
在工程項目中,總包方會派出現場管理人員(已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一般由分包商來承擔,分包商與其簽訂《勞務合同》,這種情況分包方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保險。
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由派遣公司繳納社保,所以用人企業不需要再繳納社保。
二、社保繳費基準

按照最低繳費標准繳納社保,似乎是很多企業的潛規則。
近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明確指出: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社保繳費是與參保者退休後的待遇相關的,只有達到了一定的繳費水平,才能達到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繳費水平過低,則其養老金水平仍然較低。
也就是說,繳費水平要隨著平均工資的提高而提高,未來的待遇水平也會跟著提高。
當然,針對企業來說, 社保繳費基數的上調對社保負擔可能會產生一些影響,所以很多企業都是按照最低基數進行繳納。
提醒:社保最嚴征管時代真的來了!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經由稅務全面接手,數據互通只是時間問題,社保如果不按規定足額繳納,後果嚴重!
三、重要!這17項收入不計入社保基數!
社保入稅後,企業應根據規定,給職工全額繳納社保,具體標准為:
1.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當地上年平均工資60%,按社平工資60%為基數;
2.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當地上年平均工資300%,按社平工資300%為基數;
3.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社平工資60%-300%之間;按職工上年平均數為基數
但企業應注意,根據《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的規定,以下17項不作為社保基數,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以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卧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本文由財稅焦點整理發布,文章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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