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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爭議

發布時間:2020-12-07 10:39:52

⑴ 原單位有權停止退休人員養老金

一、如果是由於單位違法行為造成社保經辦機構無法給你發放退休費,你可以按專照以下屬辦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依據以上規定,你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方式之一依法處理: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三款規定的「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你有權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仲裁解決。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三款規定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你可以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來解決問題。此兩個方式都是直接要求給你發放退休費。
二、如果單位沒有違法行為,只是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違法不給你發放退休費,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行政案件,要求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履行給你發放退休費的法定職責。

⑵ 我的退休金不合理該什麼部門申訴

如果覺得你退休工資不合理,你可以到社保局進行重新審核。一定要提供證據。材料。

⑶ 超過六十歲但沒有退休金的人工作當中發生意外,企業如何補償

當事人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⑷ 退休職工對領取的退休金有異議怎麼辦

首先,現在計算每個環節上卡的特別緊,大概也需要四到五個月的時間,對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來說,是按照你退休執行的那個月開始補發的,對於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話,是在前面正常的到賬劃賬之後,就進行待遇計算了,對於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還需要做一個職業年金虛賬坐實,因為這部分資金是只有退休人員退休的時候,單位有退休人員的時候,才能跟財政申請去撥付坐實的

其次,正常辦理完成退休以後,實際上真正發放退休金的這個時間是從第2個月開始才給你發,比如說你是從3月份辦理退休的,實際上你的養老金待遇是從4月份才開始領取,當月的這個退休金他不可能當月發放給你,所以說還要等到第2個月才能發放,也就是說你3月份退休,那麼你4月份才第1個月領取養老金,4月份的養老金可能就要等到5月份才能夠領取,而且很多地區在發放養老金的時候,都是在月底之前才會發放,也就是說在每個月30號之前才會發放到位,所以可能你的生日是每個月的上旬,那麼你在上旬就辦理退休了,到你現在為止可能已經過了兩個月沒有拿到退休金也是很正常的,可能再多等幾天到30號以後就發放到位了

⑸ 退休職工對領取的退休金有異議怎麼辦

可以去社保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社保局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版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權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⑹ 退休人員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退休人員被辭抄退是否有補償金按聘用合同執行。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勞務關系,解聘用工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按雙方訂立的聘用合同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⑺ 關於退休金問題

以下是東莞地區的辦理流程,供你參考。你可以聯系當地的社保機構了解當地的具體辦法。應該大同小異。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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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1、參保人本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在社保局列印《參保情況記錄表》,一式二份,需本人確認簽名,如果本人對《參保情況記錄表》上的參保記錄有異議的,需帶上個人的人事檔案到參保的社保局保險關系科(股)進行核實;
2、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張;
3、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張(A4紙張);
4、⑴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退休業務需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註: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企業幹部辦理退休業務時無需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
⑵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業務需攜帶參保人本人人事檔案資料;
⑶辦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需填寫《東莞市傷病職工(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一式兩聯)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鑒定,同時附上身份證、診療病歷、出院小結、縣級以上醫院(我市縣級以上綜合醫院為市中醫院和市人民醫院,精神病的專科醫院為市新涌醫院)近期三個月的診斷證明和檢查報告的復印件,原件備查。

辦理程序
1、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特殊工種審核、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個月申請審核或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退休申請有關資料;
2、經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且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的,發放《職工退休證》,從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3、參保人在領取《職工退休證》的次月15日後,可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到指定銀行列印存摺,領取基本養老金。

辦理時限
一般退休業務在受理之日辦結,特殊情況可延長5個工作日;因病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溫馨提示
每月25日前受理退休業務申請,26日後順延至次月辦理,從辦結業務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⑻ 退休職工追索退休金是勞動爭議嗎

不屬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首先,企業單位的退休職工沒有退休工資的概念。
其次,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就 是您所理解的退休金)由社會保障部門放發,而社會保障部門與這些退休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
以所,您所說的問題不屬於勞動爭議。

⑼ 關於退休職工向企業追索退休金引起的爭議如何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審判庭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的來函,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集體企業退休職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川高法[1993]13號)一並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職工退休後雖然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在退休職工在崗期間履行的勞動義務,是其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前提和基礎條件,而且退休金的計算標准要由企業提供依據。因此,我們認為,由於企業核定退休金標准或企業發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職工與企業行政之間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我們同意四川省高級法院的第三種意見,可比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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