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超過退休年齡認定工傷
超過退休年齡後一般不能認定工傷。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而認定工傷的條件之一,是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三十二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② 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是不按照工傷處理的,只能按照人身損害的規定處理。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和用人單位就不算勞動關系,只能算勞務關系的,而工傷是發生在勞動關系中的,在勞務關系中,是不存在工傷的。因此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不按照工傷計算,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僱主有責任的,就應當向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算不算工傷
這個提問是有爭議的問題,現行司法政策明晰的答案如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為工傷;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
④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賠償
法律分析: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是不按照工傷處理的,只能按照人身損害的規定處理。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和用人單位就不算勞動關系,只能算勞務關系的,而工傷是發生在勞動關系中的,在勞務關系中,是不存在工傷的。因此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不按照工傷計算,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僱主有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⑤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1、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休證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用人單位到人社退休管理部門自行購買退休證;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負責把退休證上退休人員的相關信息填寫完整;
3、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4、退休人簽字確認領取;
5、把退休證發放給退休人。
⑥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傷怎麼算
法律分析:自己承擔,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含經審批延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⑦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⑧ 超過退休年齡能否認定工傷
法律分析:不能。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含經審批延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主要理由如下: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規》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