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工傷認定能做嗎
法律分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務關系,單位也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一般不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退休人員與單位建立了勞務關系,且單位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則其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一般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 超過退休年齡能否認定工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4. 過了退休年齡發生「工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在工作中受到工傷,繼續按勞動關系處理,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5.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1、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休證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用人單位到人社退休管理部門自行購買退休證;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負責把退休證上退休人員的相關信息填寫完整;
3、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4、退休人簽字確認領取;
5、把退休證發放給退休人。
6.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傷怎麼算
法律分析:自己承擔,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含經審批延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對人身的侵害,為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的待遇是什麼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葯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職工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准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