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各級領導幹部退休年齡規定
根據黨和國家現行政策,幹部退休年齡為:中央和國家機關主任、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主要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不超過一般60歲,處級幹部不超過60歲;其他幹部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拓展資料:國家級副職有:國家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書記、副總理、國務委員、副委員長、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法律依據:《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⑵ 鄉鎮衛生院院長退居二線的年齡
你好,一般情況,處級幹部退居二線的年齡為60周歲,退居二線後,其工資待遇不變,65周歲正式辦理退休。
⑶ 基層法院院長多少歲退二線
六十周歲。
正廳級幹部退休年齡是六十周歲,不存在退二線,只有實職和閑職的區分。
⑷ 鎮長退休年齡多少
是65歲。
按照黨和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幹部的離休退休年齡為: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鄉鎮以上單位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
正職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周歲;擔任廳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⑸ 法院院長多少歲退二線
法律分析:按照現行退休政策的規定,幹部的離休退休年齡為: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正職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周歲;擔任廳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批准可提前離休退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可適當推遲離休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⑹ 各級幹部退休年齡是多大
【法律分析】
各級幹部退休年齡:
正國級70歲:75周歲左右,要根據一屆中央、人大、國務院、政協的任期需要由黨中央決定。國家級正職有國家主席、副主席,總理、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軍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副國級70歲:國家級副職有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副總理、國務委員、副委員長、政協副主席、最高法院長、最高檢檢察長。
正省部級65歲:省部級黨政正職是65歲,但任期未滿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是68歲。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省委、自治區委、市委書記職務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應當到年滿67歲、或68歲離開實權部門。
副省部級60歲:省部級副職是65歲,但60歲以後要安排在人大、政協等「二線」。
副省部級滿60歲離開實權部門,或退休,或轉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任閑職、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常委、專門委員會主任,或轉為「二政府」的政府協會、社團組織任職,或轉到大學擔任兼職教授,作為退休前的過度。
正廳級及以下,男性60歲,女性55(副處級以上女幹部可以60歲退休)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