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以超過法定退休為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目前超過法抄定退休,勞動人事襲故意仲裁委員會一般不予受理,具體要以當地的規定為准,以江蘇省為例。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受理和處理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勞動關系,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用人單位招用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勞動者,如勞動者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至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就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應受理雙方的爭議,裁決用人單位限期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手續,雙方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標准補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Ⅱ 以工代乾的技術人員可以延續55歲退休怎麼維權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可以按以下方式維權:
1、職工權益的問題屬於人事爭議,向當地人事局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是法定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應當離崗退休,並不能以個人意志為轉移。建議收集證據直接起訴。
Ⅲ 退休年齡有爭議如何處理
摘要 你好,如發現工齡不對,參保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社保經辦人、負責人對職工原始檔進行審核,靈活就業人員由檔案託管部門社保經辦人、負責人對職工原始檔進行審核,經審核確需修改工作年限的,攜帶職工個人原始檔案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審核。
Ⅳ 國家單方面更改退休時間,延遲支付養老金,這個可以起訴嗎
起訴行不通,內地沒有哪個法院敢接這個案子。
像法國想提高退休年齡那次,全國大罷工就行。
其實,在徵求意見階段,只要大家都提出合理建議,促使方案合理,就最好。
預計2016年10-12月公開徵求意見。
2017年修改,發布,2022年之後實施。
反對一步到位、反對一刀切。
建議1:
2022年起,原來50歲退休的每4年提高一歲,原來55歲退休的每8年提高一歲。
2022年 原50歲 原55歲
2026年 51歲
2030年 52歲 56歲
2034年 53歲
2038年 54歲 57歲
2042年 55歲
2046年 56歲 58歲
2050年 57歲
2054年 58歲 59歲
2058年 59歲
2062年 60歲 60歲
到2062年統一60歲退休,再根據國家財力和社保基金積累決定是否調整退休年齡。
建議2:建立靈活(或稱彈性)退休制度。參考:希臘:交滿30年的養老保險可自願退休。日本:社保交滿25年即可退休。
《深圳事業單位職工管理條例》規定:男滿55歲女滿45歲工作滿20年可申請退休,建議推廣到全國、全民。
建議3:建立提前退休制度、建立鼓勵繳費制度。繳費15年以上的部分,每繳費5年可提前1年退休,最多不超過5年。
如繳費20年的,可比法定年齡早1年退休。繳費35年的,可比法定年齡早4年退休。
建議4:給公民選擇權。比如繳費25年以上的,可以比法定年齡早退休,但要自願少領。比如早退一年少領2%等等。
建議5:把五花八門的養老保險種類(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軍人養老保險等等)統一為「公民養老保險」,
只要是公民,待遇用相同的方法計算,但有保底和封頂,比如,最低待遇不可以低於500元(現在70元的農民,也提到這個數),最高不可以高於5000元(國家主席退休,也不可以高於這個數)。
Ⅳ 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有爭議時,請問由誰最後確定
退休年齡有爭議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Ⅵ 退休年齡爭議解決辦法
法律分析:職工退休年齡有法律規定,再結合職工檔案,就可以確定退休年齡。(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Ⅶ 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在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在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應該是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Ⅷ 關於確認退休年齡的爭議問題
確認退休年齡的爭議的處理辦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職工的檔案等材料來協商確認;如果仍然有爭議的,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確認或者依法由法院等機關、機構來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Ⅸ 勞動合同簽管理崗位按55歲退休,單位不認,能否按司法解釋向法官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官司能贏嗎
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退休年齡,因為退休年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如果合同中簽訂了退休年齡,那麼這個年齡約定是無效的,屬於合同的瑕疵,合同不能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因此,你即使向法官提出請求,也不會得到支持
Ⅹ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爭議糾紛該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在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在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應該是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