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社局的職能范圍是什麼
人社局的職能范圍是:1、負責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和幹部統計的工作;2、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的編制、工資的福利、社會的保險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工作;3、負責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技校系列職稱管理工作;4、擬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制度並組織實施;5、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出國審查和報批工作以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6、承擔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7、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社局的全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般市一級的單位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比如上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范圍,主要包括了人事人才、就業創業、社會保障和勞動關系一共4大模塊的工作。
Ⅱ 人社局的職能范圍是什麼
機構職責
(一)高縣人社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政策,提出就業資金安排計劃並組織實施。
(2)人社局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科職責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進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咨詢、新聞發布等工作。
(三)法規司。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規劃財務司。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有關國際援貸款項目等工作。
Ⅲ 松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事務等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後勤、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制定並監督落實局工作計劃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管理、網路規劃、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調研室。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查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制與監察科。組織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權;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咨詢服務和宣傳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罰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
(四)規劃財務審計科(社保基金監管辦公室)。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照上級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並負責管理局機關專項經費;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局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農民工工作科)。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城鄉勞動者就業流動的基本政策,擬訂地方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落實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及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和處理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六)公務員錄用與職位科。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和考試錄用制度;貫徹落實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職位分類、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等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及國家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國家公務員科級領導及其以下級別非領導職務審批、級別確定和非領導職數核定工作;負責市直政府機關直屬、所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及其以下級別非領導職務審批和非領導職數核定工作;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市政府軍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家及省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政策,編制安置計劃,並負責落實;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負責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政府軍轉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准,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轉崗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負責市本級各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協調、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評審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上報和組建部分系列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
(十)專家管理科(市引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省拔尖創新人才的組織選拔;負責市級拔尖創新人才和學科帶頭人的評選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留學人員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組織實施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和智力工作。
(十一)人才流動與職員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域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市的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准;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准;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政策,指導監督全市人員調配工作;承擔市人才開發資金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省外及域外(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二)勞動關系科。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勞動關系政策;落實全市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負責企業職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市際間流動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制度;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科。貫徹國家及省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政策和標准;落實新錄用、調動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定級待遇;落實國家及省機關和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市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休假、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制度;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擬定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地區類別標準的審核(審批)和監督執行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考核獎懲科。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
(十五)培訓教育科。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組織貫徹落實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確定辦法,審核原行業系統統籌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落實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落實死亡職工遺囑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准;監督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定實施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基金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標准;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七)失業保險科。擬定全市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保險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實施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十八)醫療與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管理辦法、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征繳、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方案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院、葯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擬訂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地區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訂補充醫療保險規則和政策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准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勞動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科(信訪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十)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本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局承擔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
市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全市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負責市本級政府績效評估日常工作。
Ⅳ 人社局主要職責有哪些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度工作計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縣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職業資格制度等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六)負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縣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范圍的同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准和離退休費,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實施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Ⅳ 惠州市人事局的科室職能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有關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起草綜合性文件和組織安排綜合性會議;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建、廉政、思想理論教育以及工、青、婦、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以及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和人事宣傳工作;組織協調人事政策、規章制度的制訂,承擔局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因公出國(境)人員和因私出國、赴港澳幹部的政審工作;負責文秘、文書檔案、信訪、接待、保密、保衛、財務、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行政事務和後勤保障工作。
(2)公務員管理科
辦理市直和中央、省駐惠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調配、交流和市直、中央及省駐惠事業單位從惠州市區以外調進人員的審批業務;負責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聘用)和辭職辭退工作;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和由市政府任免的領導人員的呈報及任免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單位正副主任科員的職數審批和任免的審核工作;管理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申訴控告等工作;綜合管理市政府獎勵、表彰和授予榮譽稱號的工作;辦理有關落實幹部政策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公務員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統計工作。
(3)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對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資格、職務的評聘進行宏觀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聘用、考核工作;負責各專業中級、初級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調整和組織評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核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參與評審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選拔、管理各學科及技術帶頭人工作;審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統計、信息資料工作。
(4)工資福利與退休幹部管理科
綜合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工齡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處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事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工作;負責國家計劃內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後的轉正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具體政策和辦法;指導退休、退職人員安置管理工作;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政策研究和對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統計等工作。
(5)培訓教育科
負責國家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學院進行業務指導。
(6)軍官轉業安置科(掛市軍轉辦牌子)
制訂年度軍隊轉業幹部分配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及隨遷家屬工作;組織管理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服務工作;負責駐惠部隊軍嫂安置工作。
(7)調研科(市人事爭議仲裁辦)
人事人才對外進行宣傳、造輿論的機構。負責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8)國外人才引進管理科
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展國(境)外人才(包括留學回國人員)和智力的引進工作;搞好外國、港澳台在惠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辦與引進人才有關的境外業務培訓;制定我市引進留學人員的有關政策等。
(9)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調配、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等。
(10)行政機構編制科(市人事局綜合計劃科)
負責擬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以及綜合性文件;負責機構編制的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審核市級黨政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議事協調或臨時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縣(區)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方案和縣(區)黨政工作部門的設置、調整;管理各級行政編制總額和檢察、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統及垂直管理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總額;負責機構編制的調查研究和會議組織、文件檔案、財產管理以及信息、統計、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匯總、編制人事事業發展規劃;編制、下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人員結構調整計劃和機關、事業單位招工招干計劃;制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工作。
(11)事業機構編制科
負責事業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1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科(掛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牌子)
主要負責擬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審核市直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及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各縣(區)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的設置、調整;負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
(13)惠州市人事考試中心
負責組織實施人事考試工作。
(14)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副處級事業單位)
負責全市人才調研、引進、人事代理、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及人才市場管理工作,下設辦公室、人事代理科、畢業生就業指導科,下屬單位人才市場管理中心。
①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和黨務、財務、人事、檔案管理、綜合性文件起草、計劃、會議組織、公文處理、信訪、接待、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
②人事代理科
負責辦理企業(包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民辦機構等)交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手續;按照《惠州市人事代理暫行規定》,承辦單位及個人的人事代理業務;受理人才流動爭議仲裁。
③畢業生就業指導科
負責全市非師范類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工作;引進國外人才智力;組織人才培訓。
下屬單位:人才市場管理中心(正科級)
負責人才市場業務。
Ⅵ 人社局主要負責什麼
人社局的工作職責是執行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全縣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職務升降、獎懲、工資福利、退休退職、權利保障等工作。
代縣政府進行一定層次的公務員管理和任免,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審核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調整。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審核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等。
Ⅶ 威海市人事局的各科室的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掛政策調研科牌子)綜合協調市人事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編辦機關文秘、機要、檔案、督查、信訪、保密、安全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後勤保障工作;按照管理范圍,負責市直部門(單位)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市人事局、市編辦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紀檢、人事和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編辦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人事和機構編制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研究擬訂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研究擬訂全市人事和機構編製法規建設規劃;負責綜合性規章的起草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人事編制宣傳、信息工作;承辦復議應訴事項。
(二)錄用流動科(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與其合署)
研究擬訂全市國家公務員錄用、交流和人才流動的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錄用、交流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聘(錄)用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中央、省及外地駐威單位幹部及市直機關工勤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市外調入人員戶口關系審核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留學人員的派遣和回國留學人員的安置調整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的安置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和黨政幹部家屬戶口「農轉非」的審批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館選派、培訓工勤服務人員的工作;負責全市人才市場的規劃、發展及人才中介機構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研究擬訂全市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的中長期規劃;綜合研究、協調指導事業單位和企業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全市幹部統計工作。
組織實施轉業軍官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編制全市轉業軍官的分配計劃並協調落實;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轉業軍官上崗前的培訓和有關服務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科(教育培訓科與其合署)研究擬訂全市國家公務員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迴避、辭職辭退、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申訴控告等具體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職位分類實施辦法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單位)科級職務人員的任免審查和備案工作;綜合管理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事項和組織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審批市政府各部門開展的系統獎勵表彰事項,審核向上級推薦的獎勵表彰對象;負責事業單位的考核、辭職辭退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政策、規定和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事系統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市繼續教育協會的業務指導。
(四)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科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和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大中專畢業生、機關事業單位復員退伍軍人和新錄用人員的定級及轉業軍官工資核定和職務變動、工作調動及受獎勵、處分等人員的工資審核審批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的審批工作,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及有關待遇的政策、規定,審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和辦法;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退休幹部的統計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的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設置;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審批或申報工作;負責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待遇人員的評選、申報工作。
(六)畢業生就業科
組織實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訂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政策和規定,負責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指導工作;編制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市外國專家辦公室(對外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研究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對外人才交流、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的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編制智力引進、出國(境)培訓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智力引進項目立項審報及成果的評估、表彰獎勵和推廣工作;負責來威外國專家(含海外華人專家以及港澳台地區的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辦理外籍專家來威定居的有關審批手續並負責協調其工作安置;負責全市智力引進專項經費的編報和分配,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外國專家身份的確認並出具職業簽證許可等事宜;按規定標准確認聘請、推薦外國專家和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單位、社會中介機構資格;組織指導全市的對外人才交流工作;管理全市赴國(境)外培訓工作;審核出國(境)培訓項目;辦理出國(境)培訓人員的審核和備案事宜。
Ⅷ 人社局有哪些科室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30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外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2、研究室。
承擔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
3、法規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
承擔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有關備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工作。
4、規劃統計處。
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並對外發布統計數據;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宏觀決策統計分析系統建設;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
5、職位管理處。
擬訂本市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以及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的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非領導職務管理辦法和任職資格審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負責按法定程序辦理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任免手續。
6、考試錄用處。
擬訂本市公務員考試錄用規定;組織本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
7、考核獎懲處。
擬訂本市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等規定,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承擔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及各系統表彰、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市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相關工作。
8、教育培訓處。
負責本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9、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擬訂本市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來京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因公赴國(境)外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負責市屬專項經費資助的重點外國專家聘請計劃審批並指導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對外交流和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10、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組織擬訂本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促進城鄉就業政策、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就業、失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負責就業、失業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關停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協調、指導。
11、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擬訂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12、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建立完善本市和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工作。
13、流動調配處。
擬訂吸引外埠人才、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北京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管理工作;
負責人才餘缺調劑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擬訂解決夫妻分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政策范圍內各類人員的調京、家屬「農轉非」以及知青安置遺留的有關工作。
14、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處(大學生村官處)。
擬訂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用人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推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負責畢業生就業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
負責離校後北京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擬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就業創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統一管理北京地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15、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本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准和行業標准;
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
16、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指導實施本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及職稱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按照職責分工,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17、專家與博士後工作處。
擬訂本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國家高層次專業技術後備人才的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博士後工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工作的管理、指導、監督。
18、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本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19、勞動關系處。
擬訂本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工時、休息休假標准,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和辦法;
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標准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20、公務員工資福利處。
負責本市公務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公務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離休、退休政策;
負責市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審核統發工作;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管理工作;承擔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分析、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工作以及市級機關福利費的管理使用工作。
21、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處。
負責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負責市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管理工作。
22、職工養老保險處。
擬訂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標准及基本養老金、福利養老金調整政策;擬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23、居民養老保險處。
擬訂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的具體政策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則和流程;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24、醫療保險處(公費醫療辦公室)。
擬訂本市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政策並組織實施;
擬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葯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審定標准、辦法並監督實施;
擬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醫療保險救助工作;負責核定本市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人員資格及公費醫療經費預算工作。
25、工傷保險處。
擬訂本市工傷保險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准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擬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擬訂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范圍;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和監督管理辦法。
26、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本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組織社會力量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
組織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相關案件;監督審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機關專項經費及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27、調解仲裁處。
指導協調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有管轄爭議的案件;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工作。
28、信訪處。
負責依法接待處理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范圍內的群眾來信來訪,並研究提出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建議;調查群眾反映的特殊困難,提出解決意見;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矛盾排查與調處工作。
29、財務處。
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30、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安全保衛、統戰等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工會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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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醫療保障基金運行秩序,嚴厲打擊騙取醫保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牡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全區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工作會議,要求依法從嚴查處一批欺詐騙保案件。
11月21日,牡丹區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工作會議召開,會議指出,醫保基金是社保專項基金,是參保人員的救命錢。
確保醫保基金運行安全,不僅是重大民生問題,而且是重要的政治任務。醫保基金總體運行平穩,有效保障了參保人員的各項醫療保障待遇。
但是,由於醫保基金監管的對象點多、線長、面廣,少數不法分子利慾熏心、違法違規行為隱蔽,欺詐騙保事件仍有發生,社會不良影響很大。因此,嚴厲打擊騙取醫保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志在必行。
會議要求,高度重視打擊醫保詐騙工作,始終堅持「零容忍」和嚴打方針不動搖,要依法從嚴查處一批欺詐騙保案件,從嚴懲治一批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
從嚴處理一批組織者、策劃者、獲利者,有效遏止「欺詐騙取醫療保險基金」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提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開展此次專項行動,旨在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形成高壓態勢和輿論氛圍,堅持問題導向,敢於揭短亮醜,達到宣傳法規、強化管理、凈化環境的目的,最大程度減少醫保基金的『跑冒滴漏』。」牡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吳進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