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摘要 需要看具體情況
Ⅱ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能不能成立勞動關系
是不可以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勞動合同就會終止,雙方以後再無法成立勞動關系,應當認定為勞務關系。
Ⅲ 到了退休年齡終止合同有沒有賠償
到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存在賠償的,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如合同到期,屬於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如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話,根據法律是需要賠償的,一般為工作不滿6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
1、如合同到期,屬於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賠償;2、如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話,根據勞動法是需要賠償的,一般為工作不滿6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賠償1個月工資;比如工作8年的,則賠償8個月工資。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需支付辭退賠償金的情形。現有法律法規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從兩個度分析,一是如果公司延遲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致使周某達到退休年齡時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年限不夠而不能享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所以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一種情況是公司有按時依法繳納社保,周某於退休時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合同算自然終止,就不需要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退休年齡到了但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企業可以終止合同。養老金未繳夠年限和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專沖突。根據《實施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如何補繳,請咨詢當地社保機構。
Ⅳ 到了退休年齡,但未能依法享受養老待遇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到了退休年齡,如果職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不能按正常辦理退休人員一樣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一般要延遲退休或合同期滿時才能辦理解除
Ⅵ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終於雙方
Ⅶ 法定退休年齡已到,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