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企退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所有調整對象按退休退職時間分為三檔進行定額調整。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199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以及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分別按45元,40元和35元的標準定額增加養老金。2、掛鉤調整:(1)與本人退休、退職前的繳費年限掛鉤:每滿一年增加2元;(2)與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增加1.4%。3、傾斜調整:共分七種情況進行調整。(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供給制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供給制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4)符合政策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5)2021年12月31日年滿70歲,不滿80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滿80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6)屬於在艱苦邊遠地區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額外再增加15元;(7)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養老金未達到當地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給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之三規定: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㈡ 湖北省2022年退休金增加細則
2022年5月26日最新消息,和往年一樣。今年退休人員養老金也是持續上漲的,但上漲幅度和去年不一樣,2021年退休人員養老金上漲4.5%,而今年上漲幅度為4%。也就是說你2021年每月退休工資為3000元的話,今年可以領到3120元一個月,比上一年每月多發120元。
2022退休人員養老金上漲多少?
2022退休人員養老金具體上漲4%。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底前已按法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此次調整,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方案。
1.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一致;
2.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
3.適當傾斜體現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
㈢ 2021年湖北養老金方案
法律分析:一、 調整時間
湖北省正式發布養老金調整明細的時間,近三年都是在6月底或7月初。屆時在湖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官網搜文件:《關於2021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即可。
二、 關於調整明細
1、 定額調整
近三年沒有變化,1995年前退休的每月增加45元,1996-2005年退休的,每月增加40元,2006年以後退休的每月增加35元
2、 掛鉤調整
與繳費年限掛鉤沒有變化,與基本養老金有關,2018年1.4%,2019年1.5%,2020年1.6%,2021年理論上有可能是1.7%。
3、 傾斜調整
也是三年沒有變化。針對不同年齡段老人和邊遠地區人員額外每月增加養老金。
目前湖北屬於邊遠地區的地方包括: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㈣ 湖北省2021年退休漲養老金細則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近三年沒有變化,1995年前退休的每月增加45元,1996一2005年退休的,每月增加40元,2006年以後退休的每月增加35元
2、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掛鉤沒有變化,與基本養老金有關,2018年1.4%,2019年1.5%,2020年1.6%,2021年理論上有可能是1.7%。
3、傾斜調整:也是三年沒有變化。針對不同年齡段老人和邊遠地區人員額外每月增加養老金。目前湖北屬於邊遠地區的地方包括: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㈤ 湖北2021年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
法律分析:6月18日從湖北省人社廳獲悉,湖北從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4.49%。
對今年1月份以來調待增加的養老金予以一次性補發,惠及全省近600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
湖北今年的養老金調整,延續了2017年以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統一的調整辦法,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三結合——
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每人每月增加37元。
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調」「長繳多調」的激勵機制,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同時,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
適當傾斜體現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的關懷照顧。
對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對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法律依據:《湖北2020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第一條 定額調整。按退休(退職)時間劃分三檔: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第二條 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同時,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6%。
第三條 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5. 2019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㈥ 2021湖北企業退休金上調細則
法律分析:此次調整,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基本一致;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通知中強調,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據悉,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第三條 從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