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針對森工系統買斷的合同制工人,他們年歲以高,又沒有經濟來源,他們的退休年齡會延遲嗎`
現在還沒有實施推遲的具體政策,2022年以前不會實施。退休年齡還是按以前的版規定。
按人社部權部長尹蔚民的說法。
漸進式延遲退休方案草案2016年內報給高層確認。之後公開徵求意見,再修改。
2017年,推出。推出後至少五年以後(2022年)才實施。
每年只會延長幾個月的退休年齡。
反對節奏太快、反對一刀切。
建議1:
2020年起,原來50歲退休的每五年提高一歲,原來55歲退休的每10年提高一歲。
2070年,實現所有人60歲退休。
到時根據國家財力和社保基金積累,決定是否繼續增加退休年齡。
建議2:建立靈活退休制度(或稱彈性退休制度),比如社保交滿30年即可自願選擇退休。
有的國家規定了幾個退休條件,只要符合一個條件就可以退休,法定退休年齡只是名義上的。
希臘:交滿30年的養老保險可自願退休。
日本:社保交滿25年即可退休。
智利:每工作5年可以提前1-2年退休,但最多不超過10年。
㈡ 林業局退休年齡規定
林業局職工不屬於特殊工種,退休年齡為男性60,女性50周歲。
工人退休年齡2015年新回規定
根據答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㈢ 本人是貴州森工部門一次性安置的下崗職工一直交有社保請問退休年齡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根據樓主介紹的情況「國企下崗買斷(86年參加工作,18年工齡。2004年破產5千多元買斷,至今也未完全處理)後自繳養老保險」,大致推斷——
A.樓主於1986年參加工作,屬於國有企業的固定工;
B.2004年,該國有企業破產,職工全部買斷工齡(給予職工5千餘元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樓主失業;
C.樓主自謀職業,到個體工商戶那兒幹活,個體工商戶只發工資,不簽勞動合同,也不辦理社保手續,樓主自己按照失業人員或自謀職業人員的標准,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或者也繳醫療保險費),不繳工傷保險費;
D.樓主在個體工商戶那兒幹活,於2006年遭受傷害,確定為三級傷殘(是否工傷傷殘等級?樓主沒講清楚);
E.個體工商戶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樓主得不到多少賠償,無力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希望提前辦理退休。
如果鄙人以上的推斷沒有錯誤,鄙人就按照以上的事實推斷,給出答復和建議。如果有錯誤,答復和建議就可能不準確,敬請見諒,不要誤導樓主!
1.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即《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前,個體工商戶與其所僱用的工人(或者稱為「傭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社會保險費,並不違反法律。當時的勞動法律法規以及勞動政策,不把個體工商戶看作為「用人單位」,出現爭議,按照民法的僱傭關系來處理(不是勞動關系)。
2.由於樓主在2004年後至2006年期間,在個體工商戶那兒幹活,沒有辦理工傷保險,也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所以,勞動和社保部門一般不會認定為樓主屬於工傷,退一步講,即便是認定為工傷,也不是按照社會保險的工傷待遇處理,而是要樓主與個體工商戶自己解決。簡言之,就是社保不賠。估計樓主的「三級傷殘」不是按照工傷認定和工傷鑒定的程序確認的,而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來確認的。
3.樓主應當與個體工商戶解決,要求個體工商戶按照僱傭關系賠償自己的三級傷殘的後果所引起的損失。按照民事法律責任,個體工商戶應當賠償(此處不贅述)!
4.至於樓主所希望的提前退休(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樓主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年齡、工齡、已繳費年限、個人養老帳戶余額、以及提前退休養老金數額的測算、身體傷殘狀況、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等等),慎重考慮!一般情況下,提前退休越早,養老金數額越低。
5.如果樓主決意提前退休的話,按照工傷的條件退休,應當是不容易辦理成功!因為,樓主確實不是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因工負傷的(理由前已述及,不贅述!)。但是,如果樓主按照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而喪失勞動能力,申請「因病提前退休」(或稱為「因病提前退職」),應該是符合條件的。當然,如果「因病退休」或「因病退職」,只能領取養老金(數額也不會很高的),不能享受到工傷待遇的(這一部分也只能向個體戶追償)。
法律依據就是《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其中的第(三)項「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許就符合樓主的條件,年滿五十周歲很關鍵,是因病提前退休的硬性規定(不知樓主的年齡,無法具體判斷),如果不夠年滿五十周歲,只能依據該《辦法》的第五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注意:退職費的數額標准肯定不是按照過去標准,要根據當地的社會平均收入以及最低保障標准確定,樓主可疑向當地社保部門查詢)。
6.樓主要辦理提前退休或者因病退職,必須取得醫院證明,並經勞動和社保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認定確實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社保部門才能夠同意辦理提前退休或者因病退職。
再次提醒樓主:提前退休或者因病退職,退休(退職)養老金數額肯定會受到影響的。不是萬不得已,不宜選擇提前退休,勢必要走這一步,也應考慮爭取達到年滿五十周歲、辦理提前退休,而不辦理因病退職(關鍵看年齡)。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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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到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的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的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 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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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黑龍江省森工總局 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現行的法定退休年復齡是男60歲、制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因為有「法定」兩字,人們往往以為是《勞動法》規定的,其實不是。《勞動法》里並沒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退休年齡是由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性法規所規定的。比如:《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1955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7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等等。
㈤ 林業系統女職工退休年齡新規定
女工人的退休年齡是50歲,關鍵是社保要繳滿15年,才可以領取退休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