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後重新就業還可以購買工傷保險嗎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3、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認定與已享受的應有所區別,可視具體情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認定工傷,以更充分保護弱勢群體農民工的權益。
(1)退休人員能否購買社保工傷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㈡ 退休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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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學術上很有爭議。但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
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以上兩段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保險參與對象和待遇享受對象的條款。其中沒有使用《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職工"的概念。特別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時,刪除了對"職工"的定義解釋。原本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樣一來,沒有特別明確的證據表明,職工是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的。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他也無法提供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因此各地基本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這里確定了一個不是勞動爭議,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的原則。但是,真正希望參照的退休人員又會發現一個悖論:如果因為是否屬於因工作發生傷害產生爭議的話,又需要進行工傷認定,而退休人員是不可以做工傷認定的。
談了那麼多,從實踐操作上來看,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傷害,即使沒有辦法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處理。這條規定指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你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員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要基於協議性質來考慮。退休返聘人員簽署的僱傭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沒有勞動法律約束。因此,其中涉及的病假、加班、協議的解除和到期等問題都需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屆時遇見了這類情況,卻發現無約定可依,進而發生爭議
㈢ 退休人員可以繳納工傷保險嗎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是不能參加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的,這一點確定無疑萬一發生工傷,只能由原單位負責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㈣ 上海最新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不能參加工傷保險有什麼法律依據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的社保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關於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而養老保險方面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
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因此,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但是,此項政策也是因地制宜,如上海。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就明確規定了退休返聘人員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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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退休返聘人員可以買工傷保險嗎
不可以的
工傷保險僅限於退休前的在職人員,已經退休者與用人單位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這個時候不能再參加工傷保險等職工社保。
一般而言,為了弱化可能存在的資金損失等,對返聘人員應提供類似的商業保險作為保障。
㈥ 退休還能買工傷保險嗎
勞動者退休了一般不能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如果招用退休人員,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因此用人單位一般不需要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㈦ 退休人員能否買工傷保險
退休人員一般是不能買工傷保險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購買社保;但單位與退休人員之間的關系一般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的,所以並不需要為其購買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㈧ 65歲以上員工還能上工傷意外險嗎
不能。
一、工傷保險有年齡限制,工傷保險只能是合法的勞動者才可以參加的。年紀是18周歲到退休年紀為男60,女50,女幹部55。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才能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國家要求企業必須給員工上社保,社保本身就包括工傷意外保險。但是有些時候社保的工傷險賠額度並不能達到工亡人員的生命價值賠付額,多出的部分是由企業承擔的,比如,一個人因工死亡,最後賠付額是100萬,而社保最高賠付74萬,剩餘的26萬就由企業承擔。還有一種情況,員工是臨時工,或者短期工,企業一般不會給上社保,所以為了規避風險企業要給員工上工傷意外險。更好的規避企業風險。所以都應該是企業給員工購買,和年齡沒有很大關系。
三、如果是購買醫療險,不僅隨著年紀增大,保險費率會越來越高,而且還會對年齡范圍做出具體限制,65周歲以上的老人能選擇產品很有限。但與醫療險不同,意外險的投保對年齡限制很小,這是因為意外險的理賠主要與意外發生的概率相關,與年齡關系不大。 市面上有專門針對老年人設計的老年意外險,涵蓋普通意外、交通意外、意外醫療以及專針對老年人的意外骨折/摔傷等保障。關注保障利益。意外險主要承保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等責任,如果希望獲得更高的保障,可以選擇意外醫保補償較高的產品,能夠提供每日住院津貼。此外,骨折、關節脫位都常見老人意外都有針對性較高的保險。
四、過了65周歲,已經不適用工商意外險,可購買健康險或者意外險,但是不管是健康險還是意外險,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都比較大,能買的保險產品不多,若是想買意外險,可以選擇老年人專屬意外險,承保年齡會寬松很多,比如太平財險老人綜合意外承保年齡為50-90周歲,眾安保險老人意外險承保年齡為50-89周歲,平安護身福中老年意外險承保年齡最高為80周歲。投保意外險沒有醫療險那麼嚴格,相對來說寬松很多,適合65-70歲老人的意外險很容易找。 老年人面對的意外風險比年輕人高很多,而意外險可謂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險種,保費不貴、杠桿率高,大家一定要給家裡老人買上。
㈨ 返聘退休員工能不能繼續上工傷保險
不可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容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者是企業職工,即應當與企業具有勞動關系。在我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退休返聘人員不再享有勞動者身份,因此不可參加工傷保險。
(9)退休人員能否購買社保工傷保險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明確聘用期間的工作崗位、薪資報酬、福利待遇等權利與義務關系。
2、明確協議時間:一般為一年一簽,協議期滿後視其工作業績與體驗身體健康狀況決定是否續簽,續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保險約定:返聘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為了避免發生意外後公司的賠償風險,採取用商業保險代替方法降低風險。
4、其它約定:合同期滿後公司無須支付退休補償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