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本離休費一般是多少
什麼是基本離休費 - :(三)工資結構調整:根據總政治部幹部部、總政治部老幹部局、總後勤部財務部〔1989〕政老發字22號文件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軍職40元、師職35元、團職以下30元. (四)生活補貼...
基本離休費怎麼算?: 1949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年齡到站了辦手續叫離休,1949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 年齡到站了辦手續叫退休.前者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的100%,後者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的95%. 國家的基礎性文件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說它是基礎性文件,是因為發布之後,又針對各類情況公開或非公開的發布過一些具體辦法、通知和說明. 其中「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 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 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 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上述范圍後來有所擴大.
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費怎樣計算 - : 1、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費的計算如下: ①退休費=基礎退休費+個人賬戶退休費; ②個人賬戶退休費=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③基...
基本離退休費包括哪些 - : 非法律問題,可咨詢當地人事局或勞動局.
基本離休費包括哪幾項? - : 離休待遇是: 原工資照發,並根據本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按照離休前的標准工資,每人每年分別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同時給予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按規定可以開支的費用. ...
基本離退休費是什麼意思 - : 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 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副處級離休幹部基本離休費是多少? - : 基礎工資230,級別工資408,職務工資560左右,工齡工資為工齡,再加06年上調的490和14年上調的580或540.因為各人情況不同,所以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不同
離休幹部的基本離休費包括哪幾個方面 - : 您好,事業單位基本離退休費為工作人員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基本工資打折後部分)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詳情請向當地社保部門咨詢.
離休幹部基本離退休費標准 - : 2007年病故,按照當時的規定,其喪葬費為6個月上一年度的工資標准,大概在一萬多,撫恤金為病故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以上費用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由繼承人共同繼承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基本離休費都包括哪些 - : 拋去所有補貼部分,剩下的就是基本養老金.
『貳』 離休工資7500基本工資
法律分析:一般為20個月基本工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叄』 2021年離休幹部離休費調整
法律分析:(一)離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及時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四)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法律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十六條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喪葬費。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第五條 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肆』 離休副處級基本工資
法律分析:離退休幹部生活補貼領取條件: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工作能力的幹部。領取標准: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
1949年9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1942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因工緻殘退休,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