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可以領多少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② 公務員去世後,還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公務員在職死亡的各種費用與退休病故的費用是一致的。大致可以領取4筆錢:一筆是喪葬費,二筆是一次性撫恤金,三筆是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四筆是個人養老金、職業年金等賬戶余額。下面我們具體說一下這四筆錢。
憑死者本人的身份證、社保(醫保)卡、醫院的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火葬館的火化證明,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社區證明等,到社保部門辦理領取手續。
③ 退休公務員死亡可以領多少撫恤金和喪葬費
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喪葬補助費的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是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所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公務員都有撫恤金和喪葬費,都是一次性發放的。傷殘撫恤金的標准為:
第一,一次性撫恤金,如果屬於因工死亡的,那麼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第二,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因病死亡的,那麼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八十四條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④ 公務員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標准
法律分析: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喪葬費7000元左右,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不過各地區發放標准不一樣,也有很大的區別,具體應以當地規定為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⑤ 公務員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
法律分析: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喪葬費7000元左右,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五十六條 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標准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消費物價水平、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水平、國家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⑥ 公務員死亡後可以領取哪些費用
可以領取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退休公務員因病去世後,工資會停發,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兩部分。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規定:1、一次性撫恤金:根據民政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病故後的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2、喪葬補助費: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病故後,可以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補助費包干使用,節約歸己。喪葬費標准執行當地省一級財政等部門制定的標准。
⑦ 公務員死亡後可以領取多少個月工資
公務員死亡的,如果死亡身份為烈士,則死亡後可以領取80個月基本工資;如是因公犧牲的,則可以領取40個月工資;如是病故的,則領取20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 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 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⑧ 公務員退休後死亡養老保險金如何領
法律分析:公司員工在退休後死亡的,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在已故退休人員的家屬提供相關的資料後,家屬是可以進行喪葬費領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