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模範退休後的待遇
法律分析:退休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
(一)全國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榮獲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勞動模範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四)市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1990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的,按其中最高一檔標准計發,不重復享受榮譽津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Ⅱ 市級勞模退休待遇新政策
法律分析:市級勞模沒有特殊待遇,只有獲得省一級或者部一級,或者國家級別的,才可以在退休給予提高待遇。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的決議》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Ⅲ 市勞模退休享受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
一、全國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榮獲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勞動模範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市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1990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20元。
二、從1995年12月20日起,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廣州市勞動模範"稱號的先進個人,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主管部門報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可列入本單位提前晉級或越級晉升的范圍晉升職務工資;屬企業單位的,其所在單位有晉級指標時,要優先給予升級;並頒發一定獎金。獲得"市勞模"稱號的先進個人,按有關規定參加省、市工會組織的療養、休養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應予照發,其活動所需的各項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經費列支渠道由所在單位解決。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衍生問題:
怎麼算自己養老金退休拿多少?
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基礎是社會平均工資,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人」為例,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所示: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Ⅳ 市級勞模待遇新政策
1、提高離退休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
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2、提高農業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
年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省部級農業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00元;
3、繼續對勞動模範(先進)實行醫療補助。城鎮市級及以上在職離退休勞動模範(先進),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醫葯費,由個人承擔部分。市級以上農業勞動模範(先進)在參加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
4、榮譽津貼和醫療補助費用的列支。勞動模範(先進)榮譽津貼和醫療補助費用由勞動模範(先進)所在單位解決(行政事業單位榮譽津貼在離退休費中列支,醫療補助費用在醫療費中列支;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如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由其主管單位解決。有條件的地區,勞動模範(先進)榮譽津貼的發放和醫療補助應列入社會化管理。
5、建立勞動模範(先進)專項補助資金。財政及各區、縣(市)財政都應設立勞動模範(先進)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因所在單位經濟困難瀕臨破產或無工作單位,榮譽津貼和醫療補助費用確實無法落實的勞動模範(先進)的補助和因遭遇天災人禍、患重大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餓勞動模範(先進)的補助 。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的決議》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Ⅳ 勞動模範退休金待遇規定
法律分析:(一)全國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榮獲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勞動模範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四)市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1990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的,按其中最高一檔標准計發,不重復享受榮譽津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 第一款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