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後發現單位未交和未足額交社保應如何賠償
這個事情比較麻煩首先單位勞動工資科幫您證明的確少交社保的證明,還有您自己也最好搜集證明,再到社保中心申請糾正。
⑵ 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訴訟要求補償損失嗎你怎麼看
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
1.可能是單位按60%低檔給你繳納的社保,這樣符合國家現行社保政策
2.未按月給你繳納社保,拖欠社保。這種情況,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你繳納拖欠的社保,即補足沒有繳納社保的月份。這種補交,社保局是否可以補交,需要單位出面協調。如果補交不了或者單位不同意給你補交。你可以到社保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單位補足未給你繳納社保的月份。或者根據情況提出法律援助。
隨便說一下,拖欠社保不是勞動仲裁管轄范圍。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⑶ 企業未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退休金 企業該怎樣賠償職工
你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勞動監察大隊報案,有他們立案調查。符合的會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單位欠繳勞動保險影響退休工資損失補償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還指出關於繳納養老保險的若干問題: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⑷ 單位沒給及時交社保,導致退休金領不著怎麼辦
單位沒給及時交社保,導致退休金也不知道怎麼辦?
這個可以跟社保局多溝通,多聯系。如果有檔案,那麼帶著檔案去勞動局或當地的市人力資源局去溝通交流。
檔案里記載著所有的一切,所以通過檔案可以證明你的工齡你的繳費年限。特別是視同繳費年限這部分。這部分的繳費年限非常重要。因為如果能獲得這部分的繳費年限,那麼你的退休金會比較高的。一般每個地方建立個人社保賬戶之前的工作年限都應該是屬於視同繳費年限。只要能證明你連續繳費足夠十年,那麼應該都能得到視同繳費年限的。而且你上班期間,如果單位公司沒給你交了社保,只要你能拿出來證據比如工資明細或者是勞動局認定的工資表,那麼都應該是可以補交社保的。所以要多與這兩個部門溝通協商解決。就是勞動人力資源局和社保局。
到了退休年齡能領到退休金,是老年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前提,所以一定要爭取領到退休金。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⑸ 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怎麼賠償
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公司沒有幫員工交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以下責任:
1、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2、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3、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4、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5、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 如果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產生糾紛,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⑹ 無法補繳養老保險,造成勞動者損失怎麼賠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⑺ 因原單位未交社保而造成的退休金損失的訴訟費多少
你可以去找一下律師咨詢一下
⑻ 公司沒給交社保怎麼賠償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的賠償:(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在工商局備案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屬法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對象有責任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已並入醫療保險了)等五險,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在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由國家或社會對其本人、家庭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的保障制度。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賠償。
如果和企業溝通無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由勞動相關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⑼ 公司未繳納社保怎麼賠償補償金
公司未繳納社保,職員離職時沒有法定理由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但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⑽ 連續在單位工作滿15年單位不繳社會五險一金到了退休年齡怎樣補償
摘要 你好!很榮幸能回答你的問題!首先,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法院不便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