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
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2010年3月17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
(魯高法函[2009]3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墾利縣人民法院報送請示的原告李克英訴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中,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
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形成不同意見,就有關問題向我院請示。我院研究後認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涉及面廣,各地規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請示。
一、案件的由來
原告李克英之夫許長峰系利津縣明集鄉玉皇廟村農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許長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東營市龍翔石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門衛工作。2008年9
月29日19時左右,許長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輪車過公路時,與一機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許長峰死亡。原告李克英於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許長
峰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許長峰於1942年9月出生,至受傷之日時年齡已經超過60周歲為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山東省工
傷認定工作規程》之規定作出[2008]NO.6-02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東營中院對案件處理的不同意見
多數人意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對其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理由是: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又受聘到新工作單位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爭議焦點在於,該類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法》所規
定的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反之,則不應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
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當事人許長峰發生事故時年齡已達到66周歲,不管其身份是農民抑或離退休人員,均屬於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現工作單位之間已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同樣也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調整。
少數人意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現用人單位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理由是:
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由
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趨勢,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
二次就業的情形會越來越普遍,認定他們與現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有利於對這一人群的勞動保護。
三、東營中院請示的問題及我院意見
東營中院向我院請示的法律問題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法律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周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
形成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
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鑒於本案法律適用問題影響面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對於今後的案件審理具有指導意義,為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現提出對以上問題的請示,請予答復。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一、目前針對超齡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為工傷的認定在全國各個省市規定並不相同,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明確規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
不予受理,其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明確規定可以享受勞動保險。如《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
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三)沒有明確規定,如東營市對此未規定,但實踐中的做法就是對此類申請不予受
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
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 超過60歲的人能申請工傷認定嗎
男的超過60周歲,女的超過55周歲的,勞動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3. 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參考:
一、單位已為離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按工傷處理
該處理意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在該答復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該處理意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在該答復中,最高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三、離退休人員受聘期間,因工受到傷害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
該處理意見來源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2005]310號),國務院法制辦在該復函中認為,關於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後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辦理。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工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四、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雖然這個規定不是針對工傷認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勞務關系處理,社保部門自然不會認定工傷。
五、2016年人社部最新出台的處理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區分退休人員不同情況做出了2個規定:
1.對於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4. 超過60歲工亡算不算工傷
超齡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能否認定工傷或比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答釋如下:
一、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工傷賠償,只能按侵權民事賠償對待。適用於《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調整。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主張主理由。我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規定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保險條例》只排除了非法用工,而沒有對超齡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作出排除性規定。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中對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與適用待遇進行了規定,有的地方法規(比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對超齡勞動者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法律法規與政策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六十六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4、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九條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5.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算不算工傷
如果是已退休發生工傷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退休後屬於退出勞動力市場,屬於提供的勞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屬於勞務合同糾紛。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理賠。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為工傷;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是工傷,按勞務關系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規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1.達到傷殘等級人員,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的醫療費。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葯費。
2.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人員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准: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8個月工資;
(3)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其每月的護理費標準是:全部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發給護理費;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護理費;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3.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五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工資;六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4個月;七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2個月;八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0個月;九級為傷殘職工本人8個月;十級為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
(2)在職傷殘補助金標准: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要人自行擇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3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2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七級2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八級1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九級1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6. 最高法關於超齡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認定工傷怎麼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7. 超過六十周歲不能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按現行來的規定的,農民工源超過六十歲,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
2、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8. 66歲可以認定工傷嗎
65歲的人,應當退休或者早已退休,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作中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不享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工傷申報材料
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申報的
1、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事故發生之日3個工作日內報送)
2、 工傷認定申請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一同報送)
3、 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原件並復印件)
4、 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原件並復印件)
5、 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原件並復印件)
6、 工作考勤記錄卡(原件並復印件)
7、 企業營業執照(原件並復印件)
8、單位參加當地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憑證和參保職工花名冊(原件並復印件)
9、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人或直系親屬申報的
1、 工傷認定申請表1式2份
2、 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單位有效工作證、單位簽章工資表、單位簽章的從事本職工作證明等(原件並復印件)
3、 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原件並復印件)
4、 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原件並復印件)
5、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照片等有關證據
6、 事故發生詳細經過
7、 單位、企業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可到工商部門查詢)
9.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先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然後再申請工傷認定(這期間如果第一次醫療期滿就去做個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工傷認定決定書下來後再到勞動仲裁申請:
1、賠償工傷待遇(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伙食費、誤工費、車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2、繳納在職期間各類社會保險費(補繳不成就補償現金);
3、未鑒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年內);
4、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5、節假日加班及平時加班的加班工資(這條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完了後你所在的公司應該給你錢了,如果還不給,帶上那些東西及相關證據直接去法院好了,當然,如果你們當地的勞動部門以你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之類的,那就直接去法院起訴。
(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擴展閱讀:
工傷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10. 外來農民工在重慶地區60歲以上工傷還能算嗎
退休返聘來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自發生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工傷待遇申請。
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 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