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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

發布時間:2022-06-30 07:42:33

① 超過法定年齡的農民工女54歲工傷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首先應由勞動者在一年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向用人單位索賠。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生效後,如用人單位仍不履行賠償義務,應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我國有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工傷賠償標準的醫療費、工傷治療費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准,並且住院伙食補助由單位按照出差伙食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異地就以還要支付交通費和住宿費。工傷的職工憑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到區域就醫的,交通和住宿費按職工出差標准報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② 工地上超過退休年齡工傷怎麼辦

法律分析:正常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了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沒有作規定。因此,不能因是離退休職工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就否定其勞動者身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③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應如何認

④ 過了退休年齡農民工工傷待遇是否可以享受

法律分析:已經過了退休年齡的這些農民工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並不只單純的針對農民工,就算是城鎮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具備法律上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跟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這種關系只是勞務僱傭關系而已,所以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⑤ 已達退休年齡能否申請工傷

已達退休年齡不能申請工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屬於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企業建立的不屬勞動關系,在遭遇工傷事故時不能得到工傷賠償,因為工傷賠償是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

⑥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作中受傷能認定工傷嗎

目前規定中。
超過退休年齡,如果未享受退休待遇,或者農保的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不過具體還是要去工傷認定部門,以他們的口徑為准。

⑦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傷亡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分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為農民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答復》的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第二、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體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三、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用人單位以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第四、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體金的,其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按照勞務關系進行處理,那麼其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則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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