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用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回達到法定退休年答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❷ 單位如何為已達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外來農民工繳納保險
醫保問題應該去哪個部門舉報投訴望回復,求助無門,是否去勞動部門舉報
❸ 僱傭到達退休年齡的l農民工應注意什麼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❹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應如何認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內應予支持。雖然,超過容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由於年齡原因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這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進行損害賠償的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發生工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關於賠償的標准,由僅僅是由於年齡原因無法按照工傷程序辦理,但是農民工所受到的損害後果及其發生工傷的事實與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並無不同,所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要求按照工傷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持。
❺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如果是農民工的話,是否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的進行工傷鑒定
已達法定抄退休年齡的人員屬於不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企業建立的不屬勞動關系,在遭遇工傷事故時不能得到工傷賠償,因為工傷賠償是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
這類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亦即僱傭關系。如果是在工作時因工受傷,且與勞動強度及工作環境有關,用工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雙方協商不成,傷者本人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❻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並未亨受退休金的農民工被單位再次招聘應當為他交納社保和醫保
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是給他投保也投不上了,按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社會勞動保障部門不會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