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傷亡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分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為農民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答復》的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第二、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體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三、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用人單位以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第四、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體金的,其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按照勞務關系進行處理,那麼其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則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❷ 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得工傷怎麼賠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如果達到退休的年齡後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怎麼處理是沒有規定的,但如果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可按工傷進行處理。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 20% ;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❸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受工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法律分析:1、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目前無法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待遇2、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3、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❹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問題
法律分析: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❺ 法定退休年齡工傷待遇是否可以享受
法律分析:若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是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的,如果已按項目參保方式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❻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年齡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是沒有辦法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就明確規定了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以及其所享受的工傷待遇問題。如果在超過年齡之後依舊選擇繼續工作的話,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為他們繳納社保的。因為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暫停繳納社保,包括工傷保險。
而在建築施工企業當中,這樣的情況尤為頻繁。所以對於退休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在施工項目上的工傷保險當中,只要是屬於項目上的人再次受到傷害,都需要通過保險來進行賠付。同時在我國的法律當中,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傷害,也是應該按照工傷來進行認定。從這里就可以看出法律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是較為全面的。
❼ 工傷的法定退休年齡是
工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與普通勞動者無異,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改辦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直至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❽ 已達退休年齡能否申請工傷
已達退休年齡不能申請工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屬於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企業建立的不屬勞動關系,在遭遇工傷事故時不能得到工傷賠償,因為工傷賠償是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
❾ 工傷退休年齡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工傷認定標准為: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