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員有13個月工資嗎
法律分析:退休後就不存在十三個月的工資了,表示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即第十三個月工資,也稱為年底雙薪。退休後勞動合同終止,應當申領退休金沒有13月工資的發放,只有事業單位當年退休職工可以享受本年度第13月工資。
一般是沒有的。不過,部分地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上半年退休減半發放13個月工資,下半年退休全額發放13個月工資。
所謂13個月工資,有兩種含義,一是年底雙薪或十三薪,也就是多發1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年終一次性獎勵是退休工資多發一個月。
首先,退休工資多發放一個月,這是不可能的。退休人員在繳費滿15年之後,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一年領取12個月的養老金,這筆錢是社保基金發放,年底是不會多發放一個月養老金的。其次,十三薪在退休後一般也是沒有的,因為退休人員退休後,已經跟單位結束勞動關系,不再領取工資,不再參與年度考核,一般也不會發放13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B. 退休教師的工資每年是不是按13個月發放
如何保障教師的績效工資
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審議並原則通過《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並要求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確保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新京報》12月22日)
有不少同事從電視上看到新聞後非常歡呼的在辦公室談論,紛紛表示教師工資要上漲了,得趕快准備考公辦學校的教師編制。然而,我不否定實施績效工資後能提高教師的收入,但是我擔心的是如何保障績效工資的真正落實和發放,真的能確保績效工資落實到位嗎?
就目前而言,我國不少落後地區的教師的正常工資的發放仍然存在出現拖欠、發不全、剋扣的現象,比如筆者工作的所在縣的教師的職稱工資就發不全,低等級的職稱工資乾脆就不發,教師的第13個月工資全部沒有,根本原因是縣級財政實力弱,支付不了教師工資,而且就現在的財政支付工資情況也是寅吃卯糧。
在過去正常工資都無法保障發放的前提下,實施績效工資,如何讓廣大中西部落後地區教師放心,而且績效工資是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承擔發放。如果中央政府真的要徹底解決教師收入低的問題,當前根本措施不是實施績效工資,而是切實保障過去應發而沒發的工資,將過去拖欠的工資帶上利息補全。即使實施績效工資,也必須改變我國一直以來的教師工資承擔體制,否則只能是空頭支票。績效工資雖然說是省級統籌,但是比例如何分配,沒有規定,如果省級財政統籌績效工資,但是規定縣財政比例佔50%以上的話,這項措施只能說無法實施。
因此筆者建議,中央政府應該對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的承擔體制實施徹底改革,改革過去由財政實力最弱的縣財政承擔為主的體制,改為以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承擔為主,所佔比例應該不低於50%,市財政和縣財政承擔教師工資比例應不高於50%的教師工資承擔體制,只有改變過去縣財政出大頭的體制才能保證教師各項工資的徹底發放落實,否則只能讓落後地區教師空歡喜一場。
C. 葫蘆島市綏中縣退修教師補發了第13個月的工資,退修的公務員能補發嗎
葫蘆島市庹中學退休教師補發第13個月的工資,退休的公務員能補發嗎?工資老師工資都比較低,他們的每個月的工資拿到手都不多,所以說第13個英文字應該給予公務員就不一樣,公主比較高,他們補發的也不止一次,一個13個月
D. 教師19年上半年正式退休,還可以享受19年的13個月工資嗎
如果你是19年上半年正式退休的話,那麼是不可以享受19年的13個月的工資的,因為必須要是滿年度才可以享當然了,具體還要看你當地的政策。
E. 中小學教師有十三個月的工資嗎
教師的第十三月工資只發月工資里的基礎工資或崗位工資。
第十三個月工資屬於獎勵性工資,201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員在人社局批准審查後才能發放。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處分立案審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員不發放。
2001年2月8日,人事部與財政部下發的《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的第二條第三款,其制定依據是國辦發[2001]14號文件。
從2001年起執行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規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對象是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人員,獎金標准為當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資,下一年1月份兌現。
關於十三薪,有幾點是非常明確的:
第一,不是機關事業單位都有十三薪,十三薪只有公務員有,事業單位不發放十三個月的工資,以績效工資即大家常說的年終獎替代。
第二,公務員發放十三薪,是指基本工資,即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構成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崗位津補貼、保留性補貼、物業補貼、車補等基礎性補貼,且必須在年度考核稱職以上才能享受,不稱職的不能領十三薪,而後面的各類津補貼往往占公務員日常工資的大半。換言之,公務員的十三薪其實是很低的,科級一般在2000上下。
第三,公務員的「年終獎」,除了所謂的十三薪外,一般還有年終考核績效獎或者文明獎等,這是獎勵的大頭,東部發達地區高的可以到8-10萬,少的基本上也有3-5萬;中西部地區很多也有1-3萬之間,視地方財政實力核發,差距比較大。
公務員之所以存在較大的中西部差距,主要也與這部分獎勵有關。而事業單位不計發十三薪和年終考核績效,但有績效工資,有的財力比較好的地方參照地方公務員標准發放,有的按照公務員的70%左右發放,有的自定標准,數額不一而足,從幾千到幾萬之間都有,總體比公務員要少出很多格、不合格以及因處分立案審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員不發放。
2001年2月8日,人事部與財政部下發的《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的第二條第三款,其制定依據是國辦發[2001]14號文件。
從2001年起執行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規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對象是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人員,獎金標准為當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資,下一年1月份兌現。
F. 退休人員有十三個月工資嗎
法律分析:沒有,退休後就不存在十三個月的工資了,表示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即第十三個月工資,也稱為年底雙薪。退休後勞動合同終止,應當申領退休金沒有13月工資的發放,只有事業單位當年退休職工可以享受本年度第13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G.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13個月工資嗎
法律分析:一般是沒有的。不過,部分地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上半年退休減半發放13個月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下半年退休全額發放13個月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因為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文件精神,公務員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制度,即「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准為本人當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都退休了,也不參加考核,沒有考核結果,自然不會有第13個月工資,這是政策規定,事業單位轉正未滿一年不享受十三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H. 當年退休人員有13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當年退休職工是可以享受本年度第十三月工資的。
法律依據:《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公務員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制度,即「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准為本人當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I. 退休教師有13個月工資嗎
退休教師,是不應該享有這個第十三個月工資。
平時所說的第十三個月工資,其實就是指國家一些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它單位陸續實行的一種雙薪制。也就是發放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這一種「工資」明顯來說,屬於是一個獎勵工資。國家對於事業單位的員工,包括企業單位的員工,第十三個月的工資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支付13個月的工資。當然這個第十三個月的工資是一種普遍的現象,鑒於這個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其實它就是一個獎金制度。
因為屬於是在職的職工,在職的職工企業,包括一些事業單位給予的獎勵工資。因為退休的老師已經退休,不再那單位工作,已經退休了。所以說這個第十三個月的工資,也不應該領取了。
教師退休工資退休前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對應的比例。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有10%的比例提高作為獎勵。另外,還有一項優惠政策:教齡滿30年的教師,都是100%計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