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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退休服務中心工資

發布時間:2022-06-19 03:52:20

Ⅰ 大連市民政局 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一服務管理中心 單位待遇怎麼樣

這個單位的福利復待遇是有保障的制,是軍隊離退休老幹部休養的場所,主要是為老軍干提供服務的,這個單位的工作沒有挑戰性,適當居家型的人.工資絕對有保障,老軍乾的工資福利全部由軍款中解決,相當於你在某單位退休,那麼你由某單位負責,就是一個概念,老軍乾的福利待遇相當可觀。
工作相當輕松,就是照顧老人、組織娛樂活動、陪同釣釣魚、打射門球賽、旅遊等,總之不能出安全事故。

Ⅱ 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待遇怎麼樣

待遇很不錯。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單位性質是,各省民政廳直接管轄的事業單位,由國家財政全額撥款設立與管理。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主要服務的對象是:

1、軍隊離退休老幹部(團級以上);

2、在戰爭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工作能力的軍隊幹部;

3、在戰爭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戰殘傷殘達到特級或一級的軍人;

4、離退休軍隊老幹部的遺孀。

(2)離休退休服務中心工資擴展閱讀:

1、主要任務是: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努力為離休退休幹部安度晚年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保障離休退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2、干休所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政治關心與生活照顧相結合,以離休退休幹部健康長壽、永葆本色為目標,不斷提高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

3、介紹軍休工作的發展過程和做好軍休工作的重要意義,目前接收安置軍休幹部的基本情況和要求,對軍休幹部服務管理的主要政策和工作要點,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和進一步改善的探索。

4、了解軍休工作的有關內容和工作要點,把握有關政策和工作方法, 啟發和探索進一步做好軍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路。

Ⅲ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資怎麼調整

退休漲養老金按工齡劃分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以工齡劃分等級
之前有報道稱,一些50多歲的事業單位職工,因擔心改革觸及自身利益而尋求提前退休。這種擔心的前提是,他們猜測改革或以一般退休年齡劃線。但這並無依據。
對以年齡劃線,說法其實很多。此前有地方官員建議,為減少改革阻力,可將更多人劃為制度的「老人」,如以45歲來劃線。還有人說,可從改革時起,之後入職的按新辦法,在職的將年齡折算成繳費年齡。
對外經貿大學員工福利與社會保障系主任孫守紀認為,對完全按政策出台所在年份,相關待遇「一刀切」的擔憂,不用過於緊張。他指出,事實上,不少涉老待遇的遺留問題,正是由於當年政策出台時,因退休時間前後不同而造成待遇截然不同,「未來應該不會這樣」。
孫守紀認為,未來或將根據工齡進行改革,「如以工作30年為標准,超過的按原制度,有利於減少阻力。年齡小、工作時間短的還有較長時間,可建立職業年金制」。他指出,為避免新政策導致退休待遇降低情況,國家可能同步出台配套政策,對改革時仍在職的人員予以政策傾斜。
機關事業單位退人員養老金上調
自2005年開始,我國每年都要調整一次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全國31個省區市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人平均養老金水平達到3050元排在首位。
31個省市區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辦法各不相同,一般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兩種方式。以湖南省為例,普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 11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適當傾斜,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70元。
在調整幅度上,各地基本按照國務院要求,上調幅度均為10%左右。以河南省為例,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1764元,2014年調整後月人均增加176元,增幅約為10%。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約6.5%
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寫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根據預算報告,這一調整是基於統籌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物價漲幅等因素。2016年我國將努力建立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促進在職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協調增長;還將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堅持精算平衡,建立更加透明易懂的收付制度,進一步健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約束機制。
預算報告提出,2016年,我國還將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
事業單位退休漲工資最新實施方案
事業單位退休金調整方案:退休人員漲工資細節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最新退休工資的規定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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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 休費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增加離退休費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2016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 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 2016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 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 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 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 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 一 18 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職生活費。
(四)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經費來源
這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 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 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 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三、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 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 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 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Ⅳ 離休人員工資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 離休是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1、對象不同。離休對象為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退休對象為所有企業職員,含個體、靈活就業人員;2、待遇標准不一樣。離休後政治待遇不變;退休享受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進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Ⅳ 離休幹部基本工資怎麼算

老幹部基本工資不是很多但有名目繁多的補貼 20個月的基本工資 大概4萬到5.5萬之間

Ⅵ 離休幹部退休後一個月退休工資大概有多少

差不多8000及以上,要看級別

Ⅶ 離休幹部一年幾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離休幹部一年為12個月工資,每個月都會開退休工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第五條 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第六條 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自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療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安置補助費150元,安置到農村生產隊的,發給300元。離休幹部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安置地點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都按在職幹部差旅費的規定報銷。

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七條 離休幹部去世後,其喪葬補助費飛遺屬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等,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Ⅷ 軍隊離休幹部待遇有哪些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生活待遇標准
(一)離休費
1.離休時離休費:幹部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 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後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幹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二)退休費
1.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二、各項補助補貼標准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交通費。標准:軍隊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願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的規定發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幹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願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離退休幹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願兵軍人職業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服裝費標准,從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調整為:寒區50元。
6.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7.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准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離退休幹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後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離退休幹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8.防暑降溫費:軍隊離退休幹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願兵每人每年40元。
9.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的食物定量標准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准,仍按1999年的標准執行。
10.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護理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護理費標准,按公勤費全費標准執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幹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後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周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幹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幹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軍隊退休幹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後,由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報批程序:
軍隊離休幹部年滿70周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幹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干休所審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幹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軍隊退休幹部,凡享受護理費的,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由當地縣屬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停發護理費。
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護理費的,移交後應由管理單位審核其享受護理費條件。特等、一等殘廢軍人,應以移交地方後換發的民政部門發放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為准。因病享受護理費,應以當年所持有的縣以上醫療部門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門的認定為准,重新辦理享受護理費審批手續。
從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退休幹部,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發給護理費,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補助費標准停止執行。
12.住院伙食補助費: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補助費,從2003年1月起,執行二類灶加三類補助,減去個人應交伙食費標准,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離退休幹部個人交納住院伙食費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數民族補貼: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的少數民族補助予以保留。符合條件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電補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交納水電費,並從1997年1月起給予水電補貼:每月用水補貼,軍、師職八噸,團以下五噸。每月用電補貼,副軍職14度,師職10度,團職8度,營以下幹部6度。安置地政府調整水電費繳費標准時,水電補貼相應調整。
15.電話補貼費:從1997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電話補貼費,其月標准為:離休幹部10元,退休幹部8元。(退休志願兵、士官無)
16.生活補貼:從1996年10月起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按原職務(含相當職務或專業技術等級)發給生活補貼。每人每月標准為:正軍職至正營職以下205150元。退休志願兵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貼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補貼:家庭自行取暖的離休退休幹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規定的取暖補貼標准,發給個人。
18.地區生活津貼:對部分省市地區生活津貼進行了歸並。
19.53年師職退休幹部生活補助費:從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間入伍的師職退休幹部發放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100元;年滿70周歲和其他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每人每月再增發150元,不另發護理費。
發放生活費的范圍
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局級)以及專業技術四、五、六級(含體育一、二級)幹部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幹部。
審批辦法
享受100元生活補助費由安置地地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年滿70周歲和其他今後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三、安置管理單位集中掌握經費項目
1.取暖費:根據《民政部門關於移交地方軍隊離休幹部取暖費的復函》規定,總後勤部規定的取暖費標准,是軍隊各大單位向總部計領取暖費的標准,由單位掌握使用,不是發給個人的標准。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不住營區的由管理單位按照國家對取暖地區的規定執行。目前,財政部仍按中央軍委批轉後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住宅建設標準的規定》的各職軍官住宅建築面積標准核撥取暖費。(師職92 、團職72 、營以下54 )
2.離休幹部特需費:每月42元。特需經費按月計領,由安置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不得發給個人。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如:為離休幹部購買公用圖書、報刊、資料、文體器材和慰問等開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3.福利費:按基本離退休費用的2.5%提取,由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於:為活動室和離退休幹部訂閱報刊雜志、購買文化體育用品的費用;召開離退休幹部小型座談會、表彰會、經驗交流會的費用;經組織批准參加學習和參觀考察的費用,離退休幹部參加文化比賽活動的差旅費;其他福利費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優待撫恤
2004年10月1日執行的國務院頒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一)一次性撫恤
1.犧牲病故證明書的發放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發放順序:
(1)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2)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3)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發給父母(撫養人);(4)沒有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2.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2)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3)立一等功的,增發25%;
(4)立二等功的,增發15%;
(5)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對象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如果軍人死亡前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載明的順序發放一次性撫恤金。
4.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項目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軍隊離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離退休後直接增加的離退休費;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退休後增加的退休費。離退休幹部的地區類別工資、護齡、教齡津貼也計算在內。
(二)特別撫恤金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1988年7月18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發布後病故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凡符合特別撫恤條件的,自文件下發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單位為其遺屬發放相應特別撫恤金。
1.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條件
(1)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英模人物或榮立一等功的人員;
(2)生前在邊防、海島、高原部隊或其他特別艱苦的環境工作及在國防科研中從事國家規定的有害工種連續滿20年,並作出顯著成績者;
(3)生前為師職(含)、專業技術7級(含)以上幹部或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的幹部,且事跡突出者。
2.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標准
按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條件順序依次劃分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為15000元、二等為12000元、三等為10000元。同時具備兩種(含)以上條件的,按其較高的一個等級給予撫恤。
(三)喪葬費
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從1989年8月1日起,兵團職以下幹部是12個月的工資總額。離休幹部計發喪葬費的基數為基本離休費、地區津貼。
從1993年10月起,退休幹部喪葬費標准為幹部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休費。退休志願兵按照現役志願兵的規定執行。
喪葬費由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發放。辦理喪事費用,除單位出車、送花圈外,其他費用從喪葬費中支出,辦理完喪事後剩餘喪葬費發給遺屬,經費從軍隊離退休幹部經費中列支。
(四)犧牲、病故後6個月工資
軍隊離退休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生前離退休費。離休幹部的基數為基本離休費、地區津貼、公勤費、交通費、榮譽金,退休幹部的基數為基本退休費、地區津貼。軍隊離退休幹部遺屬符合享受生活補助費條件的,從第7個月起領取生活補助費。所需經費由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發放,從軍隊離退休幹部經費中列支。
此規定軍隊退休幹部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探親待遇
從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志願兵),與父母(含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時間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往返車船費按照現行規定報銷。
幹部探親往返途中,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船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准予購買火車硬席卧鋪票或輪船三等艙票。乘坐使用空調設備的火車時,另外加收的空調費准予報銷。白天乘坐輪船時,准予購買四等艙位票或比統艙高一等艙位票。對於無直達車次,必須中轉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
六、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遺屬定期生活補助
(一)、軍隊離休幹部遺屬定期生活補助
自2005年1月1日起,離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離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離休幹部遺屬中,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仍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和經批准投靠離休幹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50元。
(二)、軍隊退休幹部遺屬生活補助
1.自2005年1月1日起,退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屬,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在領取定期撫恤金後,參照離休幹部遺屬生活補助標准給予適當補助。
軍隊退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屬,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定期撫恤金手續,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享受當地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准。在領取定期撫恤金後,服務管理機構參照離休幹部遺屬標准給予適當補助。
2.軍隊退休幹部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
《軍人撫恤優待條件》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Ⅸ 企業離休老幹部每月的基本工資是多少錢

這個企業離休退休工人的工資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每個地區是不一樣的,這是根據各地方的工資標准和人均收入來決定的。

Ⅹ 離休幹部工資是多少

有些問題本身提的就有些問題,一看就是些不熟悉幹部政策的人提的。關於離休老幹部的待遇問題從上世紀70年代到現在近五十年過去了,針對這個待遇的問題國家已經出了幾十部文件,三言兩語是說不清楚的。網上的回答都是到本地老乾局去咨詢,可這些問題就是出在老乾局,你們說能得到解決嗎?再說了現在老乾局工作人員都是一些小年輕,對他們上輩子的事情就像那神秘的宇宙太空,還是不要去指望什麼了。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解放戰爭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老幹部待遇可以比照副處級(也就是副縣級)在職幹部的待遇,同樣是一個級別還分了檔次。現在第一步是你要讓發工資的單位把工資表的明細分出來,特別是基本離休費其中含有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和各種津貼列一個明細出來,列出來以後再按相關文件規定去對就容易找出問題了。有些單位就列不出這個明細表,只是一個整體的打包,這就百分之百的有了問題。再說了,現在是走資派的天下,也怕這些老傢伙們再來一次革命·······啊啊,我的話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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