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這個規定是防止有的工傷職工(可以保留勞動關系,單位給予繳納各項社保費一直到退休內年齡的),到了接近退休年容齡時,提出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去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後用此款個人繳納社保,多賺一些錢。所以做了此規定,差1年到退休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兩金少給50%;差5年到退休年齡,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兩金少給10%,這樣,可以防止個別工傷人員鑽政策的空子。
Ⅱ 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一年,全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
比如,本應60歲退休,58歲被解除勞動合同,此時距退休至於兩年,按照此規定,工傷人內員就只能領取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40%;59歲被解除勞動合同,此時距退休至於一年,按照此規定,工傷人員就只能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20%。即每接近退休一年,減少20%。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當年,領取額為零元。
Ⅲ 十級傷殘賠償與年齡有關嗎
法律分析:工傷等級五至十級的賠償,與年齡存在關系(其它的沒有關系),主要體現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上,並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
法律依據:《黑龍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6、14、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Ⅳ 受工傷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合同到期不續簽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也遞減嗎
受工傷之後,離退休年齡還不足5年,如果到合同的時候他們不續簽辭退你的話,可以要求賠償,而且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也不應該遞減,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的。
Ⅳ 工傷上了55歲就要遞減嗎
不能算是遞減,因為你活的歲數越大,越接近死亡的平均年齡,現行做法是算到75歲。
Ⅵ 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工傷賠償
法律分析:距退休不滿5年的工傷待遇計算方法為: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少1年在原來的基礎上遞減10%,比如離法定退休年齡還差2年,那麼在計算上述費用時遞減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Ⅶ 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得工傷怎麼賠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如果達到退休的年齡後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怎麼處理是沒有規定的,但如果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可按工傷進行處理。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 20% ;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Ⅷ 工傷賠償標准最新工傷賠償標准浙江
法律分析:
最新工傷賠償標准浙江詳見《浙江工傷賠償標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法律依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2020修正) 》
第二十六條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其傷殘津貼高於按照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按照傷殘津貼標准計發基本養老金,並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醫療待遇。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職工個人養老金賬戶金額按照規定計發標准按月沖抵到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死亡時其個人養老金賬戶有餘額的,余額由其近親屬依法繼承。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分別按照規定比例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後,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工傷職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繼續保留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准計發:五級傷殘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為兩個月。但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准支付。
Ⅸ 58歲農村戶口工傷遞減嗎
摘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省份不同標准不同。參考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Ⅹ 工傷賠償會因年齡增長而減少嗎
工傷賠償,是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償的,和年齡無關,不同年齡的同等級傷殘職工,享受相同的傷殘等級賠償標准。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