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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退休不繳納社保

發布時間:2020-12-04 23:06:20

A. 單位不是退休人員呢買不買社保

如果勞動復者到法定退休年齡制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
應當分兩種情形考慮:
一、勞動者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已經領取退休金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自動轉化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已經沒有義務再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了。
二、勞動者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推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理論上用人單位仍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實際上,根據現行社保政策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是無法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從而單位也就沒有這個義務了。

B. 退休人員去打工單位不交社保可以去告嗎

我們的繳費如果說通過企業單位,來承擔部分的繳費比例,那麼對於我們員回工個人來答說基本上交費壓力是很小的,甚至來講我們個人所承擔的這部分交費直接從工資當中扣除,所以說企業個人完全感受不到,社保的交費壓力,但是作為靈活就業的個人,就可以明顯地感受到社會的繳費壓力,因為他每年都需要實際的支出接近1萬元,甚至是1萬多元的一個繳費水平,因為即便是繳納最低繳費標准水平,我們的養老保險至少每年的水平大概是在8000元左右,那麼醫療保險至少大概是在3000元左右,所以說是在1萬元左右。
但是我們按照,靈活就業的形式來交納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可以正常的累積自己的繳費年限的,也就是說,今後我們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以後,那麼可以將自己的個人社保,由靈活就業的形式轉移到工作單位繼續參保,這樣一來的話,對於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都會起到一個決定性的幫助作用,那麼將來的累計繳費年限相對應的就會比較長一些,那麼我們所獲得養老金的待遇很明顯也是有增加的,所以說個人按照靈活就業的形式來參保,養老保險對於我們自己來說是有很大的好處的。

C. 事業單位正式編制沒有交社保,有退休金嗎

沒有交社保,退休時候是沒有退休金的。

(1)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單位退休不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D. 單位未交社保,退休如何補償

1、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內規定,用人單位和容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但由於政策的原因,目前北京地區農業戶口的社會保險無法補繳。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保險賠償,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
2、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後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主動辭職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E. 企業未及時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退休時企業再不交可以嗎

再不交的,你可以主張讓用人單位支付因為沒有繳納保險給你造成的損失。

F. 退休公司不給交社保怎麼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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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社保是一項涉及到職工社會保障的事宜,與個人和社會都有好處,所以首先要讓職工了解到購買的社保的益處,其次要了解到職工為何不願意買賣,比如有的職工認為在家裡(農村)已經購買了農村保險,就不願意再購買職工社保了,或擔心離職時所交社保金額不能取出或轉移。
員工不願意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
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歸納起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地域原因。許多外地戶口尤其是農村戶口性質的勞動者認為自己不可能在企業所在的城市一直工作到退休,工作幾年如果回到家鄉或者到其他城市,社會保險轉移會很麻煩。因此,不願意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工資原因。許多勞動者的工資並不高,不願意在不多的工資中再扣除掉一部分錢繳納社保。
3、其他原因。這其中包括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不願意轉出;有些地區政策是新的單位繳納社保(養老)前不得斷交,如果斷交,只有全部補交完畢後新的單位才能繳納社會保險,而勞動者不願意補交之前的費用從而造成新的單位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等原因。
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出具一份類似同意不交社保的承諾書來避免爭議:
很多企業如果遇到上述員工的情況,一般應該要求員工簽訂一份承諾書,內容大概是因為何種原因員工同意或主動要求企業不為其繳納社保,以後也不得因為企業沒有繳納社保與企業發生糾紛,一切後果自負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勞動者在沒要求公司辦理社保前,該承諾書是有效的。

G. 企業僱傭退休人員還需要給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嗎

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與招用單位形成勞務關系,所以,單位是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的。

退休返聘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要區分為一般與特殊兩類情形

1、一般情形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此類人員再就業的,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與招用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而構成勞務關系,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

退休返聘人員無法再參加養老保險,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8%的個人繳存部分。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因此部分省份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部分是根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繳納,也就是「工資總額」中企業繳納部分還是包括返聘的退休職工工資。

2、特殊情況是,對於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但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仍繼續用工,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是按勞動關系處理。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7)單位退休不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1、退休員工從原單位取得退休工資以外的津貼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

需要明確的是,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並不意味著單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

單位應按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僱主賠償責任,該賠償范圍既包含財產損失,還包含精神損害賠償等工傷保險待遇中未涵蓋的費用,最終用工單位支付的賠償標准會高於同等條件下的工傷賠償。

H. 達到退休年齡,單位未交社保,可主張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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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交社保肯定沒有退休金的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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