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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退休年齡還是勞動者嗎

發布時間:2022-06-16 23:45:50

1. 勞動者年齡超過六十歲還屬於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1、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們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繼續勞動是他們生存的需要。此時與勞動單位屬於勞動關系。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規定,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應當退休。但這並不意味著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就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只規定禁止錄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沒有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們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繼續勞動是他們生存的需要

2. 達到退休年齡還可以與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達到退休年齡不可以再與單位構成勞動關系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如果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從事原來的工作,雙方形成的依然是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表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確定勞動者與單位是否為勞動關系的依據,與年齡並沒有必然聯系,到達退休年齡是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但是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 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用工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用工不屬於勞動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

噢,以前那個好像人社部對專門對這個退休後的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有一個約定的,就是說如果是受企業管理,並且是即使不來工作或者是請假的時候也有工資的話,就算是做勞動關系,否則就算是勞務關系。

5.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確認勞動關系嗎

年齡超過退休年齡,已經不具備勞動者身份的條件。雙方不能形成勞動關系,只能是勞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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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6.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確定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本人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紀的話,實際上用人單位應當正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沒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實際上自己的這種勞動關系在法律上也是不受保護的,以用人單位之間屬於一種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享有勞動者合法權益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的年齡仍有勞動的權利,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勞動法並未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年齡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其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8.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還存在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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