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年齡是按招工 表第一張 表年齡退休嗎
㈡ 退休年齡認定時人社局只認其中一張只有年份的招工表結合身份證認定,符合要求嗎
這種情況下,只有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時間最為客觀,不容易被人為改動,所以人社局工作人員以身份證登記信息為準是有道理的.但如果你有更為客觀真實的證據材料證實身份證信息錯誤的,當然可以糾正,建議你首先向身份證簽發地派出所申請更正後再去人社局辦理更正手續.
㈢ 求助:身份證和招工表出生年月不同,退休年齡以哪個為准
應該以你的檔案記載中記載了出生年月的表中最早一張上的記錄為准。這個是有具體規定的,請參考: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據此,單位經辦人需要將你的檔案中記錄了你的出生年月的所有表格、紙張放在一起,然後按照填表時間進行排序,找出其中最先填寫的那一張,以該張登記的出生年月為准結合退休年齡核算你的准確的退休時間。
㈣ 招工表填錯出生日期影響退休怎麼辦
摘要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招工表填錯出生日期,根據對於退休年齡的認定,必須以檔案填寫時間為准辦理退休。人社局工作人員說,由於以本人身份證上的出生時間為准,但由此出現了改身份證的人比較多的現象。所以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通知,明確國有企業、大集體、機關事業單位等有編制的職工檔案中記載有幾個不同出生時間的,以招工表、錄用表、入伍政審表等批准其參加工作的正式表上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而個體參保則以身份證上的出生時間為准。這一規定全國通用並沿用至今。
㈤ 退休年齡以招工表上填的年齡,還是以身份證年齡為准
退休年齡以本來人檔案最先自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5)退休年齡根據招工表擴展閱讀:
持以下材料至戶籍所在地社區社保工作機構按規定辦理: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
3、本市市區戶籍滿20年的人員,應同時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關於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戶籍累計年限滿20年的證明》;
4、申請當年度繳費、往年度補繳及一次性補足繳費15年的參保人員,應同時填寫《區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申請表》;
5、申請政府代繳費人員還應提供《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6、因戶籍遷入時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申請一次性補足繳費15年的人員,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遷入時間證明材料。
㈥ 招工表上的年齡和轉正定級審批表的年齡不一樣按哪個年齡退休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招工表上的年齡和轉正定級審批表的年齡不一樣,那麼是按照你身份證上的年齡來進行辦理退休手續的,或者是按照你的檔案年齡來計算退休年齡。
㈦ 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按花名職工花名冊還是按招工表退休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1
㈧ 到了退休年齡可招工表是職業介紹表但在勞動局備案的多少歲退休
㈨ 退休年齡必須按招工表
【法律分析】:退休年齡是必須按招工表的。退休檔案里必須有招工表,因為這是參加工作的憑證,也是確定工齡的憑證。辦退休是按檔案中招工表中年齡計算的, 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㈩ 戶籍記錄年齡早於招工表填寫時間能否是確定退休年齡的證據
不是。一般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以其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在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一般來說,當身份證年齡和檔案記錄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時,應該以檔案記錄的為准。
身份證制度最早是1985年開始執行的,在這個過程中,有可能是意外原因,也有可能是人為原因,會出現身份證的出生年月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情況,這為今後這部分工人辦理退休時的出生年月認定埋下了隱患。
比如某個單位招工時,可能會對年齡有要求,於是在填寫資料時可能不是如實填寫,審核時也沒有嚴格審核,這種現象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還是比較普遍的。
對於這種現象,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於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