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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退休年齡用人單位需要補償

發布時間:2022-06-08 15:09:04

⑴ 到達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僱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來終止與雇員的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的合法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不能享受養老保險,不能享受養老保險的原因不能歸咎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准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未滿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⑵ 您好,員工年齡超過60歲,公司辭退要賠償嗎

員工年齡超過60歲公司對其辭退也是要賠償的。關於經濟補償是沒有具體的年齡限制的。勞動者年齡雖然已過了60歲,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仍然應該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所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就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來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的是,用人單位想要辭退勞動者是會根據不同原因的,用人單位可能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也有可能對其沒有任何賠償。但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用人單位是需要與其結清工資。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內容:第一,如果是無故辭退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第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第三,如果是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話,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勞動者如果出現嚴重違反企業相關紀律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第五,在試用期內被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的條件將其辭退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第六,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也是沒有相應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⑶ 員工到退休年齡,有經濟補償金嗎

法律分析:《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

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可以申請退休,而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會依法終止。不存在因為退休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⑷ 到退休年齡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

勞動者到退休年齡,並且繳納社保滿15年的,退休後就可以享受基本的養老待遇,如果員工到了退休年齡,公司卻將員工辭退,一般是沒有補償的。除非雙方聘用合同中約定賠償條款,才會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達退休年齡用人單位需要補償擴展閱讀

退休工齡的檔案認定如下: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⑸ 到退休年齡公司辭退有補償嗎

沒有補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之後,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即使還沒有到期,也是需要提前終止的,這種情況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情形,根據規定單位並不需要因此支付員工補償。
法律分析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之後,員工和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所以單位以此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辭退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實際上並不屬於辭退,這種情況屬於一個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叫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是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而終止了勞動合同,都不符合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因此,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責任,也是不會給予經濟補償或是賠償的,經濟賠償金,失業金這些都是沒有的,也是不需要的,這都是按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自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不存在經濟賠償金或者是失業保險金待遇,那麼只需要為該員工正常的辦理退休,讓這名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享受到一個養老金的待遇就可以了。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就可以解除了,如果員工還要繼續在公司工作,那麼就要簽返聘協議,而超過年齡的人員再用工的話,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⑹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有經濟補償嗎

法律分析:現有法律法規約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是如果公司延遲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致使達到退休年齡時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年限不夠而不能享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所以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一種情況是公司有按時依法繳納社保,退休時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合同算自然終止,就不需要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⑺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兩種情況:
1、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養老金待遇的,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情形,無需補償。
2、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⑻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法律分析:「1、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養老金待遇的,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情形,無需補償。2、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⑼ 到了退休年齡公司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按照我國的規定,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之後,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即使還沒有到期,也是需要提前終止的。而這種情況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情形,根據規定單位並不需要因此支付員工補償。公司可以為員工正常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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