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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度全省退休平均工資

發布時間:2022-06-08 02:36:54

① 青海省西寧市退休職工養老金如何計算

退休金的計算公式養老金計算公式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例如:

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平均繳費指數就是去年你按1000基數繳納,而社會當年平均工資2000那你的當年指數就是0.5,把每年的算出來平均,很容易,到時候你自己都可以計算多少養老退休金的.關鍵是你要知道自己的單位是按照什麼基數給你繳納的,就容易算了。另外網路上搜索個養老金計算器吧,那個算著方便。

② 青海省退休金如何計算 本人1978年工作,一直在參保,今年退休能領多少退休金謝謝!

退休金是指養來老保險金自,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人社會養老保險計算公式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注釋】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公式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注釋】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三、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③ 跪求!青海省企業退休金計算方法拜託各位.

如果你確實是1975年參加工作的話,跪求實在擔當不起,1975年我還沒有出生,呵呵。
我找到青海退休養老金的發放及計算方法的通知,你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自己做計算。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青海省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1998]78號)的規定,現將《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與青政[1998]78號文一並貫徹執行。

附件: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1999年1月1日後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的職工,從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下列公式計發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0%

職工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州、地、市,以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下同)。

——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120

——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辦法為:以職工本人1994年至退休上年的歷年月平均繳費工資與其同一年當地或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比率的平均值,乘以退休上年當地或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公式為: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4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1994年當地或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995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1995年當地或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996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1996年當地或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n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n年當地或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n-1993)}×n年當地或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n指職工退休上年年份)

——調節金:近幾年退休的人員中,按新辦法(青政[1998]78號文規定,即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計算的養老金如低於老辦法(即青政[1996]4號文規定的1998年底前退休人員的計發辦法,其中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算到1998年底)計發的養老金,按低多少補多少的原則,增設調節金。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增加,調節金將逐步沖銷。

因某種原因單位和個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繳;未補繳的,在計算調節金時,每累計欠繳一年,按老辦法計算的養老金比例相應降低一個百分點。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不超過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10%;超過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10%的,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10%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示例一: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某職工,1964年參加工作,1999年退休,其間1994、1995、1996、1997、1998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分別為375、450、486、535、525元,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分別為415、479、557、590、630元;假設該職工退休時上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那麼,該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75/415+450/479+486/557+535/590+525/630]÷5]×630=560.7(元)

示例二:月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1.甲職工,1964年12月參加工作,1995年底的月基本(標准)工資為419元,各項補貼67元,1999年6月退休,個人帳戶儲存額為2773元,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經計算為560.7元。該職工退休時工齡為34年另7個月,1995年12月31日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31年另1個月,1998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預計為630元(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

(1)按青政[1998]78號文規定的新辦法計算:

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0%=630×20%=126(元/月)

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120=2773÷120=23.11(元/月)

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560.7×1.4%×31.08=243.97(元/月)

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126+23.11+243.97=393.08(元/月)

(2)按青政[1996]4號文規定的1998年底前退休人員計發辦法計算:

1995年底基本(標准)工資×退休費比例+各項補貼+1998年底個人帳戶儲存額÷120=419×95%+67+20.08=485.13(元/月)

新辦法比老辦法低92.05元/月,該職工基本養老金在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92.05元/月的調節金,即: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126+23.11+243.97+92.05=485.13(元/月)。

2.乙職工,1968年6月參加工作,1995年底的月基本工資為465元,各項補貼64元,2003年6月退休,個人帳戶儲存額為6700元,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經計算為772元。該職工退休時工齡為35年另1個月,1995年12月31日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7年另7個月,202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預計為765元(假定高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1)按青政[1998]78號文規定的新辦法計算:

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0%=765×20%=153(元/月)

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120=6700÷120=55.83(元/月)

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772×1.4%×27.58=298(元/月)

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153+55.83+298=506.83(元/月)

(2)按青政[1996]4號文規定的1998年底前退休人員計發辦法計算:

1995年底基本工資(標准)工資×退休費比例+各項補貼+1998年底個人帳戶儲存額÷120=465×100%+64+22=551(元/月)

新辦法比老辦法低44.17元/月,該職工基本養老金在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44.17元/月的調節金,即: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153+55.83+298+44.17=551(元/月)

④ 青海省2019年退休時按照多少的平均工資計算

按照青海省2019年公布的2018年平均工資計算
謝謝你的提問

⑤ 青海省工傷退休一至四級工資多少

2016青島工傷賠償流程辦法及材料

(一)青島市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青島市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准: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青島市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准: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青島市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青島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青島市工傷保險 停工留薪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青島市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准:(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青島市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青島市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青島市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青島市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准

1、喪葬補助金

標准: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青島市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青島市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青島市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 青島市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青島市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青島市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准: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⑥ 青海退休人員工資調整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目前,青海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調整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但都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

⑦ 2016年退休工資調整最新消息青海省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剛剛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接下來,青海省政府將會按照這個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估計正式調整提高退休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不過都是會從2016年1月份開始補發的。

⑧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6退休平均工資多少錢

2200元左右。

⑨ 2016年青海省企業退休職工視同繳費年限怎樣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個人繳費前,經過勞動人事部門辦理錄用手續的連續工齡,包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如軍齡、知青工齡等。

根據《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青勞社廳發〔2006〕59號)規定,青海省企業退休職工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月計發標准=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4%。

國務院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 年限。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青勞社廳發〔2006〕59號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按第二條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一)過渡性養老金月計發標准=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4%。
(二)調節金月計發標准,2006年統一為150元,以後每年遞
減15元,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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