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睆只是小科員的離休幹部月退休金

發布時間:2022-06-02 00:57:12

❶ 政府對離休幹部待遇有那些規定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我們國家的老幹部,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艱苦奮斗,努力工作,為國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幹部當中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將愈益增多。根據黨和國家關心、愛護老幹部的傳統,讓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幹部離職休養(以下簡稱離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顧,這是改革和完善我國幹部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這既有利於保護老幹部的健康,繼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也有利於年輕幹部的選拔成長。為此,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離休。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
第二條:幹部離休,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三條: 離休幹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國家鼓勵離休幹部到農村或中小城鎮安家落戶。
跨省安置的,由兩省協商解決。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區工作的內地幹部離休後要求回內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予以安置。
第四條:對離休幹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包括軍隊已轉地方的),由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負責,必要時可建立小型幹部休養所。
第五條: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第六條: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自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療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安置補助費150元,安置到農村生產隊的,發給300元。離休幹部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安置地點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都按在職幹部差旅費的規定報銷。
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七條: 離休幹部去世後,其喪葬補助費飛遺屬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等,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第八條: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關心離休幹部的政治、文化生活,採取具體措施,保證他們能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的范圍看文件、聽報告,及時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定期召開離休幹部座談會或看望離休幹部,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注意發揮離休幹部的作用。凡是能寫革命回憶錄的,要為他們口述或撰寫提供必要的條件。鼓勵他們發揚革命傳統,關心國家大事,關心人民生活,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離休幹部工作的領導。縣以上的部門要有一名領導同志分管,幹部、人事部門和其他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注意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對有關人員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切實地及時解決離休幹部的實際困難,使他們感到黨和國家的溫暖。要在幹部和群眾中形成尊重和關心離休幹部的良好風氣。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月起實行,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十二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家人事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頒發。

❷ 公務員退休後的工資

法律分析:1、公務員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全額計發。

2、公務員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❸ 離休幹部多發一個月工資標準是多少

您好!您的問題請參閱以下老幹部政策問答: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 1、問: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 國發〔1980〕253號 2、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行政八級和相當於作以上(含八級)的老幹部離休後,不增發生活補貼。 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老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 國發〔1982〕62號 3、問:離休人員離休費的構成? 答:離休費包括:基本離休費、離休後新增離休費、各種補助補貼等 新政辦〔1999〕150號 4、問:基本離休費的具體項目? 答:基本離休費是指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後的離休費(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職務工資、津貼、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企業單位離休人員按照新黨老字〔1999〕7號、10號文件平衡後的離休費,與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離休費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變動審批花名冊 5、問: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增加了哪些離休費? 答:離休人員自1993年工改至2006年6月30日,歷次調資都是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增加離休費,共分兩大部分。 一 調整標准增加離休費:執行新人退字〔1997〕207號、新政辦〔1999〕139號、新政辦〔2001〕47號、159號、新政辦發〔2003〕152號、新人發〔2004〕37號、新人函〔2005〕246號文件,調整工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 兩年正常增加離休費:執行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文件,於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按新工資標准增加了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離休費」。2006年7月1日改革工資制度時,離休人員按照新政發〔2006〕79號文件規定的職務(職稱)平均增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 6、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概念及范圍? 答:統發工資是指,根據編制、人事和老幹部門核準的編制、職工人數、工資標准,由財政部門通過委託國有商業銀行,向個人統一發放工資。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黨、政、群機關和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 新政辦〔1999〕150號 7、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審批手續? 答:實行統發工資的單位,填制由財政廳制發的「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減審批表」及根據統發工資軟體列印的「行政、事業單位離休費情況統計表」,在規定時間報送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 新政辦〔1999〕150號 8、問:自治區黨委老乾局在「統發工資」工作中的職責? 答: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是自治區老幹部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區離休幹部和副省級以上退休幹部的管理。在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工作中,老幹部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對各單位離休人員和副省級以上退休人員的人數、離休費、退休費標准進行審核。 新政辦〔1999〕150號 9、問:自治區離休人員離休費平衡適用的范圍及執行時間? 答:1、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中符合國發〔1980〕253號、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2、企業改制前由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管理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3、企業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中1993年未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套改工資的離休幹部;4、企業離休幹部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待遇平衡僅限於離休費(即離休後發的原工資)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區所屬企業和中央駐疆企業離休幹部未按文件規定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離休費待遇平衡,現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文件的規定辦理。離休費待遇平衡後,新的離休費標准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次月起執行。 新黨老字〔1999〕10號文件、新勞社字〔2003〕12號 10、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工資? 答: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即知識分子);在新疆實際工作滿二十五年的其他國家幹部,均可在本人現行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文 11、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轉固定工資? 答:凡享受浮動工資的幹部離休後,其浮動工資即轉為固定工資(新黨老字〔1984〕055號;新財事字〔1984〕132號;新勞人字〔1984〕425號)。 按照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享受了浮動工資的知識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離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滿三十年,就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後離休的,均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勞人薪字〔1990〕315號、381號、515號 12、問:哪些離退休幹部不能享受浮動工資? 答:凡是在離退休前,沒有享受過新黨發〔1983〕71號和新黨發〔1984〕37號文件規定的知識分子工資待遇的,離退休後一律不能享受。 新勞人字〔1989〕19號 13、問:知識分子工資待遇指哪些? 答:國家為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對在新疆工作的知識分子實行浮動工資待遇(含浮動轉固定工資)、發放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在新疆地區累計工作滿二十年的知識分子,退休後繼續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標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總額不得超過本人在職時的工資標准。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 14、問:實行知識分子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在新疆工作滿十五年,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享受知識分子補貼。在一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元;在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五元;在三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元;在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五元。 新黨發〔1984〕37號 15、問:如何發放知識分子書報費? 答:凡工資相當於國家行政十七級及其以下,技術職稱相當於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的或雖無技術職稱,但在在新疆工作滿十年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滿十五年的中專畢業生,在一、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三十元;在三、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四十元書報補貼費。 新黨發〔1983〕71號 16、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 答:根據各地區的自然地理環境等因素。被列入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享受此項津貼;津貼類別,根據各地程度不同劃分為一、二、三、四類區。國家將自治區全部列入了邊遠地區范圍。 新政辦〔2001〕47號 17、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調整過幾次?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從2004年1月1日起,國家又對新疆40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其中:將16個縣(市)由二類區調整為三類區;烏什縣由二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3個縣(市)由三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006年7月1日工資制度改革時,國家把新疆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同時,國家又對新疆49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 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8、問:離休人員如何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2006〕79號文件答:離休人員按照本人現在執行的職務(職稱)工資標准所對應的職務(職稱),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離休人員按當地同職務(職稱)在職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百分之百增加離休費。 新政辦〔2001〕47號;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9、問:正常增加離休費的概念?新上P234 答: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後,工資就變成了離退休金。本人在職時的職務工資檔次,自離退休時就固定不變了。因此,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至2006年6月30日,離休人員已經6次正常增加了離休費 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 20、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在離休費方面的體現?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即享受百分之百的離休費); ② 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發放1-2個月的生活補貼; ③ 一九九三年工資制度改革時,離休幹部可按照離休時的職務(或比照職務;或提高 待遇),比照同職務、同等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套改,增加離休費; ④ 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 ⑤ 企業離休幹部可比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同等條件離休幹部,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執行平衡後的離休費標准。 ⑥ 2006年7月1日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時,國家給離休人員按照職務(職稱)的正副職,分別確定了平均增資標准。 國發〔1982〕62號;新政發〔1994〕48號;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新勞社字〔2003〕12號;新政發〔2006〕79號 21、問:離休幹部發放生活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國發〔1982〕62號 22、問: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的發放辦法? 答:根據國發〔1982〕62號、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精神,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按規定每年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實行按年度計發,並在每年元月份發給,如遇當年調整離休費,不論當年從哪個月增加離休費,均在第二年元月發放生活補貼時補齊新增數額。 新黨老字〔1996〕24號 23、問:離休幹部應享受的每月補助、補貼主要有哪些? 答:離休幹部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應享受的月補助、補貼有:交通補助費、中國月話補助費、護理費、警銜津貼、歸僑生活補貼、計劃生育獎勵金、事業單位提高10%工資補助、教齡津貼、護齡津貼。 現行津貼發放標准 24、問:自治區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費的規定? 答:自治區區級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從1996年1月份起發放交通補助費,廳局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員35元,縣處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員25元;科級以下離休人員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員15元。 新財文字〔1996〕1號 25、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配備車輛的標準是什麼? 答:省級及享受省級待遇的領導幹部離休後,配備卧車一輛。廳局級離退休幹部四人一輛;其他離退休幹部、職工,五十人配備一輛;超過二百人以上,視單位情況適當增加。 新黨辦〔1993〕26號、新黨辦〔1995〕30號 26、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中國補助費的標準是什麼? 答:自治區副省級以上(含副省級)離退休幹部每人每月150元,廳(局)級離休幹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離退休幹部費用自理。 新黨辦〔1997〕16號 27、問:發放護理費的范圍和條件? 答:因公(工)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 國發〔1980〕253號 28、問:自治區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800元(組通字[2007]20號);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 新黨老字〔2002〕16號、新人發〔2004〕64號、 組通字〔2005〕29號、新財社〔2006〕15號 29、問: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 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發〔1979〕83號)文件精神,將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調整為每月800元。享受該項補貼的人員為:正省級幹部(含中央批準的享受正省級單項待遇的幹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伊犁州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正職級幹部)。 新人發〔2004〕64號 30、問: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①提高 護理費人員的范圍是: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②護理費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組通字〔2007〕20號 31、問:自治區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答:一、調整護理費標准,仍按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二、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執行。 四、原已發護理費或自雇費的離休幹部,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標准較高的一項護理費。 新黨組通字〔2005〕44號 32、問:如何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前按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自次月起按原工資的5%計發計劃生育獎勵金。 新計生委字〔2001〕33號 33、問:我區對歸僑離退休職工增發生活補貼的規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國前),回國定居並參加工作的我區行政、事 業、企業單位的歸僑離退休職工,每人每月增發80補貼。 新政外僑發〔1999〕89號 34、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哪些內容? 答: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級別工資、保留工資、附加工資。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原工資」含地區生活費補貼。 勞人老〔1982〕10號 35、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的含義是什麼? 答: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36、問:實行職級工資制後離休人員的「基本工資」包括哪些部分? 答: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後的離休人員,其「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事業單位工改後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離休時按100%發給。 《老幹部工作問答》勞人老〔1982〕10號 37、問:1993年工改後,計發離休幹部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包括哪幾部分? 答:離休幹部每年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後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是: (1)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為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計發離休費。 (2)事業離休人員,按離休前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的全額發給。 國發〔1993〕79號 38、問:離休幹部增加的離休費是否可以計入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答: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並納入基數的離休費,均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 勞人老〔1982〕10號 39、問: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退休幹部改為離休後,其離休費從何時計發? 答: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退休改為離休的幹部,從組織批准更改之月起,改發其原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40、問:落實離休幹部「兩費」的基本精神是什麼? 答:建立離休幹部的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廳字〔2000〕61號 41、問: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納入同級財政安排。鄉級財政確有困難的,其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納入縣級財政安排。 ②企業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確保按時社會化發放。 ③凡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省(區、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全額納入離休費予以保障。 (2)醫葯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離休幹部的醫葯費有切實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 ③鄉鎮離休幹部參加縣級醫葯費統籌,鄉級財政繳納統籌金確有困難的,縣級財政要幫助解決。 ④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金標准,既要符合離休幹部的實際要求,又要考慮到當地的財政經濟狀況。 ⑤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合理使用。 (3)財政支持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②省、市(地)級財政要對所屬困難地區離休幹部「兩費」的資金缺口給予財政支持,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 組廳字〔2003〕18號 42、問:在落實離休幹部「兩費」問題上,有關部門如何分工負責? 答: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對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經貿委系統要協助做好企業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工作;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老幹部工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 廳字〔2000〕61號 43、問: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有哪些原則? 答: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原則是: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 廳字〔2000〕61號 44、問:對解決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有哪些規定? 答: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同級政府也要採取積極措施,確保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 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保證足額發放。國家組規定之外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具體解決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廳字〔2000〕61號 45、問:什麼是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 答: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幹部實行的醫療保險統籌形式。 廳字〔2000〕61號 46、問: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後,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各地可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幹部就診、用葯、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幹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幹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的合理使用。 廳字〔2000〕61號 47、問:離休幹部醫療費實行單獨統籌的統籌資金怎麼籌集? 答:實行單獨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統籌資金,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繳納,在原渠道列支。離休幹部醫葯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費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 廳字〔2000〕61號 48、問: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如何落實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答: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發〔1998〕44號 49、問:建立財政支持機制,各級財政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離休幹部「兩費」的保障工作,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同級財政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解決離休幹部「兩費」問題,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離休幹部「兩費」資金缺口,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給予補助。 廳字〔2000〕61號 50、問: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應當如何解決? 答: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補助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 勞人老〔1982〕10號

❹ 科級公務員退休工資能領多少

2017年的數據:

一、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二、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三、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一月停發,直至考核的次年一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四、補助工資

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

2.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

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故不到每日扣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五、新參加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確定方法:高中、技校、中專以辦事員確定;大專以科員確定;本科以副科級確定;碩士以正科級確定。

六、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退休生活費=退休前工資x80%。三年一調。

公務員退休養老金領取計算方法是什麼?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年齡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的計發月數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病退人員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上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20%+95年底前推算存儲額本息/120+調節金)*(1-提前年限*2%)

正常退休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全國是一樣的,但病退各省、市、區有一定區別,要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咨詢,以當地政策為准。

最新消息:

公務員的退休工資總體將上調5%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待遇區別

❺ 公務員退休工資有多少錢一個月多少錢

沒有具體數據,無法計算公務員退休可以領取多少錢。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公務員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❻ 離休幹部退休後一個月退休工資大概有多少

差不多8000及以上,要看級別

❼ 普通公務員退休工資大概多少

普通公務員退休工資大概是6400元每月。具體如下:
1、但是基本工資只是公務員工資一小部分,正常情況下基本工資占公務員總體工資的比例只有10%--50%之間,而且越發達的地區比例越低。如果按照養老金替代率90%計算,正科級退休工資大概是在6400元每月,正處級退休工資大概在9540元;
2、技術崗位的男生可能沒有太多概念,畢竟技術行業,尤其是干工程,水利,或者是計算機的男生,這些人他們工資的起步價就很高,過萬也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對於大多數女生來說,尤其是干文職的女生,我可以很確定的說,現在在北京地區一個文職的月工資大概在6000左右,還不算扣完五險一金的錢。所以在三四線的城市,拿著一個月5000多的養老保險,真的很多了;
3、這還只能算是一般水平,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方的養老保險只會更高。對於一個60以上的退休職工來說,每個月能有5000以上退休金拿,真的很幸福了。不僅自己衣食無憂,還可以接濟自己的後代,這也是為什麼長輩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們可以考公務員。不僅在職的時候清閑穩定,連退休的保障都高。
法律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
第一條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 應按最高的標准發給。 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第三條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第四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第五條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❽ 公務員退休金能拿多少

中國現狀是封建割據。同是公務員工資標准省與省不一樣,市與市不一樣,縣與縣不一樣。不同的職業、單位又不一樣。盡管退休後百分比標准大同小異,但同一級別在不同地區不同單位不同職業相差一兩千元。這什麼世道?

❾ 離休幹部都有那些待遇

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 [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國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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