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到了退休年齡還可以繼續交社保嗎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但同時又沒有滿足領取養老金條件即繳費滿15年的,也可以通過可以一次性補繳或者延長繳費的方式,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㈡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繼續工作嗎 現在國家規定具體的
不能。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便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單位可以返聘員工,但員工與工作單位之間的勞資關系的性質便從原來的勞動合同關系轉變成了勞務合同關系或反聘務工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㈢ 私人企業內有員工達到了退休年齡,企業還能在用嗎
㈣ 企業員工到退休年齡但是社保不滿15年,是否可以繼續上班
1、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勞動關系自然終止,企業同職工沒有勞動關系,自然不再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員工繼續繳納五險。員工可以按照當地的社保政策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直至累計繳費達到15年後,自行到社保部門辦理退休手續。2、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3、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各地的社保規定,企業沒有法定義務為到達退休年齡而因繳費年限不足不能辦理退休或不能享受退休醫保的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4、出於人性化考慮,企業在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支付這類人員一定的經濟補助。但這不是法定義務,僅是承擔社會責任。5、第二個問題屬於重復參保,重復參保的人員,目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養老保險享受待遇。員工在戶籍地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屬於自願行為,同企業無關。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繳費8年,可以折算為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一年。6、友善提醒最好不要以單位的身份提出申請,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繼續參保繳費,這意味著企業有可能繼續承擔該員工的養老保險、(15年)醫療保險(30年)和大病醫保(終生)的繳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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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繼續在公司上班嗎
摘要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所以,不論是否辦理退休手續,均不再是該單位職工,單位不再支付工資。若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意繼續上班,則職工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時,用工單位不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㈥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繼續工作嗎 現在國家規定具體的
可以繼續工作,且不能辦理新的社保了,當然也不再扣除相關社保費用。但是一般要為你辦理相關的人身意外險等事項。
㈦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停買社保後還可以繼續買住房公積金嗎
摘要 您好,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繼續購買住房公積金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㈧ 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已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社保怎樣操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員工到達法定年齡,則勞動關系法定終止,應該辦理退休。
①若社保繳費年限滿15年,應該停保並辦理申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企業還要繼續用工,俗稱「退休返聘」,雙方為勞務關系,可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減少風險,建議購買商業保險。
②若社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建議繼續使用,除非該員工為稀缺類人才或培養期較長的崗位。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企業沒有法定義務為員工繳納社保,可由員工自己繼續繳納社保直至滿15年享受退休待遇;如個人繳納的社保不含工傷保險的,由企業購買僱主責任險以規避工傷風險。
但員工在企業入職建立勞動關系後,企業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則企業應補繳這個時期的社保或與員工協商補償事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拓展資料】
1.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是省迪用勞動法律法規是個有爭議的詁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人社部門認為此類人員已到達退休年齡,則勞動關系法定終止,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
但法院系統則認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勞動者的下限,即必須年滿16周歲,並未對上限未明文規定,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的法律適用有以下幾個要點:
①明確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退休待遇的與用工單位為勞務關系,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㈨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嗎
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自己不想退休繼續工作的,是不可以繼續繳納社保五險費用的。
㈩ 職工到退休年齡單位能繼續留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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