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延長退休年齡,中國會亂的
更重要的是,公務員和一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是從來不繳納養老保險的。這意味著,一群退休後拿著普通勞動者三四倍退休金的人,不僅從不繳費,而且還要要求繳費的人再多干幾年,怎麼好意思說出口呢?
現實問題不容迴避,那就是養老金缺口日益增大,多年後將出現兌付困難的情況。然而造成這種情況的,既有歷史原因——早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時,政府沒有承擔相應的轉製成本,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很多被挪用去發放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導致個人賬戶的空帳運行規模已超過萬億元大關,也有現實原因——養老制度「雙軌制」,造成上千萬的體制內人員靠財政「小灶」養老,佔用了本可以填補窟窿的財政資源。因此,讓退休待遇本就被甩開幾個檔次的普通人來承擔改革的陣痛,恐怕只會加劇社會不公,讓「體制內樂了,體制外哭了」的擔心再次成真。
延遲退休,涉及每個人和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某種程度上說,是社會財富在不同群體之間的一次再分配。如此利益攸關的大事,決不能任由某個部門以現實困難的理由隨意決策,更何況改革的目標並非為了促進社會公平,結果很可能是「看對了病灶,抓錯了葯方」。因此,人大有關部門理應就此展開聽證和質詢,了解現狀,尊重民意,督促有關部門以更大的智慧和魄力去解決養老困局,而不是簡單粗暴地攫走普通人的利益,再次埋下不公的種子。
⑵ 急!!!有關公務員退休的政策,越詳細越好
《公務員法》第十四章退休
公務員退休是指公務員因達到退休年齡等原因而退出工作崗位,公務員退休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公務員退休制度,對於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新陳代謝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本章共三條,對公務員強制退休、提前退休以及退休後的待遇作了規定。
第八十七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休的條件
所謂退休,是指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時,退出原來的生產和工作崗位,並按照規定領取一定的退休金。所謂公務員強制退休,是指公務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強制退休。
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可以退休。
1978年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幹部,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願,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
1982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幹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個別雖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幹部,經過組織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
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沿用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即男性60歲退休,女性55歲退休。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退休年齡作明確的規定,繼續沿用原有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在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應當退休。所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是指因病或意外事故,人的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極大的損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的狀況。公務員如果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應當退休,進行休養和康復。在這里,公務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體現了機關對公務員的愛護和關懷。需要指出的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法對此作了改變。這意味著,公務員如果只是部分喪失了工作能力,而不是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不應該退休。對於這種情況,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公務員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後的生理與心理狀況,給予安排適當的職位以解決其工作問題。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建立自願提前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於鼓勵公務員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務員隊伍的活力,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精幹;另一方面也照顧了一些公務員希望提前退休的願望和需要,為他們提供了選擇的機會。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建立了自願提前退休制度。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條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這是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務員一共在機關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照有關規定,男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上,並且在機關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歲以上,並且在機關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於其崗位特殊的工作條件,為保護其健康,國家允許其提前退休。例如,從事核試驗、野外作業以及工作過程中會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公務員,可以按照規定。提前退休。這有利於保護這類公務員的身體健康。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程序有:首先,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是提前退休的啟動程序,只有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了退休申請才能夠讓其提前退休。否則,就算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任何個人、單位都不得令其退休。其次,任免機關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機關在接到公務員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請後,應當審查該公務員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該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就應當批准。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退休待遇的規定。
一、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主要是指經濟待遇,即退休者應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補貼。退休金是公務員退休後享受的主要經濟待遇。國外公務員退休金的標准一般根據退休前工資基數和工齡長短計算,大多是按月或按年發放,少數為一次性發放。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分擔籌款制,即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員共同籌措,採用這種方式的有美國、日本等。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退休金來源於四個渠道:一是公務員每月交納工資的7%作為退休基金;二是公務員所服務的政府機關交納與公務員相同的基金數額;三是政府撥專款;四是以上三項基金的利息。另一類是政府籌款制,即退休金全部由政府籌集,所需款額列入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公務員任職期間無須定期交付退休基金。英國、法國等採用這種方式。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屬於第二類,即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公務員在任職期間不需交納。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計算方法通常為退休前的標准月工資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百分比的高低則根據工齡的長短來確定。退休金實行按月發放,其最低額應能維持社會一般生活水平,最高額則不應超過現任職同職級公務員的工資。除退休金外,公務員退休後,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職時所享受的,退休後繼續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國家為退休人員專門設置的,主要包括公費醫療、寒暑補貼、車旅費、喪葬補助、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等。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於公務員的福利保險權。同時,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當將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所需經費列入其中。機關對於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預算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
公務員在退休後,可以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繼續為社會與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充分調動眾多老年公務員的積極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可以為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提供力量支持.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條件的改善,目前許多已屆退休年齡的人員健康狀況良好,精力充沛,但由於國家實行公務員強制退休制度,達到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必須執行退休制度,按時退休。在退休人員中,有一些長期擔任領導職務,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組織管理能力,有一些學有所長,又長期從事某方面的工作.成為某些領導的專家;還有一些具有某些特殊的才能。發揮這些退休人員的長處,既可以使其老有所為,又可以滿足一些企業、組織的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應當遵守法律特別是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表明,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退休後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種規定,有利於預防腐敗的發生。如果不對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領域與方式進行規范,公務員就可能在退休後,利用其原有的身份與人際關系影響國家的正常、公正的決策。同時,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
我國的公務員退休制度既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事管理工作中「進」、「管」、「出」三大環節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它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後的管理等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對於實現和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承前啟後,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一、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及特點
(一)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
國家公務員退休,指國家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為國家服務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殘喪失了工作能力,離開工作崗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國家給予生活保障,並給予妥善安置和管理。這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個重要管理環節,也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是指由國家制度並頒布實行的關於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總稱。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繼承和發揚了黨和國家幹部退休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吸收了幹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經驗,同時也借鑒了國外公務員退休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
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國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自願申請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國家公務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內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退休》一章中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確定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關繫到能否保證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關繫到整個公務員隊伍的切身利益,也關繫到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因此,確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就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確定科學的退休金計發標准和辦法;二是體現功績原則,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節機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退休公務員學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的活動,通報有關情況,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勉勵他們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2、生活待遇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務員的安置,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受單位的落實,退休經費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後在其工作地點是縣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直接關繫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同時對解除在職國家公務員的後顧之憂,安心本職工作,也有一定的意義。1、安置原則。
第一,堅持以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對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去向,本著有利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規定。實踐證明,對離退休人員過多地進行異地安置,不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不利於離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費用耗資巨大,往往有許多難以解決的困難。
第二,對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的,應體現適當照顧的原則。如對在邊遠、高原、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其退休安置地點,可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照顧。
2、安置條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一般應當就地安置。這是因為,國家公務員的職業相對穩定,在一個地方長期工作,對環境比較適應,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礎就地安置後,方便生活,方便管理。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可異地安置,但要從嚴掌握。這部分人主要是指隻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婦同在一起、但身邊無子女照顧的;由內地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身體確實不適應繼續在當地生活。到京、津、滬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分別由國家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3、安置待遇和手續
退休公務員異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退休公務員異地安置時,本人及隨遷家屬前往居住點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等,由原單位按差旅費報銷。異地安置的退休公務員的戶籍、組織醫療及經費關系等轉換手續,應由原工作單位和接受安置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四)退休公務員的管理
1、退休公務員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關懷和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並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要進一步加強管理,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轉換管理機制,探索新形勢下退休公務員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的路子。2、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認真做好退休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組織學習,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關心他們有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負責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發放支付,監督各項政策的落實;適當開展一些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動;反映退休公務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退休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負責鑒別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對生活困難的國家公務員提供幫助,及時解決其實際生活問題。3、要逐步建立一套適合社會化管理運行的組織,形成上下貫通的管理體系。縣以上各級人事部門可設立事業性的協調機構,負責國家公務員退休金的預算、給付和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
[四]
公務員辭職辭退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是疏通國家公務員出口的重要環節。允許國家公務員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同時對不勝任國家公務員工作和不忠於職守的國家公務員予以辭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為國家公務員依法維護其選擇職業的權利和國家公務員隊伍優勝劣汰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涵義: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國家公務員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許可權內作出的,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的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後,即自動失去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特徵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賦予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雙向選擇權。即國家公務員可以主動提出終止其應承擔的國家公務員義務,與國家行政機關終止任職關系,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辭退不適宜繼續在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辭職有如下特點:
1.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法定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從廣義上講,勞動權包括了擇業權,而辭職是國家公務員擇業權利的一種形式。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完全由公務員本人決定,任何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2.辭職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辭職雖然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也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為了保障國家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嚴格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制度,辭職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只有經法定程序,辭職的法律行為才生效。3.辭職權利具有法律的保障。沒有法律保障的權利是虛無的、不現實的權利。對國家公務員辭職權的保障就是法律規定的辭職待遇。如依法辭職後,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各種人事關系證明,有在規定范圍內重新就業的權利等
最新試行規定
關於印發《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七條 經批准辭去公職的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批准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十條 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機關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機關要求辭去公職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門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條件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十四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重新就業的,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⑶ 公務員退休年齡
你好,公務員由於工作種類等因素存在差異,退休年齡也有所不同。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2、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我國老齡化趨勢日趨嚴重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預期壽命延長,社會人口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退休人數逐年增長,退休金遭遇了收不抵支的風險,同時對國家財政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在這樣的社會問題醞釀下,我國採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延遲退休。延遲退休也稱延遲退休者的退休年齡,簡稱延退,是指國家結合國外有些國家和地區正在討論或者已經決定要提高退休的年齡來綜合考慮中國人口結構變化的情況、就業的情況而逐步提高退休年齡或延遲退休的制度。從開始,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齡同步達到65歲。對於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改革方案,報告建議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從2033年開始每3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完成。
綜上所述,公務員退休年齡可以參照國務院發布的暫行方法,同時考慮到延遲退休是大勢所趨,您應該積極的關注國家官方發布的信息,掌握最新情況。
⑷ 國務院稱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推遲退休年齡有哪些益處
延遲退休年齡有助於個人的第二次就業的,因為如今很多人在退休之後生活中會有很多自己創造的無限可能,但是對於社會來說,是有利於緩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的,所以國務院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是 一個好消息,同時延遲退休年齡也會有很多的好處。
在學習的時候漸進式的延遲退休,能夠讓國家的經濟得到一定的發展,但是對個人而言,很多人並不認同延遲退休這一方案,因為很多人都想要在退休之後有一個很好的生活,畢竟退休之後就有退休金,這樣可以享受生活。所以很多退休人員會有意見,因為這種政策是犧牲了每個人的利益為代價的。但是我們應該抱著積極的態度看待延遲退休的計劃。
⑸ 公務員延遲退休新政策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就延遲退休作出以上表示,將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推進社保轉移接續,健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調整機制。 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⑹ 公務員延長退休年齡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務員延長退休年齡規定是:男性60歲,女性55歲,嚴格堅持到齡即退。每個公務員必需自覺遵守,依法退休。同時,還規定了不到最高任職年齡的,本人提出,經組織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⑺ 人社部專家提議延遲退休時間他們能和我們老百姓一樣的待遇么
誰動了我們的社保?(中國人均壽命73 - 2011 中國人均壽命 73.5 歲 )(我們從25歲開始工作到65歲,整整繳納四十年的社保,而我們卻只能享受8年養老社保,這就是我們的中國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國家。【我國將延遲職工領取養老金年齡】人保部明確表示,將延長企業職工退休和領養老金年齡。目前職工退休領養老金年齡女性55歲,男性60歲,今後職工退休和領養老金年齡將延長5年,這就意味著職工將多交、少領保險費。許多人認為延遲職工領取養老金年齡很不合理,這不是養老而是坑人! 人社部暗示要將領養老金的年齡延遲到65或68歲,可見社保基金入不敷出是多麼嚴重。當前中國人的平均壽命也就七十來歲,規定68歲領取,恐怕有的人交了一輩子社保最終只能領取冥幣了!社保龐氏騙局的本質還不夠清楚了嗎?那些還在鼓吹企業應該為員工購買社保的各路良心們,你們是真的蠢還是良心被狗吃了? 【我們必須知道】:在中國,普通公民繳納養老金的費用占工資的28%,而公務員無須繳納。但退休後,公務員退休金卻是普通職工3倍,實際上他們的高退休金是由普通職工等納稅人埋單。清華白重恩教授說,中國社保繳費乃全球最高,這對於工資低於公務員的普通人來說,就是「劫貧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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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當一部分網友表達了對政策變動的不信任感,擔憂「彈性」有朝一日變為「強行」。網友「壞人蟲子」說:「三十年前你們宣傳『計劃生育好,政府來養老』,我們信了;二十年前你們改為『計劃生育好,政府幫養老』,我們依然可以接受,十年前你們徹底顛覆了過去的承諾,改成了『養老不能靠政府』,我們認了!現在我們老了,又說適時推遲養老計劃!我們該信誰
⑻ 國家公務員退休年齡有無向後延續
國家公務員退休年齡向後延續。
延遲退休作為改革目標已經是毫無疑問了,漸進式只是操作性的考慮,減緩政策變化所帶來的影響。當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採用不同制度,其中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仍然沿用公共財政大包大攬的制度,而且養老保險替代率大大高於同期的企業職工。由於兩者待遇的巨大差別,被稱為養老「雙軌制」。
在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財政承擔,養老金平均替代率高達80%以上;而企業職工不但需要繳納養老金,且養老金平均替代率不足50%,這種不同的制度安排不僅有損公平與效率,也無法適應全球化、市場化背景下人口流動、身份變換的現實需要。
2015公務員退休年齡最新規定內容: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可以退休。符合下述情況的也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一、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二、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⑼ 延遲退休年齡從公務員開始的好處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作為國家公職類人員,在有新政策出台有責任和義務進行執行和試驗。
延遲退休年齡主要是為了防止我國提前進入老齡化社會,讓達到退休年齡的老人還能通過工作實現自己沒有完成的事情。
同時也減緩了社會人員的失業率,減輕了年輕子女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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